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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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

四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预算执行流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区(市)县应根据当地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制度,共同做好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坚持评审程序的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培育社会组织一次性补助资金、扶持项目资金、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一次性补助资金。

对新设立或引入社区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服务的运行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

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二)扶持项目资金。

包括公益创投、慈善救助服务、抢险救灾活动、城乡社区服务、社工队伍建设、社工专业服务、发展能力提升、行业自律及规范、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费用。

此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法分配。

(三)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

包括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社会组织发展分析研究、专家咨询、专业培训、成果展示交流、先进经验推广、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多媒体宣传;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专家评审、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等必要费用。

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年度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5%以内,其中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平台建设、科研课题、专业培训、能力提升、媒体宣传、评估结果补助等项目推广建设费用不低于10%,原则上应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其他一般性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控制在5%以内,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偿还债务。

(三)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四)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一次性补助资金和扶持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分类扶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重点扶持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所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四类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社会公共服务类

1.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2.抢险救灾服务项目

3.特殊人群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4.全民健康知识普及项目

5.社会文明素养提升项目

6.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项目

7.专业社工服务项目

8.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项目

9.促进产业发展项目

(二)社会公益服务类

10.公益理念传播项目

11.社会志愿服务项目

12.人文关怀与社会心理服务项目

13.邻里互助项目

14.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项目

15.特殊人群社会融合项目

16.高校社团公益服务项目

17.应急救援社会协作项目

18.网络文明自律引导项目

19.绿色生活方式推广项目

(三)社会福利及慈善服务类

20.妇女儿童保护项目

21.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项目

22.农民工抚慰等服务项目

23.扶老助残和扶贫济困项目

24.慈善救助和特殊群体帮扶项目

(四)社区便民服务类

25.社区服务拓展项目

26.社会服务资源共建共享项目

27.居民出行便利服务项目

28.社区生活智能化服务项目

29.老旧院落自我服务管理项目

(五)社会治理服务类

30.基层民主自治创新项目

31.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项目

32.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项目

33.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探索项目

34.行业标准制定和规范管理项目

3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

36.社会矛盾调解项目

37.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项目

38.推进各类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项目

(六)社会治理决策咨询服务类

39.社会体制改革调查研究项目

40.社会治理体系创新调查研究项目

41.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

42.社会可持续发展调查研究项目

43.社会组织党建创新调查研究项目

44.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调查研究项目

45.社工队伍建设调查研究项目

46.社会企业发展调查研究项目

47.社会心理服务调查研究项目

48.社会舆情监测与分析研究项目

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项目。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建立组织机构。

市民政局成立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社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的9至19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项目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

各社区社会组织自愿向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项目办,项目办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立项。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

各社会组织自愿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将申请项目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项目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项目办报送申请项目相关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项目办对社会组织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以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申报扶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四优先”原则即优先考虑四类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考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民生服务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项目;优先考虑有多渠道获得配套资金的项目(包括已有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扶持项目评审立项,评审立项结果须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

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项目按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办初审、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办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职责:

负责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和年度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等因素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分配方案,提交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负责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根据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预算及用款计划,结合市级财力,核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使用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环节的流程监督;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项目立项社会组织的属地区(市)县财政局,由当地拨付社会组织。

扶持项目资金、项目推广及管理运行经费直接拨付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扶持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扶持项目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其他资金类按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办应将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扶持项目活动的50%,并与9月20日前向项目办报送中期报告。

扶持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扶持项目全部资助金和项目活动的执行,于12月10日前向项目办报送末期报告。

市项目办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并接收审计监督。

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再次申请支持经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检查、监督制度,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权对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将终止向实施该项目的社会组织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社会组织的申请:

(一)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二)专项资金被用于与扶持项目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扶持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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