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应收保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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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永安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经营资金的正常流转,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应收保费管理组织及职责
各级财务部门为应收保费的管控部门,职责为:
(一)各级财务部对所在机构各部门、各核算机构的应收保费具有管理、服务、协调、监控的牵头管理职责;
(二)认真执行总公司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对接操作规范的规定;
(三)每日下午18点30分后与承保部门核对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每月向承保部门提供应收保费催收清单;
(四)按月提供应收保费的帐龄结构分析及险种结构分析;
(五)向承保部门提供其他有关应收保费管理的资料和信息;
(六)协助承保部门检查应收保费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逐步清理不实应收保费,保证应收保费余额与清单一致。
(八)财务收款人员的具体职责:
1、承保部门出单后,出单员必须将保单、批单的客户联、财务联和要素填写齐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全套交收款员,严禁出单员不通过收款员将保单、批单、发票直接交业务员和投保人。
2、收款员收到出单员转来的保单、批单、发票,按即时交款、延期交款、分期交款分别做不同的处理。
(1)对即时交款业务,出单员必须将保单、批单的客户联、财务联和要素填写齐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全套交收款员;收款员收妥保费后,在发票各联上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收讫章,将发票和保单(批单)客户联交投保人,将发票的业务联交出单员;收款员在业务系统中做收款确认,打印“实收保费日结单”。
(2)对延期交款业务,出单员必须将保单、批单的客户联、财务联和要素填写齐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全套交收款员;由业务经办人填写《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借支单)》(一式两联),按规定权限批准后交收款员,对个人业务,收款员将发票和保单(批单)客户联交业务经办人;对单位业务,收款员可以根据需要给对方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将发票和保单(批单)客户联交业务经办人。
收款员同时要将一联《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借支单)》返还出单员,以使出单员统计应收业务,出单员收到此《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借支单)》要与保单业务联一同归档直至收到财务返回的盖章确认的发票联为止。
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借支单)
年月日
领用人
部门
险种
被保险人名称
保单号
保卡号
保费金额
发票号
发票金额
交款期限
业管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的审批权限由分公司制定。
对有已到交款期限而未按时交款的业务经办人和代理人,严禁收款员给其再次办理保单、发票领用手续。
收到现金和转帐支票或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后,收款员将领用单退原业务经办人,收款员做到帐确认;
(3)对分期交款业务,个人投保车辆不允许分期付款。
出单员按交款计划分次打印发票,收款员收妥第一次保费后,在发票上盖收讫章,将第一期发票和保单(批单)正本交投保人;对分次交款一次领取全部发票的业务,业务人员要填写“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并办理批准手续。
(4)对撕票式定额保单,使用后必须全额交清保费,不允许出现应收保费。
(5)对共保业务、撕票式定额保单等不通过业务系统出单的业务,收款员要督促有价单证管理员要加强销号管理工作,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将业务数据补录进业务系统。
(6)收款员对于保费发票已超过7日的,在当月发工资时自动挂入经办业务员工借支,否则严肃追究其责任,对于30日内收回款项及发票的,退还业务经办人员的借支;对于已满30日仍未收回款项及发票的,借支不再返还,交承保部门强行注销(见第十一条应收保费注销管理规定),并对业务员扣罚30天责任的保险费。
。
(7)严禁发出已盖财务专用章的空白发票(或其他类型的空白收据),否则严肃追究财务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承保部门)为应收保费的催收部门,职责为:
负责落实执行分公司对应收保费的管控政策;
(二)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检查和组织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催收工作;
(四)每日下午18点30分后与财务部门核对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
第四条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每月10日前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应收保费清单对照进行核对;
(二)每月10日前在公司晨会上通报上月应收率情况,对应收率高、帐龄结构不合理的下属机构和外勤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逐月统计每个业务员及外勤部门的应收率,为计算当月绩效提供数据;
(四)监督外勤部门落实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离司人员应收清理工作;
第五条外勤部门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外勤部门中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应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
清单,根据应收保费清单,督促和陪同业务员催收保费;
建立“应收保费台帐”,制定详实的应收保费催收计划,
并通过部门的相关会议予以落实。
(四)配合业务管理部(承保部)、财务部及时解决长帐龄应收保费。
第六条为明确处理应收保费与赔款支付的流程,理赔部管理职责为:
(一)根据分、支公司财务部应收保费管理岗于每月6号准确提供应收保费清单,对凡是有应收保费的保单原则上一律停止办理赔案的理赔手续。
(二)分期付款的保单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日期,如在约定的缴费时间前出险的赔案可正常进入缮制程序,但必须待客户交纳全部保险费后方可最后支付赔款。
或将应收保费一次性从理赔款中扣除后支付剩余理赔款。
(三)凡处理有应收业务的赔案一律以理赔内勤、理赔外勤、财务应收保费管理岗、承保部门应收保费管理岗,联合提供并签字确认一式两联的《应收保费状态确认表》为依据进行。
应收保费确认状态表
被保险人:
保单号码:
业务员:
出单内勤:
出单日期:
理赔是否报案、
缮制、核赔
每月8日应收清单中是否列明
报案当日前财务是否已将应收全额收回
报案当日前财务是否已将收回的应收进行帐务处理
理赔
部门
是否
理赔
部门
是否
财
务
部门
是否
财
务
部门
是否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理赔部门
岗
是否
财务部门
是否
财务部门
是
否
财务部门
是
否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确认
时间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四)如报案时电脑显示该保单在约定的期限内保费没有实收或截止出险当日仍没有保费实收,则报案内勤须到财务部收款员处查询是否属于财务部尚未在系统内进行帐务处理,如财务部确定已有实收保费,则原则上可正常处理该保单的报案及理赔工作。
(五)如经查实确属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缴费期限内缴纳保费,则一概不受理该保单下的赔案(包括报案,立案及支付)。
第七条对新产生应收采取分公司权限上收、从严从紧政策
(一)分期产生的应收:
原则上任何经营机构均不得挂任何分期应收。
无论任何原因产生的任何新的分期应收,业务管理部(承保部)均需通过公司内部签报流程处理,留财务部备查;否则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由其自行承担未收部分全部保费金额
(二)全额出单产生的应收保费(一年期限或短期出单)处理流程:
1、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栏内必须由客户亲笔填写“保险责任起始期7日内未全额交纳保险费,保单责任自动终止”,出单员应认真审核填写的投保单后再进行出单给客户,同时必须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中约定“本公司自保险责任起始期7日内未全额收到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内容;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刻有“本公司自保险责任起始期7日内未全额收到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的条形章,如投保单代签名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业务员自行承担;
2、出单员必须于每月5日、15日按期通报25天内全额出单未全额收回保单的情况,并同时将清单交于各经营单位主管一份;
3、出单之日起需告知业务人员30天内必须及时销号,到期未全额收款且未收回保单正本的,出单员必须在业务系统强行注销,否则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未按期收回的单证按单证丢失等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经办业务员的责任(一单扣款200元并承担登报声明作废相关费用);
第三章应收保费的过程控制
直接业务处理规定
(一)签发保单的规定
核保出单后,原则上收到保费后方可将保单正本和收据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殊情况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可由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收据从公司借出,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待收到保费后,回公司进行单证处理。
(二)借出保单的规定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员保单借出规定:
业务员借出单证,原则上每人不同单位不得超过5份,回销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超过上述规定又无特殊理由的,每少回销一份单证扣款100元,并不再借出新单证。
(三)手工保单和撕票式定额保单使用后,必须全额结清保费,不得出现应收保费。
对未交款的业务,收款员将发票业务联和财务联附在《保单、发票领用申请单》后作为应收保费卡片妥善保管。
会计根据每天的签单及收费情况形成,应收保费清单可以使用电子形式,但必须按月打印、装订,并报上级公司备查。
应收保费明细清单
序号
被保险人
起保日期
保单号
应收金额
经办人
备注
合计
复核:
制表:
代理业务处理规定
(一)与各级公司签定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
(二)代理人、代理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资金,须在收到保费当日将保费全额划转到公司指定的帐户,保费结算期限不得超过7天;
(三)代理点借出单证超过15天未回销的,禁止其再借出新单证,业务管理部门(承保部门)应派人上门清收;
(四)业务管理部门(承保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分期付款业务处理规定
(一)单笔业务保险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财险,经客户提出书面要求方可办理分期付款手续,;
1、分期付款最多分三期,第一期保费必须在保险责任起期后7天内缴付,缴付金额不得低于总保险费的30%,最后一期保险费必须在保险期满前三个月内缴清;出单员建立此分期业务台帐,并即日通知应收管理岗监督收缴,未按期缴付的通报相关领导处理。
2、投保单和保险单上必须注明各期缴费的金额及限期,并注明“投保人未按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缴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
(二)机动车辆出单时未按特殊业务签报批准的不得再挂应收保费。
集团客户可以与公司签定协议,约定保险期限累计为一年,但可分期出短期保单,短期保单期限确定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但是最短期限为三个月。
保险到期后,需重新填写投保单,并出具正式保单,不得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期限。
(三)分期交款业务必须签定《分期收款申请表》,发票按实际收款金额开具。
分期收款申请表
呈报单位:
申请表编号: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投保险种
保险单号
保费金额
保险期限
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具体申请内容:
经办人:
年月日
机构核保人意见
签章(字)年月日
机构财务部门意见
签章(字)年月
机构总经理室意见
签章(字)年月日
注:
“具体申请内容”包括要求分期收款的时间、金额、理由及要求分期收款人的信用等。
第十一条应收保费注销
(一)应收保费正常业务注销按照承保业务管理规定流
程中保单注销流程执行:
(二)应收保单强行注销按以下流程执行,财务部提交应收保费强行注销申请(见附件一式两联)给理赔部,理赔部审核确认无理赔相关信息后在强行注销申请书中签字后提交承保部门,承保部门收此强行注销申请书在系统中进行作废保单,同时承保部门将签字确认处理结果的一联强行注销申请书及保单业务联交返财务部,财务部单证岗以此对保险单证及发票销号。
承保部门将另一联强行注销申请书及借支单、投保资料按保单顺序号进行业务档案归档并装订。
强行注销应收保单申请表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投保险种
保险单号
保险单印刷流水号及保卡号
保费金额
发票印刷号
保险期限
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财务部意见:
经办签章(字):
年月日
理赔部意见:
经办签章(字):
年月日
承保部处理结果:
经办签章(字):
年月日
第四章应收保费的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