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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第二条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应收保费管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

(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

(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

(五)易于造成销售员工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五条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费应收率

应收保费余额

保费应收率=×100%

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

其中:

“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保费收入。

第七条超期应收保费:

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长期应收保费:

帐龄超过90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

帐龄超过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计算。

第八条应收保费坏帐准备,是根据应收保费帐龄提取的准备金,应收保费坏帐准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度。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九条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为共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

(三)应收保费异常机构指标监控;

(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布;

(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清理;

(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协助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应收保费分机构计划控制率的确定;

(三)负责对全系统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四)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的过程控制;

(五)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停初审;

(六)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处理的初审;

(七)参与对机构应收保费情况检查。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管理职责:

(一)对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确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超长期应收保费组织清理;

(二)为应收保费清理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总公司产品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期付款业务承保审核、监控;

(二)参与审核、处理应收保费有关工作;

(三)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的核实。

第十条各二级机构应指定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中为应收保费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外的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产品部门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应收保费主管部门和应收保费管理岗为应收保费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人。

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三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应收管理工作,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上级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分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总公司的应收保费管控政策;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

(三)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四)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五)指导、检查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指标考核;

(七)负责提交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清理申请;

(八)负责分公司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为总公司提供应收保费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的应收保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过财务部门收集并下发应收保费清单给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核对;

(四)每月5日、15日、25日前向分公司两核部门提供暂时停止出单权限的销售人员名单、代理点清单;并在每月10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处罚清单;

(五)定期通报应收保费情况,对应收率高、账龄结构不合理的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七)落实对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追缴工作;

(八)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3日前上报《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九)对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分公司相关领导,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经理室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执行总、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控处罚措施,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四)为上级公司提供应收保费数据和相关情况。

销售团队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团队中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二)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清单,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销售人员催收保费;

(三)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制定详细催收计划,并通过日会、周/月例会予以落实;

(四)周(月)例会必须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每日下班前到财务部门确认当天团队成员借单情况,督促团队成员及时缴交所收到的保费;

(六)对超期时间超过30天的,团队主管必须拜访客户,对重点难点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拟离司人员动向及应收保费情况;

(八)配合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两核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及时解决长账龄应收保费。

销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制度;

(二)每天应首先检查是否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催收工作。

对应收账龄超过30天的,应每周一访,应收账龄超过60天的,每周两访,直至收回保费;

(三)将保费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销售团队主管,如不能及时清收,应说明原因,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相关保险单证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缴;

(四)收到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应将每日收取保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天记入工作日志中。

第十一条各环节应收保费管理责任部门对该环节的应收保费控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收保费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为:

(一)销售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

(二)出单、核保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相关业务部门;

(三)财务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四)数据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由机构自定;

(五)渠道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每月必须对应收情况写出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上报上季度《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十三条应收保费管理应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从应收保费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对以下业务严禁产生应收保费,各二级机构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报备总公司:

(一)自然人交费的业务;

(二)定额保单业务;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四)法定保险业务;

(五)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

(六)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的责任险、新险种和各种分散性业务;

(七)年度签单保费不足50万元的法人车险业务;

(八)航次业务;

(九)货运险业务(预约货运除外);

(十)签单保费在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企财险、工程险业务;

(十一)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十二)仍有欠费的客户。

以上业务属于渠道业务的,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分期付费的相关要求

(一)做分期付费安排的保单要按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必须签署分期付费协议并在系统录入时完整录入相应的付费期及金额;分期付费的审批采取KOA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流程为:

三级机构提交—分公司产品部门审批—分公司审批。

预定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需上报总公司产品部门审批。

(二)分期付费安排必须遵循下面的业务原则:

1.一年期保单的分期付费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期保费应在签单时交纳,最后一期交费应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

2.企财险、车辆险业务首期交费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交费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工程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费次数不得高于保险期限年数;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限终止前6个月;

4.货运险预约协议承保中的分期结算约定,结算周期一般以30天为限,如因拓展业务需要可扩展至60天,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其中如约定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必需经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三)缴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核保部门核准的出单条件予以确认。

做分期付费安排的应遵循分期付费协议的划分,原则上按实际入帐的保费金额分期出具发票,按时全额收取相应分期保费。

(四)对于因批增或批减保险责任致使保险费金额有变化的,应在分期付款协议中补充保险费增减后的付款计划。

(五)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等遵循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确认。

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行比例赔付。

第十六条销售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自然人客户和小型企业,严禁欠费出单;

(二)个人代理人原则上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办法;

(三)严禁坐支保费,不得交净保费出保单;

(四)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交强险应收保费;

(五)销售团队必须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及时落实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对超长期应收的客户必须发放催缴通知单,对已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必须由专人催缴,必要时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六)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

同时,各分支机构应依法追究坐支或挪用保费人员责任,对坐支或挪用保费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向保险监管机关报送“黑名单”,数额较大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出单、核保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原则上交费与出单同步,不交费不出单。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先出单后缴费的,经办人须填写《保单借据》和《保费发票借条》,经团队长、财务部负责人和机构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

(二)定额保单一律不准出借,必须先交费后出单或实行现金购买制;

(三)严禁出单人员未核对保费发票擅自打印、发放保单;

(四)出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出单的相关规定;

(五)严禁出单人员在未取得投保单的情况下,擅自根据客户或销售人员的表述,录入承保数据提交核保;

(六)出单人员对“缴付方式”的确认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缴费金额、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划账等)以及缴费期限和是否分期付费等;

(七)出单人员要按照各险种对保单录入和补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保单信息,按核保通过的条件慎重出单,对预约协议和代理业务在补录时应根据业务系统情况谨慎操作,以免造成应收保费虚增;

(八)核保人员在核保系统中通过分期付费保单前必须核对分期付费协议;

(九)对于属于分期交费的业务,必须按照分期付费协议在系统中完整录入交费计划、交费时间、交费金额等相关付费协议信息。

第十八条财务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收付费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保费来源,严禁保费混结入账;

(二)收付岗必须及时做好日清日结和收费确认;

(三)各机构收付费人员在出具保费发票时必须要收取现金或者经过签批的《保费发票借条》或经过审批的分期付费协议,严禁收付费人员款擅自打印发票、擅自借出发票;

(四)财务人员根据目标市场管理要求,控制手续费及营业费用,严禁乱挂、虚挂手续费及营业费用;

(五)财务人员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私设银行账号转移保费的现象;

(六)单证管理人员应主动与本级应收主管部门配合,对应收较多的机构或团队,从单证发放的源头加强对应收的有效管控。

(七)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借出发票不得超过5份,业务人员借出保费发票时必须出具《保费发票借条》,回销时间应以投保时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起算不得超过7天,对于超过期限未能缴纳保费或已经达到5份的,不再借出保单和发票。

《保费发票借条》见附件七;

(八)渠道业务的单证必须由专人领取和保管,每月对单证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两次对账、盘点、清理、核销,及时结算收费,以旧换新。

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不得超过20份,相应回销时间应以代理协议中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起算不得超过30天;

(九)对下级机构采取“总量控制、差额领取”的单证管理方法,允许下级机构的单证有一定的存量,但每次申领单证时需将已使用过的单证交回到上级公司进行核对;

(十)单证管理人员必须限制应收异常团队或下级机构的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九条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节应及时查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进行理赔。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方面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禁随意挂靠业务来源;

(二)规范分支机构、团队、业务人员系统编码;

(三)及时做好单证领用、销号的电脑登记工作;

(四)必须保证系统中分期付费保单信息的真实和相关付费约定的完整,保证从统计系统中能顺利提取分期付费保单的所有信息;

(五)及时清理系统中的垃圾数据,保证数据库内数据的真实完整;

(六)各机构落实应收数据管理责任部门,落实应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渠道管理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对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渠道业务的应收管理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应收管理的规定进行催收工作;

(三)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约定固定结算日,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代收保费余额划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

每月约定两个结算日,以保证在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时,应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保费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收。

(四)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严格执行;

(五)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六)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七)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签单后,签订《分期付费协议》却无法按照付费协议收取首期保费的,或签单后15日内未收取保费的,必须收回保险单正本、有关凭证和保险费发票,并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行比例赔付。

第二十三条代理业务处理规定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机构渠道业务《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统一签订,签订人由各机构自定,《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

(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对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合作渠道超期的应收保费制定具体的催收计划;对超期应收保费严重的合作渠道,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后,总公司进行限制或停止出单权限,直至撤消远程出单系统;对于恶意拖欠保费的应停止与其合作,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直至将其所欠保费全部清理完毕,同时报保险监管部门进行“黑名单”登记备案。

(三)各机构渠道业务维护人员必须随时跟踪监控所维护合作渠道的每天出单保费情况,对超过公司规定15天以内的应收保费逐笔登记,及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合作渠道联系沟通,了解欠费原因,确定缴费时限等;对超期在15天以上以及合作渠道未明确缴费时限的应收保费,及时上报各机构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同时向合作渠道下达停止出单警告,二次结算保费仍无此项应收保费时,将详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该合作渠道出单通知书,并对已发放单证及应收保费进行清收;

(四)渠道团队及维护人员每天与合作渠道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当日应收保费余额有效确认,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五)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各机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时,应严格控制保费结算周期,原则上每月必须结算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机构根据当时实际状况自行确定,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代收保费余额划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

每月约定两个结算日,以保证在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5万时,应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保费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收。

(六)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费结算相关约定,及时与代理机构结算保费。

结算日前一周为对账日,由渠道维护人员统计出业务报表,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保单保费、保单流水号等,与代理机构进行核对,由代理机构签章确认,并在结算日当天将代收保险费转入公司保险费收入账户。

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严格执行。

(七)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八)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九)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未缴费出险业务处理

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节应及时查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进行理赔。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二十五条关停系统是指停止核心业务系统录单权。

第二十六条系统关闭及开通的条件

1、系统关闭对象:

为二级机构保费应收率超过规定值的下辖超标三级机构、营业本部的超标大类险种(车险、财产险、意健险)。

2、系统关闭条件:

保费应收率在规定时点超过考核应收率两个百分点以上。

3、系统开通条件:

保费应收率达到考核保费应收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以内。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划分

1、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指令的下达、监督;

2、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数据的提取、审核、关闭、开通、通报;

3、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根据总公司财务部指令对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操作。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则

1、“自动”关闭及开通原则,机构达到系统关闭及开通标准,总公司财务部直接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关闭及开通系统。

2、特殊申请严格审批原则,系统被关机构未达到应收考核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放系统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经总公司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及公司分管销售及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3、系统关闭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日,系统开通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工作,做到逐单清理、责任到人、限期清理,根据形成原因逐笔确定清理方案。

第三十条对于因销售人员离司、代理人恶意拖欠形成的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应收保费,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介入清理工作,每月根据机构上报超长期应收保费清单、形成原因确定清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各机构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

对于已经产生的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各机构应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全面清理。

(一)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客户未交费的,各机构应组织人力进行催缴,对于多次催缴不成的客户,应对欠费客户提起诉讼;

(二)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销售人员挪用的,各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对其进行限期催缴,催缴不成者,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结果分业务类型与机构变动费用率挂钩,具体管控措施由总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保费应收率指标值的设置:

1、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为财务保费应收率;

2、每年初总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确定当年应收保费考核指标。

3、月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月末,季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季度末,年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年末。

第三十四条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规定

(一)在考核当期,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对象仅限于以下业务,并经过相关审批:

1、系统统保的股东业务;

2、作为非主承保方承保的共保业务;

3、分入业务;

4、保险期限超12个月且未到缴费期的分期业务。

(二)机构每月末终了2日内通过OA系统上报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报告,总公司审批流程为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

(三)在计算保费应收率时,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除在“应收保费余额”中减去外,还要从“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中减去,即计算应收率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去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余额。

(四)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在计提坏帐准备时不予剔除。

第三十五条应收考核奖惩:

(一)总公司对二级机构的保费应收率考核采用季度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二级机构整体绩效;

(二)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超过考核指标值的二级机构,每超一个点扣发当月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扣发当月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指标值内的二级机构,低于控制指标值一个点以上的,总公司当月奖励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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