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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定义:

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

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财物上设定的物权。

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于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具有依附性,如担保物权,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典权、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

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除了因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以外,永久存续。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七、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

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第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

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随着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率的提高,一物之上设置多个物权,不仅符合所有人的意志,也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

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而债权因不具有优先效果不存在公示,则物权亦不复存在。

例如质权人一旦将质权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代为占有,或者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又不能请求返还,则质权亦将发生消灭。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及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危险,影响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关于物权的变动,

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也不产生效力;

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

此种交付可分为三种方式:

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动产,则转让合意达成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我国合同法未确认此种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如提单、仓单。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当事人如果依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取得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于不动产予以登记公信力,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公信力。

()物权的变动原因

、物权的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赠与、交易而取得。

、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

、公用征用、没收

、继承

、附和、混合、加工取得。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物权的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

如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标的物灭失

、法定期间届满

、混同。

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本身有债权债务的混同、物权的混同两种)。

()物权行为

意义

依物权行为的目的定义:

指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依内容而为定义:

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特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特征:

)属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属于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目的,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的形式

动产物权行为与不动产物权行为

单方物权行为(遗嘱、物权抛弃)与双方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他物权设立)。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无因性:

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产生影响。

原因关系纵然不存在或无效,物权变动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物权行为的要件

须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与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的不同;

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不动产物权经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的,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非经登记不生效力;(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动产物权行为以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

物权的效力

()支配力:

权利人依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管理、支配实现其利益

()优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强效力权利排斥较弱效力权利的实现。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两个物权,性质上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时,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

如不能在同一物上先后设立所有权。

有两种现状:

其一、先发生的物权优于后发生的物权。

其二,后物权因妨碍了先物权而不能成立。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称为别除权。

破产时,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所有人有权取回该物。

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价款就被宣告破产,此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这称为取回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基于公益的考虑法律可限制

()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遇到妨碍时,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绝对权、对世权)的独立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行为请求权,即其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它不是物权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由于物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当物权受妨害时,就产生物权请求权。

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

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发生、移转、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分离于物权之外而单独存在。

这一点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至于让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这只是因为有了物权的移转合意,仅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不是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直接向妨害物权的人要求。

自力救济: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作为一种财产权,物权是通过权利人对标的物实施一定的支配行为而实现的。

二、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

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根据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次序不同。

、内容不同。

综合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五种。

(一)请求返还原物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不移转占有的他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所有权或他物权人的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必要。

,失去间接占有也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必须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进行。

、对动产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的权利。

作为物权标的物的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让与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时是善意的,原物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要求不法让与人赔偿损失。

、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其他合法占有人在其占有之物被非法侵夺时也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已不属物权请求范畴,而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二)请求排除妨害

注意:

对于他人正当行使权利造成的妨害,物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不能请求排除。

(三)请求防止妨害

(四)请求恢复原状

(五)请求赔偿损失(债权的保护方法)。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概念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整体性

、弹力性。

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

例如土地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后,所有权立即受到用益物权的限制,但一旦用益物权消灭,所有权自动恢复其圆满状态。

、排他性。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传统民法上称为“一物不容二主原则。

”由于所有权人享有独占的支配权,从而决定了所有权与其各项权能的分离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只是暂时的分离,他人不可能在原所有权未消灭的情况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恒久性。

所有权本质上是永久存续的。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尚有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

占有权,即的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所有人占有),也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其所有权并不消灭,相反却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重要手段。

占有权与占有不是一个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占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非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非法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善意占有指在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第一,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这项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项动产的所有权;第二,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的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在返还财产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为其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

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财产时不但无权请求所有人偿负其支付的费用,而且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在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之间,因法律行为而转移占有以后,原所有人为物的间接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为物的直接占有人。

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一般说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新的所有人只有在直接占有动产以后,才享有所有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三)收益权

收益权,指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

(四)处分权

是指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通说认为,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指通过事实行为对所有物加以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后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改变所有物的法律状态,如租借、转让、设定他物权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处分权与所有权人分离时,所有权并未消灭,因为尚有收益权作为所有权存在的标志。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

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

(一)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须为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定期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

至于以往是否曾为他人所有则不问。

、需为动产。

但先占不适用于一切动产。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是指以将占有的动产如同自己所有之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二)添附

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而成为新物。

包括混合、附合、加工。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之上从事附添行为,如果未取得他人的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上从事附添行为,就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影响。

.附合。

)分为不动产的附合与动产的附合;

)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属于同一人所有。

法律效果:

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

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

.混合:

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

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

.加工:

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

动产、他人所有之动产、因加工而制成新物;法律效果(加工物的归属):

原则上归属于原料所有人还是加工人。

(三)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遗失物发出招领公告后经过一定时期如无人认领,即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有权请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的费用。

但无权请求支付失主支付报酬。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埋藏物必须藏于他物之中,且其所有人不能判明,而遗失物则不以藏于他物为必要,且通常可以查明其所有人。

另外,遗失物的遗失人系基于其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而埋藏物则多为有意埋没。

我国采取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

(五)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动产。

不动产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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