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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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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

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四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

内容应包含:

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

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

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八条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

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

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

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发电厂,电力监管机构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

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允许正式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评分的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厂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发电厂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

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

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该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及电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

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及并网的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涉及并网的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项目时,该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元件。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

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必备条件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

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5.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6.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7.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8.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9.机组具备一次调频的功能。

并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

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10.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上述机组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并网后应能满足电网的调整要求。

11.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

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力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报电网企业。

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应再报电网企业。

12.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报电网企业审核,参数变化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3.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经试验验证后报电网企业审核;当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4.100MW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及以上的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企业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过励磁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提供整定计算依据并经电网企业审批。

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17.对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工作。

18.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满足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应与相关的能量管理系统(EMS)调试成功,所有远动信息已按要求接入EMS并能正确接收EMS的调整和控制命令,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9.电力监控系统应能可靠工作,在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已采用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

电力监控系统不得与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20.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通信通道。

21.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并且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通信设备要有可靠的直流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应能保持1~2小时。

22.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的技术要求;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的技术要求。

23.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评分项目

序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查评方法

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

备注

1

电气一次设备

1165

发电机

175

发电机定子、转子及其附件应紧固良好,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无局部过热等问题。

20

查阅检修、缺陷记录和现场查询等。

有紧固不良、局部过热问题,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绕组、铁心、集电环、冷却气体、内冷却水等的运行温度应正常。

20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并现场检查等。

存在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护环、风扇、滑环和转子锻件等旋转部分有无裂纹、位移、腐蚀等异常问题。

15

查阅金属检验报告,检修、缺陷记录。

若有裂纹、位移、腐蚀等问题,不得分。

氢冷发电机的氢压、氢纯、氢中含氧量、氢气湿度和漏氢量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存在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的问题。

15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密封试验记录并现场检查等。

存在低氢压运行扣分30%~50%;存在氢纯、氢中含氧量和漏氢量不合要求,则视严重程度扣分50%~100%;若氢湿度经常达不到要求或严重超限不得分,有时达不到要求扣分50%;若存在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的问题,则视严重程度扣分50%~100%。

水冷发电机内冷却水的水质、压力、流量等应合格,

15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若不合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防止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和非同期并网事故的反措是否已经落实,若参与调峰运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

15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酌情扣分30%~100%。

有关防止异物进入发电机内、防止内冷水路堵塞或泄漏、防止发电机和封闭母线等处氢爆炸着火等的技术措施是否已经全面落实。

15

查阅检修、运行规程,检修、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根据没落实的情况扣分。

轴承等各部位的振动应合格;各轴承的运行温度应在允许范围内。

15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若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发电机转子是否存在接地或匝间短路,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5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等。

有接地扣分30%;有匝间短路,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若发生接地或匝间短路,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得分。

有无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措施,并得到落实。

15

检查反事故措施,现场检查。

无措施不得分,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严重程度酌情扣分20%~50%。

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其它隐患。

15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

视严重程度酌情扣分30%~100%。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

170

变压器(电抗器)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结果是否超过注意值,220kV级及以上变压器油中含水量是否超过注意值,超注意值后是否按规程规定采取了防范措施;变压器的绝缘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0

查阅出厂说明书、试验报告。

微水及含气量超过注意值后未采取防范措施扣分20%~50%;绝缘水平不符合国家标准扣分20%~50%。

变压器(电抗器)整体绝缘状况:

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泄漏电流、线圈直流电阻、套管的tgδ和电容量、局部放电量(220kV级及以上变压器大修后)变压器变形试验,上述试验结果是否完整、合格,是否超期。

20

查阅试验报告。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预试标准,任一项超出标准而未处理不得分;项目不全扣分20%~40%;预试超周期扣分20%~40%;绝缘电阻大于10000MΩ时,吸收比或极化指数仅做参考。

变压器油的电气试验是否合格、击穿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90℃的tgδ是否在规定的标准内(大修后)。

10

查阅试验报告。

若不合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变压器上层油温是否超出规定值,温度计及远方测温装置是否准确、齐全;测温装置是否定期校验。

15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报表、温度计校验报告。

油温超出规定值扣分30%~100%;温度计未校验、不准确扣分10%~20%。

变压器高压套管及油枕的油位是否正常。

15

现场检查。

油位不正常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强迫油循环变压器的冷却装置的投入与退出是否按油温的变化来控制;冷却装置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应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10

查运行规程,查阅产品说明书,查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没有两个独立电源扣分50%;不能自动切换扣分30%;未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扣分20%。

及以上变压器油枕中是否采用胶囊、隔膜。

10

查阅产品说明书,大修记录。

任何一台不采用不得分

变压器的铁芯、铁轭是否存在多点接地现象。

10

查阅试验记录、大修总结报告。

任一缺陷未消除扣分30%~100%。

变压器的分接开关接触是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构有无重要隐患,有载开关部分的油是否与变压器油之间有渗漏现象,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械能否按规定进行检修。

15

查阅试验报告、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报告、检修总结。

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变压器高、低压套管接头应无发热现象。

10

现场检查、查阅红外测温记录。

视严重程度扣分50%~100%。

变压器本体,散热器及套管应无渗漏油现象。

15

现场检查。

高压套管漏油不得分;本体及散热片渗、漏油扣20%~50%。

净油器是否正常投入,呼吸器维护情况是否良好。

10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任一台净油器不能正常投入,扣分20%~30%;呼吸器阻塞扣分20%~30%。

变压器的冷却系统是否存在缺陷,如潜油泵、风扇等。

10

查阅运行报告、缺陷记录、检修总结报告。

有重要缺陷未消除不得分

外绝缘和构架

80

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母线外绝缘的泄漏比距是否满足要求。

2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开关断口外绝缘不小于倍相对地外绝缘,500kV不小于倍。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母线悬式绝缘子串是否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20

查阅试验报告。

每一空白点扣分20%。

是否定期开展红外测温(或示温腊片),对各类引线接头和刀闸头进行温度监测。

10

查阅测试记录和报告。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有明显过热点又未采取措施扣分20%~50%。

电气设备及母线每次停电后是否进行清扫。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是否按规定要求定期测试盐密值,记录是否完整。

10

查阅盐密测试记录,地区污秽等级图。

无测试记录不得分;测试工作不符合要求扣分50%~100%。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00

避雷针(线)的防直击雷保护范围是否满足被保护设备、设施和架构、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15

现场检查,查阅直击雷防护有关图纸资料。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扣分30%~100%。

雷电侵入波的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并满足升压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15

现场检查,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查阅分析,查阅有关图纸。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扣分30%~100%。

及以上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是否完善,并符合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反措”要求。

15

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避雷器配置和选型是否正确、可靠。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扣分50%~100%。

接地电阻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测试值是否合格,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5

现场检查,查阅试验报告、图纸资料。

不符合要求扣分50%~100%,图纸资料不全扣分40%~50%。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的连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

运行10年以上接地网(包括引下线)是否进行开挖检查。

20

查阅试验记录、开挖检查记录。

未开展导通检测工作不得分。

主变压器中性点是否有二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是否符合热稳定的要求。

10

查阅图纸资料、现场检查。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高压电器设备

460

断电器电气预防性试验项目中是否有不合格项目[含断路器绝缘油和六氟化硫(SF6)气体的定期检验项目]。

30

查阅最近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台断路器的重要项目不合格扣分30%~50%。

断路器大小修工作项目是否齐全,无漏项,重要“反措”项目是否落实,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30

查阅检修记录、设备台账等。

重要“反措”项目未落实或检修漏项,任一台断路器超过周期(天数)的1倍每项扣分20%~100%。

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后,是否按规程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

20

查阅运行、检修记录,设备台账等。

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分。

断路器电气预防性试验是否超过了期限(含SF6水分含量测定及SF6气路系统检漏)。

20

查阅最近一次预防性试验报告。

任一台断路超期6个月以上或漏项扣分30%~100%。

断路器是否存在其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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