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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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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篇一:

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企业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摘要:

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化发展大潮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也日益严峻,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也越来越大。

近年来,随着油气田企业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厦的合同纠纷发生频率相应增加。

因此,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合同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意识

  在大多企业中重视的只是有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资产的重要价值。

不重视技术的保密、专利的维护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使这些无形的资产发挥重要的价值。

失去了为企业创造利润的机会。

在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但是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使企业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来法律武器来保护企业的更不要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

  

(二)缺乏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虽然我国企业每年科研成果平均超过百项。

但申请专利的却很少,多数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企业取得一项科研成果并不容易,在开发研究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策略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则难以保证科研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在科研过程中,很多企业不知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这样不只会造成重复研究.还可能会侵犯别人的专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些企业申请专利后对专利的利用率很低.产业程度低.也无法利用知识产权获取超额利润。

造成了浪费。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市场经济化时间较短,市场机制尚不成熟。

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更加的不健全.在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

二十多年来,虽然知识

  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得到了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旌和操作过程中,我国的《版权法》、《专利法》等仍表现出一些不合理性。

我国当前执行的《专利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定的审批时间长。

专利费用高,专利审查时间过长会使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唯一性和先进性的优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对申请人的积极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裁断不合理。

即便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使其无法发挥作用。

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聘请律师来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没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导致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无形中的流失。

还有~些企业没有进行专门的管理.和其他的档案放在一起,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来对其进行管理,就更加的加剧了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造成企业的利益损害。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

  知识产权运用的好,企业在金融危机中也有较好的抵御风险能力。

  

(一)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在金融危机中企业倾向于减少投资,节约开支,对于一些项目巨大的投资项目往往会尽量减少。

而且,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

所以,可以在利用金融危机中企业投资较以往较少的情况,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一下梳理。

这样,可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可以知道企业已经拥有什么知识产权,哪些知识产权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获得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还未及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获得法律保护,对这些知识产权应该怎样处理。

  

(二)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对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

及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监拧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完善可以一方面使企业更加全面的掌握企业知识产权的状况,另一方面方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

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保护战略、著作权战略、其他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战略等。

  (四)积极进行防御性专利保护

  善于利用失效专利。

失效专利并不意味着是没有价值的技术。

有许多失效专利虽然由于过了保护期或因故提前终止,但是其技术含量依然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而且利用失效的专利不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可以为企业节省许多开支。

所以,善于利用失效专利是企业在金融危机中极好的策略。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强化三种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应该树立三种意识,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和知识产权的竞争意识。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强化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应该学会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多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其二是强化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应该自觉地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是相互的、对等的,只有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你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保护。

  对于我们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应该把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考核提到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的管理和考核同样重要的地位,才能有效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应该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谈到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往往有一种习惯认识,认为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版权或称著作权与企业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偏见。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今天,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目益密切,是不容忽视的。

  

(二)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

  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可以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适应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不能阻挠和限制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妥善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系;其二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此应该密切注意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动向,研究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

  对于我们的企业,这里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考虑企业发展规划时,应该把知识产权的发展作为一个发展指标列入规划,这样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纳入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二是在考核企业发展的业绩时,应该把知识产权的发展作为一个考核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这样才能真正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

  (三)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应该学会自觉地、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和法律武器,积极用于进行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其二是提高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乃至实施非法垄断行为的抗争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对立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

对于我们的企业,后一方面更应该引起重视,因为在这方面我们显得更为薄弱。

  参考文献:

  [1]张建刚.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运用[J].南北桥,20XX,

(1).

  [2]项之能,李恒根.企业合同管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天然气工业,20XX,28(6).

  [3]袁真富.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从保护到经营之知识产权观念的改造[J].知识产权,20XX,16(4).

  [4]刘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XX,(9).

  [5]齐建明.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措施[J].机械制造,20XX,47(9).

  [6]李顺德.虚心学习外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26(5).

  篇二: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题目:

姓名班级:

学号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世界各大企业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

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对企业发展更加具有战略意义.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1:

知识产权分类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第三款规定:

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世界版权公约》第一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2: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创造丰厚的利润,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必须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国际间所签订的立约或条约保护缔约国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

它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商品与技术输出,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一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及其科研成果和创作,对于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设较晚,我国自1979年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外合资企业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对现行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短短的20年走过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发案率知识体系。

  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企业用知识产权战略奠定稳定的竞争基础和发展的突破点,知识产权活动具有全局性、宏观性和长远性。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针对知识产权制定和实施的全局性规划,而不是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才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

企业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高新技术的特点是智力密集和知识密集,需要高额投资、且伴随高风险和高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它多半是先有研究成果,而后再建立企业以实现技术的商品化,因此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往往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开拓者。

这就意味着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对这类企业至关重要。

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中小型企业或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公司。

对于这类公司新技术、新发

  明更是企业的发展支柱。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前提是科学技术的创新,没有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高新技术企业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这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知识产权开发能力较弱,自主知识产权较少,保护意识不够,造成本企业已掌握的知识产权被海外企业抢先申请,从而被指控侵权,合理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企业应当把握最佳时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今后的市场竞争奠定稳定的基础。

  4: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要有长远的眼光。

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就多以专利战略为核心,并对发明专利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些跨国公司的成功案例表明,他们前几年在华申请的专利恰恰是几年后在中国国内重点发展的项目,这些公司注重的是15-20年甚至更长远的技术开发。

而我国企业更注重新型、外观设计等方面的专利,很少注重10年以上的技术研发。

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份额的重要武器,拥有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数量,是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心竞争力的体现。

为此,我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要注重专利研发和保护,这样其技术储备才具有长远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制定符合自己的专利策略。

如果企业能准确断市场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选择基本专利策略,即企业将某一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或具有实用性的基础研究成果申请为专利,从而控制该技术的市场应用。

这类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基础性或关键性的激光照排作用,以至本技术领域的其他竞争对手很难绕开该专利技术。

例如,集成电路的基尔比技术,系统中的汉字压缩和复原技术,化工分离技术中的膜分离技术等专利技术。

企业申请这类专利不但能更好的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他还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如果其他企业需要在这类市场上生产该类产品,就必须向该企业购买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权,企业也将从中获得收益。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显示,美国公司通过专利许可每年将获利190亿美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在基本专利的外围进行一系列的改进并申请专利,以便在其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许多由该原理延伸的小专利组成的专利网,从而更加有效的抵御他人对其基本专利的进攻,这是外围专利策略。

这种策略同样适合规模较小经济基础较弱的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可以在他人基本专利周围设置自己的专利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对手的基本专利。

企业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策略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谋求企业利润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以及对外科技、经济、贸易交流的频繁,我国各界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国内已有些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始重视专利的申请或商标的注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断向国际市场推销其高科技产品。

如北大方正集团的电子激光照排技术一研制成功就申请了多国专利,占有了世界70%以上的中文电子出版市场,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4年

  [2]《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马一德著2006年

  [3]《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刘振刚主编2007年

  [4]《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金志海、李洪武主编2006年

  [5]《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运用》朱江岭、张炳烛著2006

  篇三:

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

  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有发明创造、知识创新的员工授予专利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变传统的营销方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的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一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及其科研成果和创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①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民法确认科技成果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及其参考与民事流转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③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

  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

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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