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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

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宁高城际轨道交通(二期)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等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及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验收依据

1、《合同法》

2、《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5、《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

8、《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管理办法(2012版)》

9、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

第三条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因工程工序转换或专业衔接施工等需要,可提前交接已完工程,但须对其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交接验收文件。

第五条每个标段的第一次分部(子分部)、第一次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应书面通知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

第二章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组织并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等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第七条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备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第八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文件完整。

第九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够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三章检验批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质量基本均匀一致、有一定数量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其作为检验的基本单位,并按批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组织

检验批的验收由各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并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在对所施工的检验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数据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同时,按照工序报验要求,填报“工序质量报验单”,并连同“施工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报验资料一并报请总监办进行验收。

2、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序质量报验单”中所要求到场检验的时间、内容等进行抽检,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中签署验收意见。

3、验收要求

(1)主控项目必须逐项检查,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定量项目按平行检验要求进行抽检。

如合格,则准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2)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主要包括原材料的质保资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检测资料,各施工工序的操作检验等资料。

第四章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并是一个统计过程。

第十六条验收组织

分项工程的验收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等参加,并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各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检验批资料进行自检,将自检数据填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表八”(附件8)用表,评定后报总监办。

2、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项工程实体及资料进行验收,并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中签署监理验收结论,评定是否合格。

如不合格,则应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应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3、验收要求

(1)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有无缺漏的部位没有验收;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

(2)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五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如分项工程包含子分部工程,则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如分部工程中无子分部工程,则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九条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并通过自检,质量合格。

2、施工单位已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并通过总监办的验收。

3、总监办已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全部通过验收。

4、总监办已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监理档案资料的整理。

5、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6、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第二十条验收组织

1、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各方负责人进行验收。

其中,桩基子分部、主体结构和矿山法的支护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提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当参与验收活动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2、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包括: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

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参加各单位工程的第一次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勘察单位参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在自检验收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表六”(附件6)用表,向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工程合同、验收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

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具体会议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作施工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0);

(2)监理单位对验收工程作监理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1);

(3)设计单位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或相应规范、标准等要求作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2)。

勘察单位对工程实施时的水文地质情况及处理结果和工出质量做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3);

(4)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对各自的质量抽检情况作总结;

(5)验收人员分成两个专业检查组并检查工程实体和资料:

工程实体组对验收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或实测、实量,采用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资料验收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6)工程实体组和资料验收组人员对检查情况分别进行评述;

(7)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验收组意见拟定并宣读工程验收意见。

(8)如有质量监督部门参会,则质量监督部门对本次验收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9)如分部(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总监办签署“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4、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做好工程完善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5、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自检达到验收要求后,则重新向总监办提出申请;总监办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则根据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6、当一个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子分部组成,且各子分部工程已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则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行组织验收工作。

但仍须将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填写附件7),作为该分部工程的验收意见。

第六章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如单位工程包含子单位工程,则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如单位工程无子单位工程,则单位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验收组织

单位(子单位)工程由指挥部质监部组织。

参加验收的单位有: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参加。

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验收程序

1、单位(子单位)工程初验

工程初验由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共同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认可(指初验的检查、修补、复查、直至满意的全过程),并按照下列述程序组织初验:

(1)施工单位向总监办提出工程初验申请:

施工单位在对工程完成预验的基础上,向总监办提交“A1.2工程竣工报验单”、“A1.3工程竣工报告”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件1)等相关资料,提出工程初验申请;

(2)总监办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

总监办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和工程质量,判断该工程是否具备工程初验条件,如具备条件,则在“A1.2工程竣工报验单”签署同意工程初验的意见;如初验未能通过,则施工单位应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经自检合格后,按上述验收程序重新申请初验;

(3)当单位(子单位)工程通过初验,施工单位应做好进行正式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总监办应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初验和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向指挥部质监部提出验收申请,质监部提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部门(附件17)及南京地铁建设公司。

2、正式验收前的资料准备

监理单位准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B3.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写作要点见附件14)和完成监理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1)。

设计单位准备工程设计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2)。

施工单位准备完整的质量验收资料,主要有:

“施工单位施工总结”(写作要点见附件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统表一”(附件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统表二”(附件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统表三”(附件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统表四”(附件4)用表。

监理单位汇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报告资料,并提交质量监督部门、质监部各一份。

3、单位(子单位)工程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由质监部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施工、监理、设计、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参加。

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会议议程如下:

(1)施工单位作施工总结;

(2)监理单位作监理总结及质量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做设计总结;

(4)测量、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对各自的质量抽查情况作总结;

(5)验收人员分成两个专业检查组并对工程进行检查。

工程实体组:

对验收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或实测、实量,采用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

资料验收组: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6)各专业检查组组长汇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7)由质监部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确定整改期限。

(8)质量监督部门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情况发表监督意见。

(9)质监部根据验收组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拟定并宣读工程验收意见。

4、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做好工程完善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5、当一个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子单位组成,若各子单位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则视作单位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行组织验收工作,但仍须将各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意见进行汇总(填写附件5),并作为该单位工程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单位(子单位)验收合格后,由质监部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附件15)。

该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质量验收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签名盖章确认等内容。

第七章工程移交、交接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单位(子单位)工程移交

(一)工程实体移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由指挥部向南京地铁建设公司申请,南京地铁建设公司组织向下道工序施工单位交接,填写“工程交接证明书”(附件16)。

(二)工程资料移交。

档案资料通过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质量安全处验收后,由指挥部组织向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移交。

第二十七条工程交接

因后续工程需要进场施工,并占用某些区域,则可对该区域提前进行交接验收,并在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办理交接手续和填写“工程交接证明书”(附件16)。

交接验收由指挥部向南京地铁建设公司申请,交接方案由南京地铁建设公司负责制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初步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包括的所有单位工程均通过验收,且相关专业已通过安全性评审,由南京地铁建设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以满足工程运行需要。

初步验收方案由南京地铁建设公司制定,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协助完成土建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八章附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统表一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统表二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统表三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统表四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汇总表统表五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统表六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汇总表统表七

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表八

9、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统表九

10、施工单位施工总结(写作要点)

11、监理单位监理总结(写作要点)

12、设计单位总结(写作要点)

13、勘察单位总结(写作要点)

14、南京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写)

1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6、工程交接证明书

1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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