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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节监理机构设置

一、本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二级监理机构。

二、本项目总监办设1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2名副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副总监”)。

总监办由综合办公室、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质量监察部、中心试验室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本项目总监办下设置四个驻地办。

每个驻地办设1名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驻地工程师),驻地办内设工程技术部、计划合同部、驻地监理试验室等部门。

每个驻地办按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分别设置若干个驻地监理组(以下简称“监理组”)。

四、本项目一期土建工程共设置13个监理组,每个监理组配备1名驻地监理组长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五、本项目监理组织系统图详见下页(土建工程)。

 

 

 

第二节监理机构职责

一、总监办职责

(一)、总则

1、制定本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依据、流程、标准、基础管理表单(施工表格和监理表格)、统计、评估、考核、奖惩和记录等管理体系,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模板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规范化管理。

2、总监办职责与权限

(1)、按与业主签订的总监办监理合同执行。

(2)、对全线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实施监督管理。

(3)、总监办主要负责:

统一组织本项目管理监理工作:

①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计划;

②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③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④审批施工组织计划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和混合料配比;

⑤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⑥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⑦协助业主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⑧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二)、施工准备阶段

1.准备工作

(1)、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以试验为主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报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验收);负责本项目原材料和混合料的标准试验、平行试验和验证试验;负责本项目驻地办抽检和施工单位自检的抽查;

(2)、组织总监办监理人员熟悉项目工程监理依据;有误时报业主;

(3)、对全线各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相关情况;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并报业主批准;

(4)、组织编写并审批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统一本项目监理模式;

2.监理工作内容

(1)、参加全线设计交底工作,复核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向业主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桥梁、隧道、高边坡、路面、环保、水保等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3)、检查承包人建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

(4)、参与各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验收;

(5)、审核全线控制测量内业,平行复测外业;协调各驻地办的联测工作;

(6)、审批并抽查承包人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随机抽查或抽查可疑点,总数不少于驻地办测点数的10%,报业主备案;

(7)、制定本项目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细则,审批驻地办审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报业主和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

(8)、审核场地占用计划,报业主备案;

(9)、组织各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向业主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建立本项目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与半成品工程数量和原材料检测、工序抽检台帐;

(1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各合同工程开工令,报业主备案;

(14)、协调各驻地办之间的工作、各合同段的施工活动。

(三)、施工阶段监理

1.质量监理

(1)审批各承包人的工程分包计划;

(2)抽查驻地办的定测复核结果;复测并审批大桥、隧道和路线定测结果;抽查驻地办的量测所有结构物的间距、跨径和对角线形成的专项监理记录;抽查驻地办的土石分界线复核结果;

(3)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原材料采购申请;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审批承包人报送的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性试验和平行的标准试验;对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进行审查及复核性试验;

(4)审查本项目各承包人施工组织和人员配备:

(5)审查本项目各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

(6)审批大桥、隧道、高边坡、路面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组织工艺;

(7)审批各合同段和大桥、隧道、高边坡、路面单位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8)审批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的申请;

(9)抽查驻地办的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工序检查等日常监理和签认及监理记录,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监理质量;工程质量抽检覆盖面为100%,频率应不低于驻地办试验室抽检频率的10%;

(10)协助、配合重大和一般质量问题调查,主持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审核驻地办提交的处理方案,报业主审批;

(11)抽查驻地办中间交工验收,主持关键工程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中间交工验收;

(12)审查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

(13)、协调处理承包人与驻地办的质量纠纷;

(14)、主持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土石分界线确定及其它复杂、有争议问题的现场确认解决。

2、施工安全监理

(1)、审批全线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评审;

(2)、抽查全线承包人分包合同施工安全措施;

(3)、抽查全线承包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督促驻地办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对违规作业进行制止、指令整改、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业主;

(5)、建立全线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定期检查驻地办和承包人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审批全线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2)、随时抽查驻地办和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和业主。

4、费用监理

(1)、确定计量、支付的管理依据、流程、标准、表格和模版,编写计量、支付的范例,报业主批准;

(2)、建立全线计量与支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主持审查或复查有争议的计量和支付;

(4)、审查驻地办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工程量清单和竣工图同步修改等相关计量资料;需要参与现场确认的项目,应由承包人、业主和监理(总监办和驻地办)三方同时到场签认;

(5)、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不影响使用和安全,提出折减后的计量予以支付,并报业主批准;

(6)、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认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查;

(7)、在业主的授权下,抽查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动安全;

(8)、在业主的授权下,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5、进度监理

(1)、审核全线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业主审批;

(2)、审批全线季进度计划;

(3)、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全线工程实际进度,对实际的工程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定期向业主提交分析报告;

(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审批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

对于工程进度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合同工期时,需向业主提交书面报告,由业主审批。

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审核经驻地办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准确性,确认后且资料齐全时,签发工程变更意见,报业主批准;

(2)、根据业主批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报业主批准;

(4)、审核计日工,报业主批准;

(5)、复查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段暂停令和复工令,报业主备案;

(6)、审批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计划。

审查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业主审批。

同业主一起查处非法分包、转包;

(7)、审查全线承包人的工程保险投保合同,报业主备案;

(8)、提示、协助业主处理承包人合同违约;

(9)、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0)、主持召开月、季度监理调度会。

参加驻地办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11)、考核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行为。

依据合同规定,协助业主制定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奖惩细则,向业主书面提交奖惩意见;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奖惩细则。

(四)、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审查全线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

2、汇总各驻地办监理资料,主持全线工程质量评定,编制本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业主;

3、参加业主组织的全线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签认全线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业主批准;

5、主持全线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合同规定的遗留工程等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6、审查全线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经业主同意后,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业主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

7、审核、签发全线承包人的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批准;

8、协助业主完成水土保持、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文件与资料管理

1、主持建立健全全线统一的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依据、目标、流程、标准、评估、奖惩、岗位责任和管理体系,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建立文件、资料管理系统;

2、建立全线监理管理台帐

(1)、收发文记录;

(2)、原材料台帐;

(3)、外购成品与半成品台帐;

(4)、试验台帐;

(5)、检测台帐:

(6)、合同清单;

(7)、变更台帐;

(8)、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初次划分、调整与验收评定划分;

(9)、停工令台帐;

(10)、复工令台帐;

(11)、监理档案明细表;

(12)、设计图清单;

(13)、竣工图清单;

(14)、监理照片清单;

(15)、文件及资料移交记录;

(16)、征地一览表;

(17)、拆迁一览表;

(18)、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19)、监理人员管理台帐;

(20)、施工人员管理台帐;

(21)、环保监理台帐。

3、确定本项目监理和施工表格,并建立表格库和填写模版;审批新增监理和施工表格,报业主和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审批、备案,并负责调整表格库和填写模板;

4、每月检查总监办监理资料、审查驻地办监理资料,抽查承包人施工资料的同步生成、收集、整理、归档、预立卷情况,并与监理费用和工程计量挂钩;

5、每月检查总监办监理资料、审查驻地办监理资料,抽查承包人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并与监理费用和工程计量挂钩;

6、根据JTGG10、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主持制定本项目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内容组成、标准和竣工档案编制细则,报业主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驻地办职责

(一)、总则

1、协助总监办制定本项目监理管理制度,落实监理依据、流程、标准、基础标单(施工表格和监理表格)、统计、评估、考核、奖惩和记录等管理体系,实现本合同段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模板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规范化管理。

2、驻地办职责与权限

(1)按与业主签订的驻地办监理合同执行。

(2)受总监办领导,对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实施监督管理。

(3)驻地办主要负责:

①在总监办领导下,组织本合同管理监理工作;

②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③主持工地会议;

④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⑤审批用于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⑥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⑦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⑧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⑨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⑩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本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二)、施工准备阶段

1、准备工作

(1)、按合同要求建立现场试验室,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报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验收);负责本合同原材料、混合料试样和特殊材料的取样;负责本合同施工单位自检的抽查;留取业主外委第三方检测的特殊材料试验报告;

(2)、组织本合同监理人员熟悉本合同段工程监理依据;有误时报总监办;

(3)、对本合同各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相关情况;

(4)、协助总监编写项目监理计划,主持编写驻地办监理计划,并报总监办批准;

(5)、根据本合同段工程特点,根据统一的监理模式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办批准;

2、监理工作内容

(1)、参加本合同段设计交底工作,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向总监办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路基、通道、涵洞、排水、防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桥梁、隧道、高边坡、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保、水保等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办批准;

(3)、检查本合同段承包人建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报总监办批准;

(4)、参与本合同段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验收;

(5)、复核本合同段控制测量内业,参与平行复测外业;抽查承包人控制测量外业;协调本合同段各承包人的联测工作;

(6)、审核并抽查承包人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随机抽查或抽查可疑点,总数不少于承包人测点数的30%,报总监办批准;

(7)、根据总监办制定本项目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细则,审核承包人审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报总监办批准;

(8)、审查承包入场地占用计划,报总监办批准;

(9)、组织本合同各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复核,向总监办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建立本合同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与半成品工程数量和原材料检测、工序抽验台帐;

(10)、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意见,报总监审批;

(11)、参加监理交底会;

(12)参加召开第—次工地会议;

(13)签署各合同工程开工令意见,报总监办批准;

(14)协调本合同各承包人的施工活动。

(三)、施工阶段监理

1、质量监理

(1)、审查本合同各承包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工程分包计划,报总监办批准;

(2)、复核承包人的定测结果;参与复测大桥、隧道定测和抽查路线定测,报总监办批准;计算所有结构物的间距、跨径和对角线的设计值、丈量定测值和差值,并形成专项监理记录;复核承包人的土石分界线测量结果;

(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原材料采购申请、使用申请,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报总监办批准;协助中心试验室进行原材料、混合料取样;对存放不当或较长时间后易变质的材料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使用申请;

(4)、审查本合同各承包人施工组织和人员配备,报总监办;

(5)、审查本合同各承包入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报总监办;

(6)、审查大桥、隧道、高边坡、路面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组织工艺,报总监办批准;

(7)、审查本合同和大桥、隧道、高边坡、路面工程单位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办批准;审批本合同除总监办审批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8)、审查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的申请,报总监办批准;

(9)、根据JTGGlO附录A进行日常巡视、关键工序的旁站、抽检、签认,并按附录B格式做好监理记录;工程质量抽检覆盖面为100%,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试验室抽检频率的30%;

(10)、协助、配合重大和一般质量问题调查,参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总监办提交书面处理方案;

(11)、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报总监办备案;

(12)、审核本合同段承包人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复查中间交工证书;

(13)、为处理驻地办与承包人的质量纠纷提供说明依据性材料;

(14)、参与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土石分界线确定及其它复杂、有争议问题的现场确认解决。

2、施工安全监理

(1)、审查本合同段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办审批;

(2)、审批本合同段分包合同施工安全措施,报总监办备案;

(3)、检查本合同段承包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督促本合同段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对违规作业进行制止、指令整改、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总监办;

(5)、建立驻地办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定期检查本合同段承包人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审查本合同段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报总监办审批;

(2)、随时抽查本合同段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整改;

(3)、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总监办。

4、费用监理

(1)、协助总监办确定计量、支付的管理依据、流程、标准、表格和模版,编写计量、支付的范例;

(2)、建立驻地办计量与支付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主持审查或复查本合同段有争议的计量和支付;协助总监办对本合同段有争议的计量和支付的审查或复查;

(4)、审查并签认承包人提交的《中间交工证书》、工程量清单和竣工图同步修改等相关计量资料;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由承包人、业主和监理(驻地办)三方同时到场签认;

(5)、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不影响使用和安全,提出折减后的计量予以支付,并报总监办审查;

(6)、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认支付证书,报总监办审查;

(7)、在业主和总监办的授权下,抽查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动安全;

(8)、在业主和总监办的授权下,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5、进度监理

(1)、审核本合同段承包人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2)、审批月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备案。

审查季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3)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总监办提交分析报告;

(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审核、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调整计划,报总监办审查。

工程进度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合同工期时,需向总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隐蔽工程变更的现场复核,确认后且资料齐全时,签发工程变更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2)、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令;

(3)、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报总监办审批;

(4)、审查计日工,报总监办审批;

(5)签署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意见,签发暂停令和复工令,报总监办备案;

(6)、审查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初步审查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总监办审批;协助业主和总监办查处非法分包、转包;

(7)、审查本合同段承包人的工程保险投保合同,报总监办备案;

(8)、提示、协助总监办对承包人合同违约取证和处理;

(9)、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10)、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参加总监办主持召开的月、季度调度会;

(11)按合同规定,考核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报总监办。

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细则,并向总监办提出实施意见。

(四)、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审查本合同段承包人交工验收申请并签署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2、汇总各监理组监理资料,主持本合同段质量评定,编制驻地办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总监办;

3、参加业主组织的驻地办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签认本合同段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总监办审批;

5、负责本合同段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合同规定的遗留工程等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6、审查本合同段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和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报总监办审批;

7、审核、签发本合同承包人的最后支付证书,报总监办审批;

8、协助总监办、配合业主完成水土保持、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文件与资料管理

1、落实总监办制定全线统一的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本合同段档案管理依据、目标、流程、标准、评估、奖惩、岗位责任和管理体系,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建立文件、资料管理系统;

2、建立本合同段项目管理台帐:

(1)、收发文记录;

(2)、原材料台帐;

(3)、外购成品与半成品台帐;

(4)、试验台帐;

(5)、检测台帐:

(6)、合同清单;

(7)、变更台帐;

(8)、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初次划分、调整与验收评定划分;

(9)、停工令台帐;

(10)、复工令台帐;

(11)、监理档案明细表;

(12)、设计图清单;

(13)、竣工图清单;

(14)、监理照片清单;

(15)、文件及资料移交记录;

(16)、征地一览表;

(17)、拆迁一览表;

(18)、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19)、监理人员管理台帐;

(20)、施工人员管理台帐;

(21)、环保监理台帐。

3、协助总监办确定本项目监理和施工表格,并建立表格库和填写模版:

审查新增监理和施工表格,报总监办审批;执行监理表格库和填写模版;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施工表格库和填写模版;

4、每月检查驻地办监理资料、审查承包人施工资料的同步生成、收集、整理、归档、预立卷情况;并与工程计量挂钩;

5、每月检查驻地办监理资料、审查承包人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并与工程计量挂钩;

6、落实总监办根据JTGG10、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业主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内容组成、标准和竣工档案编制细则。

 

三、总监办各部门职责

1、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总监办各种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收发文件的登记编号、送阅和整理归档;负责总监办的财务审计工作。

(2)、负责编写会议纪要、简报、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等,整理会议记录,汇总并上报监理月报。

(3)、负责总监办人员考勤和日常财务开支以及生活保障。

(4)、负责来往人员的接待和业务联系、洽谈等工作。

(5)、负责设施、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

(6)、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计划合同部职责

计划合同部是总监办负责工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对其余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协助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各部门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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