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设计》形考任务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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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知识点一,任务一 

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能对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成本核算规范,并且企业会计准则与成本核算完全无关,成本核算仅仅是依赖会计实践进行的,主要是会计职业判断在发挥着直接的约束作用,这就是说企业对生产成本核算系统拥有完全设计权。

你认同这种说法吗?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

财政部 2006 年 12 月 4 日正式颁布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章是关于企业成本控制的,共十一条,主要围绕成本控制、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义务与权利、企业与个人的支出界限等方面做出规定。

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址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2007 年 3 月 16 日颁布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17条关于收入、支出、资产计价、成本的规定。

比如条例第 34 条取消了对计税工资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 21 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知识点六,任务一  

实例分析:

 渝钛白是一家于199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其1995年贷款建了一条钛白粉生产线,1996年开始生产,该公司认为生产线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属于试运行,所以始终未办理竣工结算,将1997年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及应付债券利息8604万元资本化为钛白粉工程成本。

欠付中国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美元借款利息8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3万元)也未计提入账。

两项业务共影响利润8807万元,该公司拒绝调整。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中国证券市场首份否定审计意见。

要求:

试析渝钛白公司在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答:

(一)1997年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属于资本还是费用?

 

   渝钛白公司1997年度的亏损总额为3136万元,而这笔引起争议的借款利息总额为8064万元,从重要性角度来说,这笔利息费用不管是否调整,渝钛白公司当年都属于亏损,只不过是亏多亏少的问题。

可见,这一笔利息费用的处理,对渝钛白公司来说,表面上似乎不太重要,实际上,如果这笔8064万元的会计事项按公司会计处理方法,最多只是一笔一般性的亏损,但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来处理,则整个公司就将资不抵债,而属于另一种性质的亏损了。

可见,该笔业务处理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是指团定资产价值包括的范围。

从理论上来说,它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当然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

但是,一旦固定资产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就应进入期间费用,予以资本化,这是有关会计规则重视而又非常明确规定的。

不按规定处理,就会引起信息误导,产生不利的导向。

 

   由于对1997年渝钛白公司的钛白粉工程究竟已进入投资回收期还是仍处在在建期不能确定,就难以解决上述争议。

渝钛白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

一般的基建项目,建设完工即进入投资回收期,当年就开始产生效益。

但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基建项目,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试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

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硫酸,一旦停工,则原料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工前,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年报中披露的900万元亏损中很大一笔就是设备整改费用。

因此总会计师总结说,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这仍属于工程在建期。

也就是说,公司在1997年度年报中,将8064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进入工程成本是有依据的。

 

    渝钛白公司为了证实总会计师的说法,还以重庆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坚持认为该工程为在建性质,而非完工项目。

 

在上述背景下,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认为:

应计利息8064万元人民币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为,该公司钛白粉工程于1995年下半年就开始投产,1996年已经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

这一工程虽曾一度停产,但1997年全年共生产l 680吨,这一产量尽管与设计能力1.5万吨还相差甚远,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而非工程尚未完工,该工程应认定已交付使用。

双方各执一词。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它既无法定权力来命令上市公司改变其做法,也无理由表示沉默,为此不得不运用独立审计准则中否定意见的格式,将上述问题向所有报表使用者告示,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二)欠付银行的借款利息89,8万美元(折人民币743万元)是否应计提入账?

 

截止到1997年底,渝钛白公司欠付银行利息89.8万美元。

对此,公司管理当局的解释为:

这是1987年12月原重庆化工厂为上PVC彩色地板生产线,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借入的美元贷款60万元造成的。

该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正常批量生产。

1992年公司改制时,已部分作为未使用资产。

但改制前,重庆化工厂已部分偿还了利息和本金。

数年之后(1997年),该行通知公司欠付利息898万美元。

本年决算期间,公司未能和银行认真核对所欠本息数额,故未予转账。

公司打算在1998年度核对清楚后在据实转账。

而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则坚持认为:

这笔利息已经发生,应予以确认并计提入账。

注册会计师的依据是:

确认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未与银行对账,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它不能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标淮。

根据会计准则,一笔费用肯定发生并可计算出确定的数额,应与收入配比,在当期予以确认。

由于渝钛白公司坚持认为,必须在核对账目之后再予确认,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否定意见的方式否定上述做法。

 

(三)以上两项会计事项是否重要,是否足以构成发表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呢?

审计中的基本原则之一——重要性原则,是影响签发审汁报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当未调整审计事项、未确定事项或违反一贯性原则的事项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保留意见;但是如果其影响程度超过一定范围,以至会计报表无法被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己失去其价值,则只能发表否定意见。

 

因此,区分重要性指标,就成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所谓“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与判断。

可见,重要性可视为会计报表中包含的错误、漏报能否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全面反映的整体理解的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会影响其正确判断和决策。

与此同时,准则还要求,在考虑重要性标准时,有两个因素必须运用:

①被审计单位特定环境;②已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

 

从会计规则看,重要性原则在理论上的表述是十分清晰的,但在实际中的运用还是比较抽象。

这是因为,运用重要性原则更多的是需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正是根据上述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了这两个会计事项足以影响对报表的整体理解。

首先,渝钛白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1996年已出现1000多万元的亏损,而1997年在未调整的情况下,又出现了3000多万元的亏损,加上这两个会计事项的调整,其亏损额已高达11943万元,调整之后的股东权益仅为3290万元。

与其原有的注册资本13000万元相比,仅剩下25%左右,这样,其持续经营的能力就值得怀疑。

其次,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说,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他们投资证券的意图是非常清楚的,即试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利益。

如果上述两个会计事项不调整,就会严重误导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的证券买卖者。

因此,从这两个因素来考虑,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是合理的。

可喜的是,尽管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并与渝钛白公司的管理部门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但最后股东大会还是通过方案,同意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并按此意见调整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最终:

将报表中的原资本化计入钛白粉工程的借款计应付债券利息8064万元调整进入当期财务费用和将欠付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美元借款利息89.8万美元(折人民币743万元)调整计提入账,两项计亏损8807万元。

加上报表中原有亏损3136万元,渝钛白公司经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1997年度亏损额为11943万元。

至此,渝钛白事件以我国首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得到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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