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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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全面执行财政部《建造合同准则》,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造合同核算的基本任务

2.1确定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2.2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当期实现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

3全面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条术语

建造合同:

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主要特征在于先有客户,后有标底;资产建设期长;资产体积大,造价高;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所讲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

1公司所属的从事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内部核算单位。

2按照《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中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在建建造承包业务项目及以后新开工建造承包业务项目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1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跨越专业领域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

2建立执行建造合同二级组织机构:

2.1公司成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下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执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商务管理部。

2.2公司所属项目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成立本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执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商务部门。

并将成员名单上报至公司商务管理部。

3公司所属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

4公司所属项目的商务经理(未配商务经理的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副经理负责)是本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牵头人,负责本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的日常工作。

5各级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由商务部门、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设备物资部门、工程技术、安全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建造合同执行具体工作由执行小组成员专人负责,分工明确。

5.1各项目商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造价人员负责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分析工作,各项目商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分别至少有一人(专兼职人员)进入执行工作小组名单,负责本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5.2各项目的其他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并列入执行小组名单。

第五条执行建造合同业务流程

1各项目部商务部门会同项目相关部门编制其项目的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对报告期内“变更增加的收入”“索赔增加的收入”“奖励增加的收入”是否符合合同收入确认条件提供附件予以专业判断并作专项说明。

2项目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将建造合同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

同时报区域管理部或项目管理部备案。

3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对项目部上报的执行建造合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4复核、审核后必须签字确认,并上报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经公司总会计师签字后经商务管理部发文公布。

5项目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次编制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于合同签订后四十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6合同执行过程中调整后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每个季度末后三十日内完成编制并上报,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7年末后八日内,项目部应上报《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以及建造合同执行分析报告,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在七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8财务系统根据公司批复结果及时进行报表的调整。

第六条执行建造合同各级相关部门日常工作职责分工

1商务管理部:

1.1负责审核项目上报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建造合同总收入、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分析。

审核项目上报的合同总收入及支持资料,审核合同预计总收入变化的真实性和结算的可实现性,形成意见并备案。

审核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测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变化及预计合同总成本变更部分构成要素增加的合理性,形成意见并备案。

1.2审核项目上报的《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即“开工至报告期未完施工百分比”大于规定比例的分析。

评估合同项目工程结算风险和合同履约风险,并形成审核意见。

2财务产权部:

2.1根据建造合同的签订情况,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负责各种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现金流量、风险准备金策划。

负责税收筹划。

2.2根据公司批复的各项目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审核数据计列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

2.3参与对剩余工作量成本的预测工作,参与对工程项目预计发生损失的测定,并及时计算预计损失准备;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3财务系统主管、成本会计:

3.1负责及时归集项目已实际耗用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用、分包费用、现场经费等;提供开工至本期累计已发生的工程成本和报告期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分析成本归集的合规性。

3.2负责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

4战略管控部:

4.1负责牵头项目策划工作,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经理部责任制。

4.2负责公司分包管理工作。

负责审核分包价格及相关的工作。

5人力资源部:

5.1负责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拟定工资、保险、福利列支或分配方案(按员工类别测算)。

5.2参与项目人工费及与工资总额有关的各项费用的预测;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以及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6资产管理部:

6.1负责审核项目上报的物资资产项目策划方案。

跟踪检查所属项目设备物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6.2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以及对建造台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7市场开发部:

7.1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及补遗、投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公司执行办公室,同时提供投标报价基础资料,进行合同交底.

7.2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工程价格进行分解。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8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安全部:

8.1负责审核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生产总进度计划(分年度)表、开工至报告期末进度完成情况表。

8.2负责审核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含环保设施)计划及其安全投入成本的合理性。

8.3审核项目部提供科技开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并对项目部上报的科技开发费用筹划方案进行分析。

8.4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以及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9项目商务部门:

9.1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情况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根据日常结算和变更、索赔、奖励等情况确定增加、减少的收入项目,并确定变动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

9.2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期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9.3对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分析成本消耗情况,参与编制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定额。

9.4负责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表》,并编写编制说明。

10项目工程技术部门:

10.1根据签订的工程合同,依据工程施工有关规程规范、现场施工环境、自身掌握的施工技术条件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负责编制施工生产总进度计划(分年度)表、开工至报告期末进度完成情况。

10.2负责制定安全实施(含环保设施)计划及其安全投入成本测算.

10.3向商务部门及时提供工程变更的依据及相应的工程量。

10.4负责编制科技开发费用明细表,统计开工至报告期末累计已发生科技开发费用,并对预计科技开发费用进行筹划。

同时向财务部门和公司技术部提供科技开发费用明细表。

10.5参与建造合同成本预测。

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11项目设备物资、后勤保障部门:

11.1参与项目机械设备配置规划、主要机械设备的选型;预测大型设备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预测租赁设备的费用;11.2提供并随时关注项目自购材料价格,负责物资供应和消耗管控策划(包括:

当地及附近市场可采供物资种类、规格、价格水平;需中国或其他国采供物资种类、规格、价格水平、海运影响等),大型周转材料、机具采供加工消耗策划(市场、价格水平、摊销办法、费用总额等)。

11.3加强限额领料计划、材料消耗数量控制管理。

做好各种材料、配件的消耗控制和记录等与其相关的工作。

11.4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以及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12区域管理部:

协助公司各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参与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

第二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

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第四章和第七章中的规定原则,进行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

1合同初始收入,是指与业主或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议总金额或总价款。

如果还未签订合同即实质开工的项目,则按照施工图纸进行估算合同初始收入。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而没有施工图纸没有实质开工的项目,可暂时不进行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

1.1合同初始收入中“备用金、暂列金额和计日工”的处理:

为了保证合同收入确定的合理性,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首次申报建造合同收入时,予以扣除。

1.2集团国际公司中标(或集团公司中标交由国际公司经营),采用委托实施协议方式由我公司实施的项目,以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初始合同总收入,如果委托实施协议确定的金额包含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则合同初始收入为扣除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后的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经国际公司确认后作为合同追加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1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人工、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但需竣工结算时再一并结算的,在工程实施工过程中可按照约定进行价差估算计入合同总收入。

2.2若已完项目或索赔补偿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采取资金直接支付方式的,可提供“合同项目价款支付单”作为填报依据。

2.3若无“奖励审批表”或奖励协议,业主或总承包商进入主标合同结算报表进行了结算的,可提供“合同项目结算报表”和“合同项目价款支付单”作为填报依据。

2.4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借款等不属合同收入范围的,不得确认合同总收入。

3在建及完工工程合同总收入的确认:

3.1对在建项目的“合同总收入”=“建造合同初始收入”+“变更增加收入合计”+“索赔增加收入合计”+“奖励增加收入合计”。

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符合性不得虚列、漏列。

3.2对完工项目的“合同总收入”,要以完工结算的实际总收入列入,此时合同总收入以实际实现的数据反映,即合同总收入=完工结算的实际总收入

4季末后的30天内(年度终了8日内)项目部商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执行情况,对合同总收入进行测算,如果超过原合同总收入的±3%时,以确凿证据为基础,提出调整建议,经本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复核,按照本文规定申报、审批。

第三章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

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第五章和第七章中的规定原则,进行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

1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包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其中包括:

①自营部分成本: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耗用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国外工程中国内或第三国采购的材料、设备有退税规定的,要减去退税部分)、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间接费)等;各项费用包含内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为标准。

②分包项目成本:

主要为内部切块、专业分包结算成本以及外部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结算成本。

1.1“合同签订至报告期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栏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填列。

1.2“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按照合同项目剩余实物工作量清单和金额测算将要发生的相对应的成本和费用。

1.3若是新开工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从开工至完工所需发生的总成本。

1.4若是在建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2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和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中不包含下列费用:

上缴公司的管理费、政府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上交的规费(如五险一金企业承担部分等)、按规定列支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收账费用、质量缺陷修复等费用、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包括: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4项目工程分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分包价格是否包含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便在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时和财务核算时能正确处理。

若工程分包合同中包含分包商计取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目费用合计),则工程分包价格中的税金部分不计入预计总成本。

5项目部成本节余奖:

在项目竣工结算定案后,在项目竣工结算定案后,预计成本结余奖金暂不计入预计总成本。

6项目科研经费:

在对项目进行管理策划时,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技术部的技术管理策划要求,预计项目部的科研支出,计入期间费用,不构成预计总成本。

若在工程施工期间申报科研立项,应当把已计入到当期成本的相关支出调整到期间费用,如果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相应金额的,同时调整预计总成本。

7按季动态测算站在不同时点对最终可能发生的合同总成本:

每季末30日内(年度终了8日内),由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反映项目累计已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项目部商务部门根据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剩余工作量预计的成本重新测算合同预计总成本。

如果超过原预计总成本的±3%时,应当提出调整建议,经本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复核,并按照本文规定申报、审批。

8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施工组织、资源投入、地质和气候等原因导致实际投入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并按照本文规定申报、审批。

9当合同临近完工,成本投入基本完成,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对后期成本采取一次性预计的方式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

待整个合同完工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最后一期进行修正。

第四章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的确认和分析

1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的相关规定,经集团公司决定统一采取“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3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完工百分比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4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5财务部门必须准确计算合同实际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

应在月末5日(季末10日、年末15日)内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合同毛利。

6合同预计损失及确认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7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根据审批确定的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发生成本情况按照规定的办法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本表按月编制,按季度报公司执行小组备案,年末报公司审批。

8当工程完工、成本投入完毕、客户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累计余额与该合同总收入达到一致,与按照百分之百的完工进度确认后的工程施工余额一致,这时财务应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

在财务报告期,各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余额和工程施工余额进行对比,当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应作为已完工未结算挂账,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中反映,反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进行反映。

第五章执行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

1原则上“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一经公司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2若在建项目开工至报告期末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产值差异值超过预计合同总收入的±3%(含3%),“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必须调整,调整时必须按本文的要求和集团报表格式,提供调整依据、构成和说明。

3提高完工百分比确定的合理、准确。

项目的建造合同收入最终以竣工结算价格为准。

因此,在建项目及已完或即将完工又未办理完工结算的项目,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应持谨慎原则,合同进度完工百分比不得达到或超过l00%。

4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于每个季度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并对差异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上报公司执行小组备案,年末上报公司进行审批。

5各单位应当规范并完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本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成本管理制度,合同分析交底制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建立合同动态计量结算管理台帐,记录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索赔处理情况,妥善保存工程进度结算报表、合同变更索赔审批表、年度价差审批表、合同文件、计量结算台帐等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合同履约,确保合同经济收入的兑现。

6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商务、财务、生产、技术、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工作,注意建造合同的执行与全面预算管理的结合,加强对项目现金流、成本费用、财务风险等过程控制。

7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对外、对内结算手续,尤其是对分包单位的结算和内部挂帐费用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对应摊销的各种成本费用必须及时进行摊销。

确保准确、及时归集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使工程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

8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应进行材料清仓盘库工作,核实材料真实消耗量,真实反映实际成本,准确确认当期收入。

9各单位应对《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在年终编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分析报告,连同本细则规定的年度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

10各单位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应注重过程分析和有关事项的调整,保证建造合同执行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11各单位不得随意确定预计合同总收入,更不得通过调节预计合同收入而人为调节利润。

第六章考核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考核评价体系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和公司相关经营考核评价细则。

第七章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商务管理部、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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