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地产楼盘商铺租赁协议含补充协议条款清晰完整极具参考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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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地产楼盘商铺租赁协议含补充协议条款清晰完整极具参考价值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XX市XX区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

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商铺事宜订立《XXX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仔细审阅、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

第1条出租商铺

1.1甲方将坐落于XX市XX区XX镇XX大道XX路1号国际文化中心XXX号文化活动中心自编之三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蓝色予以标注,该蓝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1.3该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050平方米。

1.4如有商铺的外摆区,其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绿色予以标注,该绿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的准确坐落位置,并且确定无误。

该商铺的外摆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乙方使用该外摆区,则按/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

1.5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拾伍年,此期限的起始日从1.5.2约定之日起算:

1.5.1租赁期限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前已查看并清楚该商铺的状况,乙方须于20XX年7月31日接收商铺并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甲方无须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通知乙方,本合同第4.1条至第4.4条内容不适用于甲乙双方,如乙方未于该日接收商铺及/或办理商铺交接手续,视为乙方已于该日接收了商铺并办理了商铺交接手续,本合同租赁起始日、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日等从该日起算。

1.5.2租赁期限从商铺交付日起算,商铺交付日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

(以上1.5.1条、1.5.2条的约定为单选项,甲乙双方选择其中一项后,则另一项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

第2条商铺用途

2.1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含业态、业种、品类等)为教育培训,品牌是,乙方保证其有权经营该品牌,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权利,乙方对此负全责。

2.2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的约定,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后(如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变更。

2.3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清楚承租物业的使用性质,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证照的申办,如因申办证照问题无法正常营业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3条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限内,租金自乙方接收商铺后起开始收取。

租金(含税)自第6个租赁年度开始递增,递增方式为:

自第6个租赁年度起逐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详细租金表如下:

年期

租赁期限

年租金(人民币,单位:

元)

1

从20XX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441000[肆拾肆万壹仟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21000元)

2

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264600[贰拾陆万肆仟陆佰元]

(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2050元)

3

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277836[贰拾柒万柒仟捌佰叁拾陆元]

(自2020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3153元)

4

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291720[贰拾玖万壹仟柒佰贰拾元]

(自202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4310元)

5

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306312[叁拾万陆仟叁佰壹拾贰元]

(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5526元)

6

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321624[叁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肆元]

(自2023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6802元)

7

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337704[叁拾叁万柒仟柒佰零肆元]

(自202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8142元)

8

从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354588[叁拾伍万肆仟伍佰捌拾捌元]

(自2025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29549元)

9

从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372312[叁拾柒万贰仟叁佰壹拾贰元]

(自2026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31026元)

10

从2027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

390924[叁拾玖万零玖佰贰拾肆元]

(自2027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32577元)

11

从2028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

410472[肆拾壹万零肆佰柒拾贰元]

(自2028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34206元)

3.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电话费等)。

3.3本合同第1.5条所约定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起租日。

3.4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与甲方对帐工作,且须于每月第10日前支付应付的租金。

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6推广费

指甲方对提高(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公共形象,促进(XXXXXX国际文化中心)销售而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媒体发布广告宣传,在现场举行的各类主题活动等活动。

乙方按承租商铺、外摆区(如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元,合计人民币0元支付推广费。

乙方从租赁起始日起算推广费。

首月推广费于租赁起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天。

3.7管理费

管理费包含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公共区域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但不包括该楼层公共区域的水、电、空调等费用(此项费用独立计量,按商业用水及用电计费标准,由乙方承担)。

3.7.1甲方有权代物业公司催缴管理费。

3.7.2乙方从租赁起始日起开始交纳管理费。

3.7.3乙方装修期间承租商铺的管理费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3元/㎡,合计4515元/月,外摆区0元/㎡,合计0元/月,总计4515元/月。

3.7.4装修期满后乙方承租商铺的管理费按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3元/月,合计4515元/月,乙方承租的外摆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元/㎡,合计0元/月,总计4515元/月

3.7.5首月管理费于租赁起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10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1天。

3.7.6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该月的天数的得数。

3.7.7乙方超出整体开业时间段之外的营业,应承担额外的费用,及乙方在超时间营业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设施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甲方的有关规定。

3.7.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但甲方需以公告或送达乙方等方式对物业管理费予以明示。

3.8其他费用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燃气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每月10日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3.9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发票。

3.10甲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

银行账号:

3.11乙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地址:

/

银行账号:

/(人民币)

第4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4.1乙方应在甲方《收铺通知书》所通知的接收商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商铺的交接手续,收铺通知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2乙方应在《收铺通知书》所通知的收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内容对该商铺验收完毕,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乙方同意接收该商铺,该商铺交付日为4.1条交付期满之日。

4.3乙方认为该商铺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以书面文件一次性提出异议。

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

4.4乙方在甲方《收铺通知书》所通知的接收商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收商铺,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交接凭证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4.5如乙方未在甲方《收铺通知书》所通知的接收商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铺,则商铺交付日为《收铺通知书》所通知的接收商铺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4.6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管理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甲方保修的内容(除甲方保修内容外,乙方承担该商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

4.7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现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的地方,应当于接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甲方应及时修复。

4.8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该期间最后1天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的第2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等。

如甲乙双方选择1.5.1条约定的日期为本合同租赁起始日,则自1.5.1条约定的日期起乙方应支付租金及费用。

4.9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交付期间15天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5条开业时间

乙方同意甲方的开业安排,承诺于年月日前开业,如甲方商铺推迟交付,乙方开业时间顺延。

第6条商铺装修

6.1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审核(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意见);

6.2乙方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6.3乙方保证该商铺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XXXXXX国际文化中心)的结构安全、外立面效果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6.4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消防系统或可能影响(XXXXXX国际文化中心)整体机电、管网系统、主体结构等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6.5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设计要求,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管理规定》,乙方须按照《商户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若乙方未遵守《商户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装修并进行整改。

6.6本合同签定时,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

消防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7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具体费用,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6.8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商户装修管理规定》的规定,于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保证金。

第7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7.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7.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承租商铺不享有续租权,且出租人有权收回商铺。

7.3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续租且双方就续租条件达成协议的,双方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不需要续租,甲方有权于商铺租赁期限届满后将商铺租赁他人。

第8条保险

8.1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乙方在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8.2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在开业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购买保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8.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9条商铺交还

9.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9.1.1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日之次日交还该商铺。

9.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日之次日交还该商铺。

9.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9.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商铺交付时的状况交还商铺,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甲方同意的情形除外。

9.3交还查验及接收

9.3.1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9.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9.3.2在符合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9.4逾期交还的后果。

9.4.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商铺,在公证机关公证下或在其他第三方(如律师、政府机关)见证下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甲方拆除该商铺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尚拖欠甲方费用的,甲方有权对搬离后的乙方动产行使留置权,宽限期为甲方采取强制搬迁措施之日起2个月,若乙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欠款并办理领取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及动产搬迁与保管的费用;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仍可向乙方追偿。

甲方采取上述强制搬迁方法对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9.4.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9.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依据本项支付租金不视为租赁期限的延续。

第10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0.2乙方遵守甲方就(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甲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与调整,但甲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以公告或送达乙方等方式对物业管理规定予以明示。

10.3物业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

10.4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乙方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10.5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字体和名单。

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0.6乙方应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10:

00时至晚上10:

00时。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营业时间。

10.7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在该商铺或(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内进行促销活动,但不得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0.8乙方不得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揽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情形除外。

10.9乙方在商铺内所立招牌的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等必须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批准。

甲方在(XXXXXX国际文化中心)室内外设有专门的有偿广告区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可做广告,并按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承担费用。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以外的(XXXXXX国际文化中心)任何部分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的广告。

10.10乙方在商铺内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并接受甲方及政府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10.11如有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形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除按物业管理规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

乙方按物业管理规定中对应情形的违约金额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0.12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理,乙方应接受、服从管理。

第11条经营条款

乙方须服从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安排或要求,包括招商、营运、推广、物管等管理内容。

11.1乙方有义务将每日销售数据通过以下第11.1.3条的方式上报(传)甲方,甲方以乙方提供的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更好的确定业态规划、服务内容和推广活动方向。

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乙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11.1.1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POS机,每笔交易数据均实时录入POS系统,数据通过甲方网络上传给甲方,POS机租金人民币500元/月,该POS机租金于乙方开业经营之日起算,与3.4条约定的商铺租金同时收取。

使用银行卡消费产生的刷卡手续费乙方按甲方与收单机构约定的费率向甲方交纳。

因使用甲方系统产生的银行卡消费代收款项,甲方于次月10日前扣除乙方所有应付甲方租金、费用后返还乙方(节假日顺延),不足部分乙方需及时补足,乙方需按代收款全额开具相应收据,甲方扣除的费用由甲方按扣除的款项开具相应票据。

11.1.2乙方使用自备的POS机或PC机,须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数据接口并完成与甲方的数据接口对接,每笔交易数据实时录入后上传给甲方。

如乙方自备的POS机或PC机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及维修费。

11.1.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格式要求书面上报每日销售数据。

11.1.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银。

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相关结算制度安排和收银管理,且乙方销售数据必须于每日营业结束后上报(传)给甲方。

乙方按甲方与收单机构约定的费率向甲方交纳刷卡手续费。

代收款项,甲方于次月10日前扣除乙方所有应付甲方租金、费用后返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需及时补足,乙方需按代收款全额开具相应收据,甲方扣除的费用由甲方按扣除的款项开具相应票据。

11.2销售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交易笔数两项数据指标,其它数据指标以甲方管理人员通知为准。

11.3如乙方选择3.1条约定的租金交纳方式,乙方未按11.1条选定的方式按时上报(传)销售数据,每发生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乙方上报(传)数据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乙方按虚报额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发生此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不按约定对接数据接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天支付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经甲方三次通知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5对于乙方选择3.1条约定的合作方式的,如乙方月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达不到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或一年中有三次销售坪效(坪效系指同类品项商品的单位每平方米月营业额)排名居同类品项的后5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调整乙方铺位位置。

合同解除后,乙方损失自己承担,并按本合同中关于交还商铺的约定向甲方交还商铺。

营业额指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利用商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1.6乙方接受(XXXXXX国际文化中心)体验卡消费,并遵守发卡机构有关操作规程,配合完成相关硬件设施。

乙方保证持卡顾客享受与现金消费一样的服务与优惠,不设任何消费限制,同时按(XXXXXX国际文化中心)体验卡消费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体验卡服务费,该服务费是乙方应交纳的独立于租金(包含保底租金、浮动租金)、管理费、推广费以及其他费用以外的费用。

体验卡消费款项由甲方在次月10日前与乙方进行结算,节假日顺延。

11.7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XXXXXX国际文化中心)进行的推广活动的安排。

11.8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XX市或其它)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若有违反乙方将单次支付甲方1000-1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9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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