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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篇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视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知识点0043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p192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知识点0044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类型p193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有: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知识点0045试用期的相关规定p194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0046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p19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知识点0047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p197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旅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旅行。

 

知识点回顾

 

就业许可与就业条件

 

申请与审批

 

劳动管理与罚则

 

关于外国人购买社会保险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及中国人在外地就业

 

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类型

 

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知识点0048安全生产p226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方针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同时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矿上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篇二:

认识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答:

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

劳动监察机构有以下几项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怎样举报或投诉?

 

答: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举报、投诉件应在多长时间查处结案?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举报、投诉件应在多长时间查处结案?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篇三: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来源:

律师365

 

律师提示:

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

本文主要从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切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情形。

主要表现在:

 

(一)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二)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拘束力无效劳动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

 

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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