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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001.docx

奖惩制度001

深圳维可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奖惩制度

 

文件编号:

VKDXZ-1-001

文件版次:

1.0

页次:

拟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

发行部门:

人力资源部

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

拟订日期:

2011年06月10日

生效日期:

2011年06月10日

 

编制

审核

核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1.0目的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企业制度文化、行为文化、执行文化,导人向善,进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不断超越,特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深制维可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含职员,下同)。

3.0原则

3.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主要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3.2坚持奖罚并施、奖优罚劣、奖罚分明、小惩大戒、惩前毖后、教育预防的原则。

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处罚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0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定、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调整制度内容,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指导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4.2各部门:

负责制本度的日常执行,确保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与公司制度发生冲突,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将制度细化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及时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及个人。

4.3所有员工严格按制度之规定要求自己,努力做到:

用心工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等;所有管理人员还需做到:

办事公道、服务员工、公平公正等。

4.4工会委员会、员工代表委员会:

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制度的制定、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处理各类员工纠纷。

5.0内容

5.1奖励类别:

分为五种:

(1)表扬:

给予书面表扬,并给予人民币20元之现金奖励;

(2)嘉奖:

给予书面嘉奖,并给予人民币50元现金或奖品奖励;

(3)记小功:

给予书面奖励,并给予人民币100元之现金奖励;

(4)记大功:

给予书面奖励并公告于公告栏,同时给予人民币200元之现金奖励;

(5)其它经常性非经常性奖励。

5.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书面表扬,并给予人民币20元之现金奖励:

(1)热心公司事务、社会公益事业,操守廉洁、品行优良,有具体突出事例足以表扬者。

(2)改善工作方法,明显提高工作效率或效能者。

(3)拾金(物)不昧(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4)其它事例足堪表扬者。

5.3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书面嘉奖,并给予人民币50元之现金奖励:

(1)顾全公司大局,积极配合公司通过验证、审查以维护公司利益、名誉者。

(2)节约物料或对呆滞废料处理、利用有显著成效者。

(3)抢修机器故障或解决产品技术问题,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检举违章舞弊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经查属实者。

(5)其它事例足堪嘉奖者。

5.4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小功,并给予人民币100元之现金奖励: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善方案,经采纳施行确有成效者。

(2)遇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3)对本职工作有重要革新与建树者。

5.5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给予人民币200元之现金奖励:

(1)研究发明成果对公司流程、产品等优化工作有重大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2)对业务有重大改进或革新,使团队绩效显著提升者。

(3)对危害公司权益的人、事能预先举报或设法防范,使公司免于遭受重大损失者。

(4)遇非常事故,冒险奋勇救护,维护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确有功劳者。

(5)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全体员工模范者。

5.6其它经常性非经常性奖励:

如颁发奖状、流动红旗,采用《奖∕惩呈报表》提报的其他奖励等。

5.7惩处类别:

分为七种:

(1)口头警告;

(2)警告(3)申戒:

;(4)记小过;(5)记大过;(6)开除;

(7)其他:

视情节轻重议处。

如通报批评、写检讨报告、作公开检讨、抄写资料、参加义务劳动(利用下班休息时间为公司做清洁、搬运等福利工作,且无需支付任何薪酬)、降级、降薪、调岗等。

5.8如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厂牌管理规定》、《食堂用餐规定》、《门禁管理规定》、《工厂管理规定》、《车间安全管理规定》、《电脑软件管理规定》等公司规章制度,但情节轻微且为初犯,未造成影响者,予以口头警告或警告之处分;如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由人力资源部协同工会委员会管理人员议处。

5.9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行政记警告一次之处分:

(1)不按规定佩戴厂证,或仪表、仪态不整进入厂区、生活区者。

(2)穿拖鞋、高跟鞋(根部高度超过5厘米)、吊带背心等进入厂区者。

(3)乱丢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或不冲厕所者。

(4)迟到故意不刷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处罚者。

(5)一个月累计迟到3次(含)以上者。

(6)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情节轻微者。

(7)临近下班时间(3分钟以内)不再工作,提前等候下班者。

(8)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戴防护眼镜、耳塞、口罩、手套、工帽等劳保用品的或佩戴、使用方法不正确者。

(9)不按公司规定排队刷卡,推搡、乱跑乱窜、无故起哄等扰乱正常上、下班及就餐秩序者。

(10)忽视消防安全规定,擅自将手机、蓄电池等带往生产车间充电的。

(11)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如闲聊、玩手机、听MP3等。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考试、考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且为初犯者。

(13)未经资讯部核准,擅自在公司电脑上安装各类软件者或使用USB等,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者。

(14)上班时间看电子小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影音文件、电子文档等。

(15)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冒领、取用公司资源者,如瓶装矿泉水、复印纸、非处方外用药物、打印纸等。

(16)不爱惜公司物料、产品,乱丢乱扔者。

如有损坏,另需照价赔偿。

(17)未按《作业指导书》之要求或管理人员的安排擅自作业,造成坏货堆积,影响生产,且情节较轻者。

(18)伪造、污损、损坏公司厂证,工作中无特殊要求但不佩戴厂证,经查属实者。

(19)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用人制度,将直系亲属安排、调动至同一部门者。

(20)不爱惜公司资源,浪费公司水、电、气等,经查属实者。

(21)未经批准,携带违反公司规定之食物进入厂区、宿舍区者。

5.10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行政记申戒一次之处分:

(1)将厂证、住宿证等公司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混入公司或宿舍者。

(2)已过就寝时间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就寝时间:

旺季0:

30,淡季:

12:

00)

(3)上班时间打瞌睡者。

(4)无视考勤纪律,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早退者。

(5)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或宿舍,且又拒绝保安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合理检查者。

(6)不按正常工作流程操作、擅自更改作业流程且未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工作绩效及产品品质造成影响较轻,且事后能主动补救者。

(7)工作不负责任,态度不端正,经常产生废品,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经济

损失或工时浪费者。

(8)刻意打听、传播、造谣他人薪酬情况,未造成恶劣影响者。

(9)非操作人员擅自使用生产器械、电力设施(开关、线路等)、实验室仪器、化学用品、特种设备等,未造成伤亡者。

(10)当事人违反公司规定后,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奖/惩呈报表》上签名者。

(11)故意破坏公物,损坏公司生产设备工具等,情节较轻者。

(12)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故意涂改、删除、撕毁、伪造公司公文或电子文档、各类记录等,情节较轻者。

(13)破坏安全生产警告标识、消防安全标识或公司张贴的其它警示标识者。

(14)未经管理部门允许,私自拆卸生产设备安全保险装置,或不按标准作业流程操作各类设备等,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15)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司资源挪作私用,如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使用公司打印机、复印机打印、复印私人资料等,情节较轻者。

(16)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态度消极,效率低下,且未及时跟进并完成本职工作,经教育培训后仍未见改善提高者。

(17)工作配合度差,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且态度傲慢者。

(18)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会议决议决策或公司规章制度,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19)无充分理由,恶意干预其他部门正常工作,未造成损失或影响者。

(20)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证照文件等,未造成影响者。

(21)未按正常流程申请,且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擅自安排加班者。

超过部分不予核算工资,由安排者自行负担。

(22)无充分理由,未按正常流程申请,且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擅自加班者。

加班工时不予核算工资。

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记小过一次之处分:

(1)擅自改变厂区、生活区供电设施,私拉、私接电线和插座,偷电、窃电、违规

用电、违规使用电器者;违规使用之电器用品,公司有权没收处理。

(2)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擅自带非本厂人员、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留宿者。

(3)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指挥等,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4)一个月累计早退2次(含)以上者。

(5)弄虚作假,代他人伪造出勤记录且为初犯者,伪造部分以旷工论处。

(6)欺骗公司,虚报加班、混加班,经查属实者。

(7)伪造材料,虚报工伤,情节较轻者。

(8)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讯部等涉及薪资作业人员,泄露薪资机密者。

(8)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者。

(9)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被保安、管理人员当场查获,造成潜在危险,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10)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水、消防设施或非工作所需损坏消防器材者。

另需照价

赔偿损坏之消防器材。

(11)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员工,或包庇下属违章乱纪行为者。

(12)泄露公司技术上、业务上之机密,且未造成损失或影响者。

(13)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影响者。

(14)未经允许,私自使用非法器具从事生产活动,如刀片等利器,经查属实者。

(15)拒不执行公司的决策决议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者。

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记大过一次之处分:

(1)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被保安、管理人员当场查获,造成潜在危险,不听从保安、管理人员制止,态度恶劣者。

(2)脏话辱骂他人或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造谣生事者。

(3)假冒他人、领导字迹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证照等伪造资料者,未造成经济损失及影响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4)违反电脑使用规定,利用公司电脑网络聊天、窃取机密资料、盗用他人密码、

利用公司网络、E—mail散布与工作无关之信息,如品评、攻击公司政策的行为,经查属实且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5)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司机密文件、资料、图纸或含相关内容的光碟、内存卡、U盘、硬盘等出厂者。

(6)上班时间偷懒睡觉者。

(7)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晚上12:

00后仍然进入、滞留在异性宿舍者。

(8)在厂区及宿舍内酗酒滋事、漫骂取闹等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9)未经核准擅自动用明火作业者。

(10)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冒险作业或强迫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引发事故或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者。

照价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导致人员伤亡的将移送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恶意伪造材料,虚报工伤者,情节较重者。

情节严重的移送社保机构处理。

(12)使用虚假资料骗取病假、产假、婚假、工伤假等有新假期,情节严重者。

(13)工作马虎,玩忽职守,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给公司生产活动如品质、交期、成本等造成较大影响者。

(14)无充分理由,恶意干涉其他部门正常工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影响者。

5.1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开除处分:

(1)使用虚假身份证、虚假学历证明、虚假职业资格证、虚假工作经历等虚假资料欺骗公司,应聘入职者。

(2)恶意伪造本人或代他人伪造出勤记录骗取工资者,伪造部分以旷工论处。

(3)假冒他人、领导字迹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证照伪造资料,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厂区及宿舍内聚众赌博者,情节严重的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5)消极怠工,煽动、策划、组织、领导罢工者。

(6)恶意顶撞、辱骂上司,情节恶劣者。

(7)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使用武力或携凶器威胁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8)恶意损坏公司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者。

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9)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讯部等涉及薪资作业人员,恶意泄露薪资机密,造成极坏影响者。

(10)擅自改变程式参数、工作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

(11)异性之间搞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者。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政法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者。

(1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含)者。

(14)伪造、变造、盗用公司文件谋取私利,情节严重者。

(15)盗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情节严重的移送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6)利用职权之便,贪污、索贿、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者。

情节严重的移送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7)在厂区内,尤其是在库房重地附近,如发电房、配电房、油库、仓库,调油房、喷油部等区域,抽烟、使用电炉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

(18)使用虚假数据、虚假资料欺瞒上级者。

(19)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者。

(2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影响恶劣者。

(21)一年内累计记大过2次(含)以上者。

(22)恶意泄露公司技术上、业务上之机密,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不作为,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24)在异性宿舍留宿,影响恶劣者。

5.1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视情节轻重议处。

(1)恶意损坏办公区、生活区、宿舍内配备设施者,另需照价赔偿。

(2)因个人疏忽职守或工作马虎,致使机器设备或物料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及他人造成事故者,需照价赔偿机器设备或物料之损失,并负责受害者相关费用。

(3)有偷盗、窃取公私财物之行为者,需按所偷盗、窃取财物之价值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私窜他人房间或未经允许乱用他人物品者,视同为偷窃。

(5)遗失公司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另视遗失财物的数量、贵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行政处分。

(6)不适应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调岗、降级、降薪等处理。

(7)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8)因个人工作疏忽、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者。

(9)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挥霍公司财物,损公肥私,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者。

(10)凡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者。

造成员工伤死亡的,移交政法机关处理。

(11)凡因人为因素导致1级或2级工伤发生者。

(12)办理各项日常事务不及时予以配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13)呈报各项数据、资料等,存在欺骗、隐瞒事实之行为者。

(14)不配合公司管理,恶意钻公司管理漏洞者。

(15)违反国家《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之行为者。

6.0附则

6.1本制度中奖励规定中相应之奖金额度为最低金额,可依实际情况增加,不能减少。

6.2本《奖惩制度》规定之奖惩事项实行累加制,即:

6.2.1奖励:

2次表扬累加为1次嘉奖;2次嘉奖累加为1次记小功;2次记小功累加为一次记大功,1年内2次记大功加一级工资。

6.2.2惩罚:

2次警告累加为1次申戒;2次申戒累加为1次记小过;2次记小过累加为1次记大过;1年内2次记大过作开除处理。

6.3处罚时,依据事实定性后,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大小,可减轻或加重处罚:

减轻是指依规定减轻一级处罚;加重是指依规定加重一级处罚。

6.4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视情形减轻处罚。

6.5平时表现良好,事发后有悔改之意且为初犯,可减轻处罚。

6.6屡犯者加重处罚。

6.7执法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及部门管理人员等,知法犯法者,应加重处罚。

6.8所有违规行为,若情节特别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加重处罚。

6.9同犯中之主要责任者应从重处罚,其他次要责任者可减轻处罚。

6.10奖/惩事项操作流程:

6.10.1奖励:

当事人所在部门结合其优异表现,根据本制度之规定开具《奖/惩呈报表》,将当事人的表现陈述清楚,及时上报至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定性奖励。

6.10.2惩处:

惩处时,申戒以上之处分,当事人所在部门依据事实开具《奖/惩呈报表》,将事实依据陈述清楚,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及时上报至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定性处罚。

6.11本制度未规定之奖惩事项由公司领导议定之。

6.12除本制度外,公司制订的其他管理制度作为本制度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6.1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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