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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内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由专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学校2000年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校审计室与校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

校审计室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审计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以及基建(含自筹、捐赠)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七)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八)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进行三年一轮的定期财务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室对学校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科研、课题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校自筹经费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室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室;

第十五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九)参与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十)学校审计室的审计、审计调查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工作依据;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织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了解被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依据;

(二)被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等;

(四)审计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及报表、会计资料等;

(二)相关的财务运作及内部控制情况;

(三)任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及检查情况等);

(四)主要领导的述职(经济)报告;

(五)被审单位出具对送审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

以上材料应加盖被审单位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二)审查被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三)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报告依据;

(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时影响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若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责成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主管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审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审单位(个人)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除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室接受有关部门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据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章审计档案的建立

第二十八条审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单位下达的行文;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调查资料和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四)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事业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学校产业集团及附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科技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业务规范

工程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认真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建筑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咨询、参谋、保护、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列入基建计划的各种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建筑行业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西安市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六)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室负责实施结算审计;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造价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室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财务机构依据审计审核后的签字意见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职责分工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室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校内非新建工程项目在正常范围内的变更签证累计金额在该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控制;若超过该工程中标价10%(含10%)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经费预算,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处。

校内新建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按照规划与基建管理中心相关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条工程预算造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室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竣工决算后,由审计室实施审计。

工程预算造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不需要招标,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审计室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

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否则,审计室不予审计,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对该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送审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有现场签证单必须有经办人、项目主管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应是完整、准确内容,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

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送审后,一般不得补办签证,对原有签证进行补充澄清说明可由建设单位办理,出具相关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送审,最长不超过45日(如有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室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5日内与审计室核对完毕,超过14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

学校资产公司、学校附属医院等独立法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招标、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过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

有效控制并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增加审计人员,以保证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主要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规范》;

(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三)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概算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

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三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重点检查其过程跟踪深入现场是否及时到位,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确认的最终工程造价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最大化地维护了学校经济利益等;

(四)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并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六)支持并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协调、督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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