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ai_10利润分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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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企业利润分配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税前若发生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

企业若出现年度盈余,就必须按规定顺序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股利。

第10章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可见,财务成果的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而且还关系到企业税负。

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已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必须从这几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10章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10.1境外所得己纳税款的扣除筹划10.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10.3外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进行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10.4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10.5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进行税收筹划10.6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策略,10.1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现行税法对我国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10.1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法定税率是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10.1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10.1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10.1.1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方法10.1.2两种方法的选择1.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时的策略2.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6.5%时的策略,10.1.1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第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

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对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扣除限额;,分国不分项抵扣,而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却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额。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公式:

p.285,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第二种方法: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上述一种方法予以抵扣,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0.1.2两种方法的选择,这两种方法,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

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或者定率抵扣,其税收负担不同,1.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这里得16.5%是指实际税收负担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33%实际是按照我国33%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1.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而低于33%则是按照收入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扣除两种情况下,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均大于16.5%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于企业有利P.286案例10-1,2.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6.5%,这时如果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由于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我国的税率,要按照收入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扣除这样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就小于16.5%,所以选择定率抵扣方法于企业有利P.287例10-2,10.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企业可以先弥补亏损后纳税;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须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在企业有未弥补的亏损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有来源于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而这些不同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又不一样,10.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税率越低的企业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越多而税率稍高的企业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款相对较少。

因此,在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上,企业应尽量先用税率低的企业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在弥补不够的情况下,再用税率稍高的企业的分回利润弥补,10.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由于应补税的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差减少了结果必然会减少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款P.289例10-3,10.3外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进行利润分配,10.3.1对“免二减三”政策的理解10.3.2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营收入比例10.3.3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10.3.4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10.3.1对“免二减三”的理解,1.享受此政策的范围2.“开始获利年度”的界定3.减免税期限的规定4.几个特定行业的特殊情况,10.3.2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营收入比例策略,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内,当年度经税务批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10.3.2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营收入比例策略,若减少部分非生产性业务使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低于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大于放弃税收优惠的损失企业就应仍保持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的高比例。

10.3.2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营收入比例策略,但是,一般情况下,放弃“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的代价是很大的所以,如果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略高于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企业就要减少部分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使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比例保持在50%以上。

10.3.3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就意味着可以推迟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同时也可以推迟纳税。

从事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在开业之初,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收入确认方法选择权,10.3.3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采取以高价位材料计入成本,加速折旧、分摊开办费和多摊销费用还有推迟收入实现等方法,尽可能地使企业亏损若发生亏损,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之后有盈利时,才确认为获利年度,进入减免税期这样自然就可以推迟企业获利的年度。

10.3.4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10.3.4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其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由于获利年度确定后,当年就要开始享受减免税,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会影响到享受减免税的实际效果所以企业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有利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P.294例10-4,10.4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伴随着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就会有投资利润的分回问题。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虽然实行的是33%的单一比例税率但企业所得税有很多税收优惠及多档优惠税率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0.4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普遍的税收优惠其所得税率往往低于33%。

对纳税人在国内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的利润由于所涉及的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其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10.4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具体规定为: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缴所得税;,10.4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公式:

p.295P.296例10-5,10.5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进行税收筹划,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10.5.2利润来源的筹划10.5.3经营期限的筹划,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退税共有3种形式:

一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再投资原有企业或重新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二是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三是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项目。

第一种适用退税率为40%后两种适用退税率为100%。

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后两种方式明显要比前一种方式好。

因此,当然,选择后两种方式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不能享受100%的退税率,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应该按第一种方式享受40%的退税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缴回已退税款的60%。

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的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企业在进行这项筹划时,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自身符合条件,成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对于第三种方式,只是用于在海南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应用范围较窄,对于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的意义。

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此外,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直接进行再投资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10.5.1再投资退税的概念,这里需要注意:

首先,投资者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其次,这里所说的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详细说明:

p.298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5.2利润来源的筹划,不同来源的利润,在再投资退税的时候所享受到的退税待遇是不一样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够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10.5.2利润来源的筹划,确定利润真实来源的第一个作用是确认该项再投资款项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得的。

对于再投资款项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贷款所得,则不能够享受退税优待。

确定利润真实来源的第二个作用是确认当年度该项利用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0.5.2利润来源的筹划,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分别享受15%、24%的税率。

而且对于某些外商投资企业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减免税政策,如“两免三减半”等。

因此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

10.5.2利润来源的筹划,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实际适用的税率等于规定的比例扣除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再投资额当年缴纳的税款。

需要注意,再投资退税退还的是按30%计算的企业所得税,3%的地方所得税不在再投资退税的范围之内。

P.299-300例10-6,10-7,10.5.3经营期限的筹划,税法对于再投资退税的经营期限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条件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如果不对企业的再投资行为规定一个期限,那么所谓的再投资就可能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一种方法。

10.5.3经营期限的筹划,因此,企业投资如果想享受税收优惠的话,最好是经营期限超过5年。

这里经营期的计算时间是: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10.5.3经营期限的筹划,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P.302例10-8近几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产权重组行为2000年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

10.5.3经营期限的筹划,外国投资者在按规定享受税法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如果将该再投资部分(项目或新企业)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以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形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回该项投资已经获得的退税款项。

10.6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股份制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后劲而且会影响现金流量问题及股东的个人收益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作为利润留存转增资本账户。

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照其股利数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0.6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由于税后利润本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股东分配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一种“双重征税”,税收负担重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0.6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也只须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利的税收负担。

10.6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所以,股份制企业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前提下,积累和保留一定的盈余是有利这样做,对企业而言,由于不支付现金股利,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还扩大了股东权益的数额,增加了企业发展潜力采用此方法应注意保证企业的信誉,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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