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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  [案例1]

∙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

125-45=80(元)

∙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  [案例2]

∙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

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

8万-0.64万=7.36万元

∙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

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

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  [案例3]

∙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

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  [案例4]

∙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

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

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

(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  [案例5]

∙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

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

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

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

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

6000-3400=2600元

∙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  [案例6]

∙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

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

孙某可得13000元。

∙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  [案例7]

∙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  (1600-800)×20%×70%×5=560元

∙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

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  [案例8]

∙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

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

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

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

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

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

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案例9]

∙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

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

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

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  [案例10]

∙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

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

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

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

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

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61.05万×l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2]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

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

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1,000

第二年90,000900

第三年120,001,200

第四年80,000800

第五年76,000760

合计466,000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税得税为:

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

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33%=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33%=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816×33%=16,769.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

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33%=9,24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33%=15,4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33%=21,634.8(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四)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43,334×33%=14,300.2(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

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44,667×33%=14,740.1(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334×33%=18,920.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

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

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39.6+28,380+18,920+21,340=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下列表格列示: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单位:

年限直线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21,78020,961.69,24014,300.2

第二年18,48018,865.415,44414,740.1

第三年28,38025,15431,046.428,380

第四年15,15416,769.221,634.818,920.2

第五年13,86015,930.720,314.821,340.1

总计97,68097,680.997,680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和总和法下第一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还可以通过把多年的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大题略)。

从上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对个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但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案例3]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

1996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下表),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

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

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率。

1996年摘要收入发出结存

月日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11期初余额000

13购入1200013156000

34购入1200017204000

52购入500020100000

71购入1800019342000

92购入1000018180000

111购入1200020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先进先出法:

1.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100000元

5.应纳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后进先生法:

1.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件=200000万元

2.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件=3000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10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0元×27%=18900元

(三)加权平均法:

1.单位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十(5000×20)十(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件×10000件=277100元

3.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10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27%=25083元

显然,先进先比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

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

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利润额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材料核算方法,可使企业享受较低税率(27%)。

[案例4]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

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

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

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四万元。

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L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

按照公司账面成本1223125.19元,账面其他费用34576.17元及核定的利润率5%,换算调整销售收入,重新确认所得: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76.17)/(1-5%)=1323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

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案例5]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

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

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薄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

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

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贷款金额=64928.46十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

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

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6]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

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这在我国的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案例7]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

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企业A向企业B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案例8]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

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13.2万十16万=29.2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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