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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

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

  我们先从这个题目出发,“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它的核心概念、核心词语是人、法律和人大。

如果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首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理念,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认真思考怎样成为一个合格的“人”。

这个学期我给本科新生上《中国宪法》,第一堂课我就讲什么叫人,如何理解人的意义。

我的基本出发点是从人的重要性、人的神圣性角度进行论证的。

人一出生,首先感受到的是宪法。

例如德国,根据他们宪法法院判例,胎儿的生命权是受保护的,大概怀孕四周后,享有人的主体价值。

有些国家是怀孕10周以后,胎儿便被认为是一个人。

但是在中国,确认成为人的时间是最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胎儿脱离母体开始被确认成为人,即医学上所说的脱离母体时起。

  那么,人的标志是什么呢?

在英国,曾经发生过一个轰动整个法学界的法律事件,一对连体婴儿,两个姐妹,如果不进行分离手术,两个人可能同时死去。

医生基于他的医学伦理和价值观,建议家长做一个分离手术,可以挽救姐姐的生命,但是手术的代价是妹妹会在手术当中死亡。

两个婴儿都是生命个体,能否做一个分离手术,以牺牲一个生命为代价来挽救另外一个生命?

因为其母亲是天主教徒,她坚决反对所谓牺牲式的分离手术,即为了挽救大女儿的生命而牺牲小女儿,这种作法不符合她的宗教信仰。

但是,医生认为在两个生命不能同时挽救的情况下,是可以以牺牲一个生命来挽救另一个的生命的,这是医生的一种职业道德。

最后还是法官做了一个判断:

生命和生命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但是,在像这样一个极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生还的可能性更大的一个生命,我们也可以牺牲另外一个生命。

所以,这种手术在法律上也是符合它的伦理的。

最后,医院还是做了手术,妹妹在手术过程中当场死亡,姐姐的生命得到了挽救。

这个案件发生后,整个英国社会都在思考,在现代理性的社会中,人的生命之间到底有没有可比性。

同时,这个案件也改变了传统法学上的一些理论,比如,父母能否以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为名决定子女的生命。

  因此,首先,人是有生命的个体。

但是,拥有生命不代表拥有生命权。

当提及“享有生命,拥有生命权”时,所指的人不仅是一个享有生命的个体,还是享受尊严的个体,而生命权的本质便是享受尊严。

然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也是享有生命的个体,但是他们无法获得尊严,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生命权。

所以在现代社会中,现代法治所追求与维护的,不仅仅是保护人的个体生命的存在,而是要把每个人变成有尊严的、作为主体的人。

人的第三个特征是什么呢?

这个世界上什么东西最宝贵,自由!

人们是需要追求自由的,精神上自由、思想上自由、良心上自由。

人活在这个世界不仅仅是物质的满足,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存在体,他同时也是一个思想自由的追求者,良心自由的满足者。

人的生存,如果没有思想,没有信仰,没有良心,没有精神的自由,那他也不是一个完整的个体。

人的第四个特征应该是什么呢?

人永远是一种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人是不能变成客体的。

我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人的最有价值的内涵的一种概述。

  在拥有13亿人口的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国家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样的政策,一切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价值,使人成为我们这个国家、政府、社会中的主体。

所以,“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这个命题的核心,首先应从法治的角度来认真理解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性、人的价值性以及人在社会中崇高的价值目标。

  其次,“法律人”的概念,就是以法律作为职业的人。

以法律作为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广义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同时也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一切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狭义的法律人是一个法律的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

因此,法律人便是一个以法律作为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共同体成员。

  今天,我们主要讲一下“人大法律人”。

我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上,都谈到了人大法律人这个法律共同体的精神是什么。

同学们到了人大法学院,成为一个人大法律人,也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追求的信仰与价值是什么,共同体遵守的规则是什么?

  成为一个人大法律人,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健全人格的塑造,或者说是高尚人格的塑造,这是人大法律人第一个基本的要求。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没有健全的人格,没有职业的伦理和基本的精神,不能深刻的理解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意义,那你就不配做一个法律人,更不配做一个人大法律人。

所以我们人大法律人精神世界中,首先需要的是人文的关怀,我们无论是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活动,还是未来从事有关于法律的职业,我们应该拥有的最深刻的价值观,就是始终把人的价值、人权的维护、人权文化的普及作为法律人的一个基本职业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也是我们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内容。

例如,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有个人将一位乞讨者撞死,北京某一个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作为其辩护人,在神圣的法庭上说:

请审判长注意,我当事人撞死的是乞讨者,希望在量刑上注意给予考虑。

他认为,此案中撞死的是一个乞讨者,而乞讨者生命的价值和正常人生命的价值是不同,所以,量刑的时候应当适当考虑。

当这个案件通过媒体公开以后,很多法学院的老师就猜想这个学生到底是哪个学校毕业的。

如果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培养了这样一个所谓的法律人,那就是我们人大法学院教育的失败,尽管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个案可以发现,我们学生的所谓的法律知识体系里面没有法治的灵魂。

也许他拥有出色的法律知识以及辩论艺术,但他缺少法律人应有的伦理道德。

正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人的人格,即使以后当了法官、检察官,或者你当了高级公务员,在工作中也会暴露出这种没有灵魂的法律行为。

  还有一个例子,某省某市城市整洁、绿化面积大,省政府便把它推荐为建设部组织评比的全国模范城市的候选单位。

有关即将组织一些部门专家到这个城市进行最后的评比考察,市委市政府就开会讨论怎样迎接这个考察团。

其他条件都很好,但有一个细节问题引起了领导们的关注。

办公厅主任说:

“我们现在什么条件都很好,都没问题。

只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城市的中心大街里大概有十二到十五位精神病患者,还有流浪乞讨人员。

他们白天在市区流动,晚上找一个角落休息的人。

假如说代表团来的时候,发现他们在这儿活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市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就是不管,因为每个城市每个村落都可能会有一些生活没有保障的人,如果政府没有能力的话,可以不管。

如果想根除这个问题的话,也可以把他们送到救助站。

而另一个方案便是把他们关起来,或者“流放”。

当然,在这个观点上第一个方案是最人性化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实是很残酷的,我们法律人往往面对理想与现实之间、价值和事实之间的冲突,现实世界不像我们法律人在法律客观世界里学的那么美丽,我们要面对这样的现实。

这个问题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

是一种非常不人道的方式,市委市政府最后决定把十五位最需要人文关怀的、最需要政府关怀的人送到另外一个市去,先在那儿呆十天,等考察结束,再把他们接回来。

我觉得在现实中国法治还不发达,人权文化还不普及,城市还缺乏法治理念的时候,这种方案也许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现实又一次发生了变化。

在途中,办公厅的一个主任想,十天以后将他们重新接回来,又会增添这个城市市容所谓的不完美,所以干脆借这个机会把他们处理了,怎么处理?

在一个没人居住的山沟里,把车停下来,把15个人放在那里,自己开车回到了自己的城市,并且向领导汇报我们已经安全地把他们送到另外一个城市。

这些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生活是不能自理的,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考虑他们的生存,从某种意义上将,就是不把他们作为人来看。

据统计,15个人之中的8个人通过努力回到了原来的城市。

但是其他几人因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4人死在了山沟里,还有3人失踪了。

人民日报曾经组织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也参加了这个讨论,当时报纸上报道的结论是“这是一个没有灵魂城市”。

一个城市的灵魂就是对你这个管辖区内所有居民,在这里面生活的所有人民,都要给予尊重,给予关怀,给予爱护。

所以如果我们没有对人的人文理念,以后当了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也有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现象。

所以学习法律,面对法条,首先要做到的是通过这个法条看到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任何一个法律都是以保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为目的的。

学习法律的人,心中没有人性的关怀,没有这种人性的道德,没有这种人文的情怀,怎么能用法律来维护这个社会,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呢?

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就是要塑造健全的人格,心中充满着一种人权的文化、人权的理念,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必须从细节做起,在细节中感悟和实践法律精神。

如果不注意这个细节,或者在细节中不能维护法律价值,也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

我觉得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一种细节,由很多细节组成了一个规则、一种生活,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在同学的关系当中,每个细节上都不要忘记自己是人大法律人,每个细节上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法律的信念来做,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设计自己的人生。

改革开放三十年,建国六十年,我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法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是很多的,其中我觉得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我们的法律生活中缺乏对细节的关注,缺乏在细节中培养法律人修养的习惯。

对他人都讲法律怎么怎么重要。

但是对你自己呢?

比如说,考试作弊。

有些同学可能认为,考试作弊跟人的品质没有直接关系,就是偶尔考试作弊,这只是一个细节嘛。

但是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你细节中做不到法律人应该遵守的道德,你不能成为很好的法律人。

所以,考试作弊是法律人的一个敌人,当你想作弊,或者已经将想法付之实施的时候,很遗憾,你就失去了做法律人的基本资格。

  刚才王轶副院长说我们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至少要谈一次恋爱,乔鹏书记说一次还不够,何家弘老师也在新生开学典礼上说大学期间要谈几次恋爱。

我们要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思考这几位老师关于谈恋爱的问题的看法。

老师让我们谈恋爱,这是一个充满理念的、法律智慧的,也是训练你们法律人素养的一种价值的引导,而不是一个具体的谈恋爱次数的引导。

人大法律人有一种让别人感觉不到的很难理解的气质,我把它称作人大法律人的气质。

一看这个学生,就知道是人大法学院的学生,当记者问,那个法庭上辩护的学生是否是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时,我会很有信心地说,这个人肯定不是人大法律人,肯定不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

因为在四年的法学院教育当中,我们给同学们灌输的首先不是知识,而是培养法律人的一种理念,法律人的人文情怀,所以,我们有这个自信。

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在媒体上公开的政法部门的腐败案件当中,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也有,但是很少。

昨天我参加一个会议,有位领导说,七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腐败问题判刑;四名省检察院检察长,由于腐败、受贿而判刑,他说这样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呢?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级大法官,全国有三十多个省,七个省高级法院的院长被判刑,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这些最神圣的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者,正义的最后一个堡垒,都失去了正义,失去了公平,失去了社会的信任,那我们一般的老百姓怎么能相信法律。

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法律人伦理培养的重要性。

有的当上了省高级法院的院长,甚至当上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他的法律业务肯定是全国最好的,但是却没有这样一种职业的基本道德。

所以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学生,从现在开始,在你的生活当中,都要做好成为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准备,细节的错误也不要原谅自己,就算是很小的细节。

同宿舍同学四年的关系,班里的班委会的活动,包括班干部的选举,专业的学习当中,老师的沟通当中,包括谈恋爱,都一定要表现人大法律人的气质。

我们第一次谈恋爱不一定谈成功,事实上,很少是第一次成功的,可能要谈第二个,第三个,但是你也要表现出人大法律人的气质,分手有不同的方式,最不符合法律人精神的分手方式,就是分手后相互埋怨,甚至相互骂对方,说这个人怎么怎么差。

两人曾经谈过恋爱,有过美好的回忆,两人都要珍惜,分手也要做到符合人大法律人精神的分手,这有可能是人生中的一个细节,一个经历,但你也要从中学会法律的一种规则,一种基本道德。

所以在人生的一些事情当中,我希望大家像人大法律人那样思考问题,像人大法律人一样处理问题,表现人大法律人的气质。

  第三点,所有法律人都要坚持的原则就是一定要树立规则意识,要成为法律人,我们要遵守规则,一切要按照规则办事。

29年之前,我刚上大学本科一年级,当时有很多期待,很多梦想,也有很多困惑。

29年过去了,回顾我的大学一年级的生活,我认为我获得的最重要的知识便是法律人要按照规则办事。

如果你不愿意遵守规则,当利益发生冲突,放弃规则的时候,你也不能成为法律人。

这个规则既包括国家生活中的规则,也包括社会规则、学校的规则、院里的规则以及班级的规则。

比如,有些同学不交学费,给财务处和法学院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学生上学是有协议的,一个学期交多少学费,都是事先有规则的。

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补助或贷款,法学院会想办法解决问题,但是有些同学,不是生活上的困难,而是没有规则的意识。

如果这样一个规则、协议都不遵守,怎么培养一个法律人的精神呢?

另外,有些同学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具有法律人的规则意识。

我希望同学们要有权利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学校、学院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批评建议,但是我们权利的需求、我们的批评建议,还是要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

不仅实现权利的目的要正当,实现目的的手段也要具有正当性。

行政法上叫比例原则。

如果只是目的具有正当性,而不考虑手段,那不是一个法律的规则。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曾经提出在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硕士以上学位的夫妻可以生第二胎。

因为这个省经济比较发达,且外地来的农民生的小孩多,而本地人,要么不愿意生,要么只能生一个。

他们担心,在几十年之后,由于独生子女政策,本地的人口素质会受影响。

所以他们希望高学历的夫妻可以生第二胎,并且准备写进地方性法规。

这个事件就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淡薄,中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规定不分文化程度,不分性别。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以学历高底来规定高学历者可生两个孩子,而学历低的只能生一个孩子。

这种作法是把人做了一个分类,是直接违反了法律精神的。

因此,制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则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宪法的精神。

没有这种精神,没有这种规则的遵守意识,做出的决定可能就是不合法律的。

  我跟本科生上课也举过这个例子。

比如,能否制定这样的规则:

考试当中,两个半小时的考试,一律不能上洗手间,目的是防止考试作弊,维持考场秩序。

某省曾经出现过,全省的外语职称考试中,规定期间不能上洗手间。

有个女生举手,举了大概二十次。

老师说,让你上洗手间,那你就是破坏了规则。

你只有一种选择可以上洗手间,明年再来参加考试。

这个女同学已经花了一年时间准备,她不可能选择这个方式。

那个女同学是很有智慧的,既然规则如此规定,那就用智慧来解决这个问题。

考场是在小学生的教室里边。

小学生经常打扫卫生,洗脸盆就在放在前面。

这个女生从后面过来,把洗脸盆拿到墙角里边,当场就解决问题了。

这个考场里还有四十多位同学,有男同学女同学,她说规则规定不让她出门,那么她解决之后,这个洗脸盆只能由老师放到外面去了,她自己不能去,去的话破坏规则。

这个老师只有帮她把洗脸盆放到外面去。

  法治生活中的“规则”,应该是一合乎理性的规则,有些规则不合理,就不能像这样的老师机械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律这个职业,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要有规则意识,当然同时要有对规则的合理的怀疑、批判的意识。

对学校的规则,要考虑它是不是符合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对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应该有合理的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应该有合理的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对国家的法律,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宪法的精神。

这样才能培养出法律人的一种专业化的规则意识,而并不是要我们机械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如果这样的话,非理性的规则会侵犯公民的合理权利。

  第四,我们要有一个综合的法律思维。

这里特别强调我们有综合的法律的思维方式,是因为法律是一种职业,一种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严谨的职业,这个职业中,很多思维方式。

我们应该有一个像法律人那样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

综合是指,我们面对的很多法律问题,它不是单方面的一种法律现象。

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发生变化了,29年前,当我作为大学一年级学生在课堂里学习法律时,法律之间的这种综合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

但现在这个世界,法律现象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法律的事物已经发生了一种综合性的变化,具有综合的特点。

很难说某一问题就是民法问题,某一问题就是刑法问题。

所以4年学习当中,也许某些同学可能比较喜欢民法,有的同学比较可能喜欢刑法,有的同学可能非常喜欢婚姻法,这都是可以的。

但是要注意法律知识是一种具有完整性的知识结构,思考问题也应该具有综合性的思考方法。

如果没有综合性的思考方法,那么对法律的判断,法律的理解,有时候会是片面的。

比如说,民法学者,宪法学者还有刑法学者,坐下来讨论:

死刑犯,即将执行死刑以前,能不能拍卖他的器官?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个人,用极端的办法杀害一人,重伤三人。

毫无疑问,一审二审都判死刑,同时,法院也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20万。

最高法院已经下达了死刑的核准,马上就要执行死刑了。

但是,受害者家属担心他死后120万的民事赔偿没有人承担,他没有家属,自己也没有钱。

可能是某个律师出的主意,由受害者亲属集体向法院提出申请,死刑以前,先拍卖罪犯的器官,用拍卖器官所得的钱,做为民事赔偿,每家可以分40万。

法院拿到他们的申请,法院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比较合理,驳回还是要考虑?

类似于这样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

这里有宪法的问题,即将面临死刑的人,他的器官,首先能不能拍卖,能不能做器官的分离手术;这里有民法问题,所谓器官拍卖所得的东西,能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这里还有刑法问题,这个死刑犯,法院判决死刑的时候,他有没有对自己生命权拥有的资格,就他的生命,国家已经宣布死刑了,二审维持判决,维持死刑的时候,他还有没有这种所谓的处分权。

我觉得这是一个综合的问题。

  所以,未来4年之后,不管你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你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综合问题。

所以我们既要学好各门专业课,同时,也要学会用综合的思维方法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把法律的知识,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思考。

不要偏重于民法,也不要偏重于刑法。

法律知识是一个有机的联系体,要从整体上把握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断是,要进行研究再作出决定。

但是直到执行死刑也没有给出家属明确的结果。

这样就伤害了家属。

家属想要的东西,并不是钱,无论给多少钱,让其在金钱和亲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所有的人都会选择亲属的生命。

这就是法治社会中生命的崇高性和神圣性。

即使给予受害者家属巨额赔偿,也不能完全抚平他的创伤,他所要的是国家对他们的一种关怀。

所以事情出现后,讨论的时候,我也提出一些建议,我们不要对家属用“研究”这样的词,研究不是法律的理念,要对他们负责。

比如说两个人刚刚结婚,丈夫杀了人,女方对丈夫的感情很深很深,她很想希望替这个男方生一个孩子,他们刚刚结婚还没来得及怀孕,所以向法院提出来,说我能不能留下他的后代。

他是故意杀人,一审二审判死刑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法官拿到这个女方的申请,这个学过法律的法官,也是使用了这个非法律的语言:

“我们研究研究。

”最后,法官给予了答复,有几条理由,第一,现行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她和她的丈夫能够通过什么方式怀孕?

法律上没有规定。

第二,如果允许怀孕,那么政府、国家对小孩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怀孕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经不在了,这对小孩未来的发展不利。

第三,找不到能够怀孕的合理方式,是把女方请到监狱里面来,还是让丈夫到家里面去,还是通过人工的方式,等等。

第四,之所以不同意,也考虑到女方的利益,因为已经明知丈夫要判死刑,还要怀他的后代,给他生小孩对未来不利。

所以综合考虑,结果为不同意。

那么法官给出的理由合理不合理呢?

  同学们拿到的《法学入门第一课》,写了很多不同专业的一些老师对学习的一些建议。

这里面包含的一个共同的理念,就是法律是综合的,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所以我们研究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方法也比是综合的,不要采用单一的一种思维方法。

  第五点,合理地解决知识、能力和实践之间的关系。

我们要学习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知识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通过知识能够培养树立一种能力,用能力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即实践能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怎样合理地协调好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这在于能力的培养。

只要你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那么你获取知识是很容易的,但是你只满足于获取知识,没有这种方法的训练,没有这种能力的培养,那么当你消费完知识有限的知识后,是不知道怎样再获得其他知识的。

  第六,需要一个相互的沟通,相互的交流来促进法律的学习。

所有法律的问题都是实践的问题,有的是没有答案的。

同学和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之间,通过沟通和交流,获得一个从多元的视角思考问题的方式。

不要满足于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判断,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分析方法可能是两种或者三种以上。

法律是一个多元的问题,我们怎样从多元的视角,不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得出一个客观的合理的答案,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你仅仅从这个角度看问题,那么你的思维方式是受限制的,你得出的结论跟问题的本身存在有很大的差距。

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急于得出一个结论,首先要思考,这种思考,是一种多视角的思考,然后综合自己思考的结论之后,谨慎地做出一个判断。

人民大学法学院是非常强调实践教学的,我们很多课,都涉及到一些案例的介绍,案例的分析。

同学们拿到这个案例之后,先不要急于看这个结论是什么样子的,你要思考,根据你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你认为这个案件当中,法官这样的一个判断,有什么样的依据,什么样的合理性,如果我是作为法官的话,我在这个案件当中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

在这个意义上,学习法律的人,看问题要全面,既要有抽象的思维,又要有很具体的思维,既要看到个案,同时也要看到社会的共同体的价值。

法律人有一个基本的训练,就是怎样在个案的正义和社会的正义当中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正义,但是每个人追求的正义是有限的。

一审二审,然后再审程序,申诉已经都完了,仍然都维持原来的判决,这时我认为从法律上说个个案的正义它已经得到了满足。

同学们要学会对共同体的一种价值的维护,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资源始终是有限的,我们是两审终审制,有些国家有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做了判决,大家都要遵守,没有对宪法法院的判决不服还要上诉的现象。

因为人们都有对共同体价值的尊重,既然宪法法院根据宪法做出了一个判断,那么这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满足,大家都要认可它,即使是不服这个法院的判决,但是仍然要遵守它。

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的规则、法律的生活是比较健全的,比如说奥巴马当总统的时候,有一个细节问题,宣誓的时候,他跟着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念宪法文本规定的宣誓词。

那天首席大法官,罗伯斯,可能是紧张,念错了一句。

奥巴马,作为宪法教授,讲授了十年的宪法,他对宪法条例很熟悉。

一听大法官念错了,后面的一句话提到前面去了,当时如果他纠正的话,那么他的宣誓是无效的,他只能跟着大法官的表述。

明明知道表述不对,他还是跟着大法官念。

但是第二天,他的法律顾问提醒,说昨天宣誓有瑕疵,就是没有严格按照宪法条文中的表述,所以建议他补一个程序。

所以第二天他就把首席大法官请到白宫来,两个人重新做了宣誓。

首席大法官念一句宪法条文,他就跟着念一句。

他对细节十分强调,这就是规则意识。

  作为法律人,就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一定要有国际的眼光。

立足于本土,有国际的眼光,提高我们的国际性。

现在法学教育面临的很大的挑战就是,怎么培养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法律人才。

我们最近跟美国的几所大学,规模比较大的几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他们都需要在中国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人才,颇具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

美国很多的律师都是跨国的,几个国家的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工作。

所以必须要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有很好的外语能力,有很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处理问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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