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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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指导或组织实施;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良好收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作物、园艺、桑蚕、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产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与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保、蚕种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即使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推广应用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能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参加1种以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产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作用。

11.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1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和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办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力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的研究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检测与预测报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止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监测工作。

(四)从事桑蚕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桑蚕(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主持或作为祖尧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胭脂的1个以上新品种,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

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不低于党提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共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储藏加工及航速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

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测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以上主要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

10.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获科技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名下西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由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竟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产量较改造前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表彰;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种以上的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开发的复(混)肥料、精致有机肥、有机无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剂有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研制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经历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植保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主持发布本提取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量、发生期预报准确率由三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

改进的测量技术、办法、工具可提高准确率5%以上,提前预报期3天以上,或提高工效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防治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主持进行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对至少1种主要的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究制定的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其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农药残留量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桑蚕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参与负责规划、实施3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10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500万株以上规模桑苗生产基地或500万株以上规模桑田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40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1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15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收烘15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县以上范围内或5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桑田面积、蚕茧产量年增10%以上,蚕农增收15%以上。

10.支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总结2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分析与概括,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大1寸)贴在“申报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的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9、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基本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

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实例材料:

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0、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5、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学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3、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4、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5、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6、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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