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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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 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 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

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

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 交流调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 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 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

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 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

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 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

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

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

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

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

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

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

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

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

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

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

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

(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和事业人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机关(单位)。

(四)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终身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三、方式、对象、重点和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

主要方式有3种:

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

跨单位交流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系统内交流是指市公安局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单位内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任职。

交流轮岗的对象:

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人员和医院、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下同)。

交流轮岗的重点:

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是人岗相适原则。

要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指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二是培养锻炼原则。

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是激发活力原则。

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科级干部交流轮岗

科级干部是指担任科级职务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跨单位交流;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

2、在同一市直单位连续担任领导班子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3、在市直单位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4、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7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5、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或系统内)交流。

6、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

股级干部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股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股级职务的工作人员。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级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2、在特殊岗位上担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3、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股级岗位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7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4、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5、不符合上述4条规定的股级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三)股级以下职务人员交流轮岗

股级以下职务人员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人员。

1、在现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2、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或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

3、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4、不符合上述3条规定的股级以下职务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四)不宜参加跨单位交流和系统内交流的情形

1、科级干部男满54岁、女满52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

2、在现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

3、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和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交流轮岗的比例

1、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

对属于必须跨单位交流的对象,都要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对属于应当交流、有计划交流和轮岗的对象,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组织实施,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30%。

2、各单位每次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均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或工作人员人数的5%,不超过25%。

3、各单位符合在单位内轮岗条件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每次单位内轮岗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0%。

五、组织实施

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

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跨单位交流工作

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

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

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

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

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

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二)系统内交流工作

市公安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工作。

系统内交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系统内交流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科级干部在系统内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研究决定。

(三)单位内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

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交流轮岗。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

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要健全激励机制。

对跨单位交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交流到本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

(五)要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单位人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大交流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实行后,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

第一,制定机关与事业单位党政干部交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交流的时间、数量,交流的基本程序,交流的考核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等。

使机关干部对交流的条件、时间等方面心中有数,对号入座。

第二,建立约束机制,规定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凡提拔的干部必须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没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机关干部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申请交流到待遇差、工作难度大的事业单位,并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在提拔重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交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努力为干部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干部交流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干部交流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开展。

第一,通过建立有交流意向的党政机关干部登记制度和需交流任职的事业单位岗位申报制度,随时掌握愿意交流的干部和需要交流干部的岗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主动性。

第二,建立空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向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空缺领导岗位通过实行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方式,来调节干部流向,保证交流干部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开展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热爱教学科研活动的党政人才通过各种方式交流到事业单位,或聘用,或任职,或担任客座教授,不断提高干部交流的实效。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1、范围。

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直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机关(不含市容监督管理所)。

2、对象。

下列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次交流对象: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2)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相同的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列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工作人员;

(4)近3年(即2007-2009年)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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