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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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在全区形成“率先发展,争创一流,建设首善之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和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抽(借)调、离职进修、退职退休、请(销)假、考核培训、职称评审、工资福利、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依法规范干部管理,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权限。

(一)依法规范干部管理工作。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实施,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参照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后组织部门管理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7号)和中共天水市委组织部、天水市人事局、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委组织部管理公务员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40号)文件精神,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区政府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包括下属)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管理。

(二)正确履行组织、人社工作职能。

组织、人社部门是区委、区政府综合管理干部的主要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对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进一步发挥部门职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交流(调配)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

(一)交流(调配)的基本原则。

交流(调配)工作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坚持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和空编补员的原则;坚持身份符合和近亲回避的原则;坚持乡镇、街道以块交流为主的原则,加大交流力度,合理使用、科学流动、保证重点、规范管理。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确保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交流(调配)的办理程序。

1、区内人员交流(调配)程序

在本区范围内的人员交流(调配)过程中,用人单位需用人时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征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经审查合格的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分别办理交流(调配)手续。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系统内部(除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和内设事业单位机构外)“人、财、物”管理权限相对独立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下属单位(包括院、校、站、所等)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交流(调配)工作人员。

2、区外人才引进程序

对相关紧缺人才可以按照人才引进的办法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在空编的前提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引进调动手续。

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由区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实施,任何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自行引进。

3、区内人员外调程序

在不影响本区工作的情况下,外调人员须向本单位、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即可办理相关外调手续。

4、招聘、录用及安置

高校毕业生的招聘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统一申报招聘计划。

首先由编制部门提供全区空编情况,再由人社局上报招录计划并具体负责落实组织报名、配合考试、审查申报、体检培训等工作。

公务员的录用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申报录用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录用工作。

新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的公务员、新引进的人才、转业干部及士官的派遣安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计划和岗位,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全区各类人员的统一派遣安置工作。

(三)人员交流(调配)的基本要求。

一是区直单位之间人员交流(调配)的,除调任外要继续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且专业相对对口的单位之间流动。

二是对机关公务员流动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财政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以及城区工作人员流动到农村的都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是严格控制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速度。

区直机关调入的科级以下公务员,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选调生优先考虑;区直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是在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员。

四是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以城带乡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适当控制农村工作人员流出数量。

新招聘安排到农村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5年以上方可考虑正常流动。

三、坚持按需原则,严格抽(借)调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抽(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抽调人员的办理程序。

除区上因阶段性、突发性抽调人员开展中心工作以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抽调人员。

如需抽调(突发性工作抽调除外)用人单位按使用计划填写《抽调人员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备案管理。

抽调期满用人单位给抽调人员进行工作鉴定并按期退回原单位。

如需继续抽调应办理延续手续。

(二)借调人员的办理程序。

在办理借调人员手续时,借调半年之内的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审签,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签,借调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有特殊原因借调期超过一年的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借调人员需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借入单位、借出单位、组织或人社部门各一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借调期满由组织、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出)单位,同时要求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超过15日仍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出)单位和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借调人员,同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正常借调工作的进行。

(三)抽(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

抽(借)调人员在抽(借)调期间原有工资及福利关系不变。

抽(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工作单位按在岗职工对被抽(借)调人员做好编制、工资、职称正常晋升和年度考核等事项管理。

抽(借)调人员工作期间的考勤、日常管理及个人安全等由用人单位管理负责。

在年度未考核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抽(借)调人员在抽(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工作鉴定,作为抽(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对该同志年度考核的依据。

市级单位需要从本区借调人员的需征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按我区借调程序办理。

四、规范工资审批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进一步推进工资福利和职称评审改革工作

(一)规范工资审批程序。

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级别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依照有关政策办理个人增资有关的申报、审批手续。

区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手续做好工资福利等的兑现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根据现行工资审批的实际情况,以上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继续由人社局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的工资变动包括职务变动、级别晋升和调入人员、转业干部、退伍军人、新录用人员等的工资确定,严格按照省、市统一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规范职称改革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全区的职称改革工作由秦州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承办。

一是规范评审程序。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根据市评委会规定:

高级职称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由市职改办审批,初级职称由区职改办审批。

二是要严格报送程序。

晋升职称由基层站所推荐上报至主管局,经主管局职改领导小组上会研究后确定上报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10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将空岗介绍信和评审材料统一报送区职改办审核。

区职改办审核合格后开具相应的介绍信报送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三是要严把指标关。

上报评审材料时要坚持空岗晋升的原则,数额要与市、区两级职改办核准的为准,不允许单位私自核定限额数。

对于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要按照甘职改办〔2001〕13号文件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同时要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五、规范进修办理程序,完善请假销假制度,进一步严明干部学习和工作纪律。

(一)规范离岗进修人员的审批程序。

工作满一年以上已转正定级且工作表现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离岗进修。

离岗进修人员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天水市秦州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天秦区委发[2004]11号)的规定,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院校录取通知书交原单位,单位同意后和本人签定离职进修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学习时限、停发工资和补贴,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等内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协议书一式四份:

本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各一份。

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查同意的,按权限下发批复,本人方可离职进修。

进修学习期间,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将本人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经在读学校(院、系)证明后送审批单位备案,进修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退还学习期间所发的生活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批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纪律,是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政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全局工作的重要保障。

全区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销)假卡,单位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销)假卡,单位同意后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六个月以上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社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间因故逾期的,须及时按审批权限报告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逾期。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科级干部的请销假制度仍执行天秦区委办[2008]9号文件精神。

(三)严格执行请假期间的各项待遇规定。

全区机关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要根据秦州区区委办公室、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秦州区请销假制度》(天秦区委办[2008]9号)执行。

病假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按原工资的90%发放,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按原工资的90%发放,满10年以上的按原工资的95%发放,满2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12个月且工作满20年的劝其办理病退手续。

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一日工资,由所在部门(单位)执行。

工作人员事假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

实行晚婚的夫妻双方(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婚假为30天。

假期内工资、津补贴照发。

产假、护理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丧假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去省外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7天(往返时日除外)。

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是享受寒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二是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不满1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四是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20年以上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六、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

(一)全面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

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财经纪律。

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时清退在职不在岗人员:

一是严禁财政供给人员在工作日内从事经营活动或第二职业,如违反规定无故旷工的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连续旷工十五天、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处理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

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已发工资由原单位追回后上缴财政。

二是创业留职人员三年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要按照《天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天劳社发[2009]27号)执行。

三年期满仍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写出离职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三是在干部任用调配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督促原单位原则上在一月内办结组织、行政和工资关系,否则从下月起不再发放其工资。

四是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病退手续;正在治疗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

(二)严肃清理失去财政供养条件人员。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失去供养条件后,原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等计发单位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停发工资、退休费和抚恤金。

一是离(退)休干部职工病故后,原单位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停发其退休费,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报批丧葬费。

任何单位不得以漏报、迟报、瞒报等形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干部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等,按照规定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的配偶再婚后要在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弟、妹发放遗属补助的年龄不得超过18周岁。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已失去财政供养人员。

七、完善考核奖罚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工作

(一)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度。

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执行。

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区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十二月初至次年元月底进行,一个月内结束,逾期不能结束的本年度不能正常晋升工资。

审核工作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

(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拒绝参加或顶替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不予调整工资。

八、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退休政策,进一步加强到龄人员的批退和档案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退休政策。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工作。

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工作要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逐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办理退休手续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对全区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和国家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等工作要严把关、细审查,在一个月内办结退休手续。

退职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加强档案管理。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组织、人社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干部职工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相一致:

区委组织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全区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其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教育部门负责管理教育系统教职工的档案;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工人身份职员的档案。

切实加强全区干部职工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天水市秦州区领导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天水市秦州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秦州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单(备案单)

2.抽(借)调人员审批表

3.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入单位)

4.秦州区抽(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通知单(借出单位)

5.秦州区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停发工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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