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BT项目投资协议完整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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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BT项目投资协议完整版本
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
BT投资建设
意
向
协
议
书
(讨论稿2014.3.5)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BT投资建设
意向协议书
甲方: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陈映森
联系电话:
乙方: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甲方是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乙方是具有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招商引资,乙方单独或特邀具有市政设施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多项资质的,具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组成联合体,依法参加甲方采取的BT招标方式投标,乙方若中标,确定乙方(或联合体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本协议作为投资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保障该项目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一条 项目概况(含项目内容)
1.1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二环北路-站前路)工程,长约5.08公里,城市一级主干道,路幅宽64米,预计总投资额5亿元;
1.2湘环路工程,长约1.44公里,城市次干道,路幅宽20米,预计总投资额1.4亿元;
1.3站前路工程,长约2公里,城市一级主干道,路幅宽64米,预计总投资额2.9亿元;
1.2以上项目预计总投资9.3亿元,其中建安费用约6.5亿元,非建安费用约2.8亿元。
项目其确切位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条项目建设相关约定
2.1甲方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为项目业主,通过投标,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拟作为项目投资建设方。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投资建设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该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给予乙方投资回报。
2.2本项目由甲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以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提出有价值的设计优化方案,是否采用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更改任何设计方案,擅自更改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认可和回购。
2.3本项目非建安费用约2.8亿元。
乙方负责投入非建安费用**亿元,其余部分由甲方自行筹集。
(本条还需要请示再议)
2.4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建设,严禁将项目拆分转包或非法分包。
2.5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依规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后的备案工作。
2.6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BT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内容。
2.7双方约定,本项目的非建安工程费用,乙方分两期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上,按项目进度,由甲方安排支付;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甲方按乙方实施项目工程进度,采取全程跟踪、监控管理模式,严格核验乙方已经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对合格的建安工程量分期计量认定,乙方根据甲方认定后的计量金额支付建安工程进度款。
未经甲方认定,乙方自行超付的工程款,将不计入项目投资额,也不做为回购款本金额。
2.8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或减少建安工程费用,应严格按甲方拟定的审批程序确认后计入项目投资额。
2.9本项目若列为省市重点工程,按照衡阳市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甲方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乙方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项目投资范围
3.1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
3.2可研、环评、能评、勘察、设计、消防、铁路施工配合等工程前期费用。
3.3建安工程费用(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
3.4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
4.1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主导完成,乙方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计入投资总额。
4.2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由衡阳市政府委托石鼓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衔接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亿元,计入投资总额。
其余部分由甲方自行筹集。
(本条还需要请示再议)
4.3甲方与石鼓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总承包合同后十五日内,乙方需将其应承担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的50%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上。
后期的50%资金按征地拆迁安置的实际进度,在拆迁安置进度达50%时支付到位。
乙方首付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到甲方帐户后15日内,甲方必须启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且承诺在180天内完成该项目拆迁任务,遇特殊拆迁节点,甲方应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条建设工期
该项目工期约24个月,预计开工时间为2014年**月**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乙方须在约定工期内完成该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评定,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第七条工程安全
乙方组成的联合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承担全部安全生产义务,并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负全责。
第三章工程移交
第八条项目移交
8.1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接乙方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工程预验收。
待乙方整改完毕后,在不超过14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即竣工验收。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若在约定的时间内非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则视为自动移交并进入补偿程序。
乙方收集并上报完整资料后,并向甲方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甲方接乙方审计申请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工程审计,审计时间不超过90天。
8.2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验收项目工程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
但所有应该在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内的工程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回购。
8.3如遇到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并且在两个月及以上仍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则乙方可以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直接进入移交和约定的补偿程序。
第四章项目投资与回购
第九条项目投资
9.1项目投资总额
包括工程建安费用、非工程建安费用(包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
9.1.1工程建安费用
工程建安费用采取清单计价模式,由中标的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确定。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算,按照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定额(省消耗量标准未包含的消耗量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及湖南省现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计价办法费率不下浮,不计取3.5%养老保险费,材料单价按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同期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中没有预算价格的材料价格,由甲方、监理、财政、审计、乙方共同调查定价。
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定额配套文件发布的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招标时业主根据上述计价模式设置招标控制价,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应当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但总价不变,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9.1.2非工程建安费用
9.1.2.1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开工前甲方组织摸底核算,拟定出拆迁安置费用总额,经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国土局、衡阳市房产局三部门审核并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包干金额。
甲方据该包干金额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总承包合同。
9.1.2.2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
办理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土地征收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勘察设计、可研、环评、能评等报建前期相关费用,以及招标代理费、审计费、铁路施工配合、甲方办理前期合法性文件及各项应交纳费用委托乙方缴纳的其它费用、甲方的项目管理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经甲方按程序报审认定后计入投资总额。
9.1.3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确认的相关费用:
9.1.3.1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新增费用,由甲方与拆迁安置部门按实际发生额,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入9.1.2.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9.1.3.2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或减少建安工程费用,按程序确认后计入9.1.1工程建安费用。
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建安工程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有报价的项目,按清单单价计量确定投资额;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报价的项目,按下列办法计算确定投资额:
按照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定额(省消耗量标准未包含的消耗量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及湖南省现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计价办法费率不下浮,不计取3.5%养老保险费,材料单价以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同期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没有的,由甲方、监理、财政、审计、乙方共同调查定价。
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定额配套文件发布的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并依据湖南省同期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据实予以审核认定。
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策性定额调整或出台新的造价文件,则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9.1.3.3建设期内,如因政策、市场等原因,造成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的市场实际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同期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调整幅度按(湘建价[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材料调整方法:
建设期内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各期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减招标时衡阳市造价站发布的《衡阳工程造价》同期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没有的,由甲方、监理、财政、审计、乙方共同调查定价。
由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定额配套文件发布的综合日工资单价计取。
以上差额部分,经衡阳市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计入9.1.1工程建安费用。
9.1.3.4上述条款未涉及的符合列入投资总额的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提供相关资料,按程序报衡阳市人民政府确认后,计入相关类别投资总额。
9.2建设期内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条项目回购
10.1投资回购
10.1.1投资回购总额:
投资总额加固定回报总额。
10.1.1.1投资总额:
第九条9.1.1、9.1.2之和。
10.1.1.2固定回报总额:
即建安工程投资的固定回报,加上非建安工程投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和项目前期及其它投资)的固定回报之和计算。
10.1.2投资回报率
10.1.2.1建安工程投资的固定回报率(按项目类别不同):
本项目为城市道路市政基础市设施项目,按建设期2年计算,其固定回报率为8%;
10.1.2.2非建安工程投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和项目前期及其它费用投资)固定回报率,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不大于12%的年回报率按占用天数计算。
10.1.3投资回购方式:
以现金方式回购。
如果乙方需要以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项目用地必须以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
甲方报请市政府可根据乙方取得土地时所交纳的土地价款中安排相应额度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的回购。
10.1.4投资回购期:
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起开始进入回购期,回购(补偿)期限为三年(从竣工验收合格当日计起),第一年回购比例为40%,分两次付清,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第六个月支付50%,第十二个月支付50%。
其余第二年回购30%,第三年回购30%,每年第六个月、第十二个月各支付当年回购款的50%。
在支付首期回购款时,若审计尚未完成,工程建安费暂按招标控制价加经甲方按程序报审确认的项目变更造价计算,工程项目其他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待审计结束后再按实调整。
10.1.5回购期利息:
投资回购(投资+固定回报)款计取回购期利息,利息以支付时回购的投资回购款为计费额,以实际支付时的回购期为计息期,以支付时人民银行中长期(3-5年)贷款基准利率加2.8个百分点计算。
10.2投资回购计算
10.2.1回购总额:
A=【项目审定建安费用总额×(1+相应固定回报率)+非建安费用总额×(1+相应固定回报率)】
10.2.2投资回购期利率:
B=【回购时人民银行中长期(3-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2.8%】
10.2.3回购计算(分期计算)
第一年第一次回购款金额=A×20%+A×20%×0.5B
第一年第二次回购款金额=A×20%+A×20%×B
第二年第一次回购款金额=A×15%+A×15%×1.5B
第二年第二次回购款金额=A×15%+A×15%×2B
第三年第一次回购款金额=A×15%+A×15%×2.5B
第三年第二次回购款金额=A×15%+A×15%×3B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甲方的权利
11.1.1.1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该项目BT招标及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及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投资总额;
11.1.1.2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11.1.1.3负责按工程实际进度对乙方已完成合格的建安工程量分期计量认定,乙方根据甲方认定后的计量金额支付建安进度款。
11.1.1.4负责对工程变更按程序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进行认定;
11.1.1.5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
11.1.2甲方的义务
11.1.2.1负责按合同约定将乙方的投资回购到位;
11.1.2.2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土地征收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办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1.2.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1.2.4负责协助乙方报批省、市重点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批文并落实优惠政策。
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乙方的权利
11.2.1.1依合同约定及依法律程序取得开发用地,依法开发经营;
11.2.1.2依合同及约定取得投资固定回报。
11.2.2乙方的义务
11.2.2.1必须严格遵守衡阳市大规委对开发土地的规划要求;
11.2.2.2负责根据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相应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
11.2.2.3在建设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搞好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11.2.2.4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接受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1.2.2.5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甲方因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延误工期;因工程建设范围的变化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延误工期;或因甲方其他责任原因延误工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应损失。
但如果经甲乙双方协商,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或补救方案调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不视为延误工期,甲方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12.3若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含施工期间因特殊原因经双方认可的延展工期)将本协议对该项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完成交付给甲方,则由乙方按延期交付的天数,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
因乙方原因发生大规模停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乙方除应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外,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违约金不能弥补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4乙方如施工质量不合格,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12.5因设计变更和合同外项目增加,双方另外协商顺延工期。
12.6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经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另行采取其他弥补措施解决,双方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项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2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附则
14.1双方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将1亿元人民币作为项目专项资金打入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
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依法参加甲方采取的BT招标方式投标,乙方若中标,该款项转为投资款,计入投资总额,如未中标,由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退还)给乙方。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须经双方书面同意认可。
经双方协商修改和变更的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对项目竞投中标后生效。
14.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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