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消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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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消防管理规定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3

第三章防火责任制…………………………………………5

第四章各级消防职责………………………………………8

第五章消防管理制度………………………………………14

第六章消防规程……………………………………………22

第七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43

第八章附则…………………………………………………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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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发生,保障我厂生产、建设和家属区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及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太原市政府《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消防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全厂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多经、后勤及厂区内的个体经营者。

外包工程依此原则实施监督。

各单位制定的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措施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消防工作,要与生产、基建、经营等活动同计划、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熟悉本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厂防火委员会,消防队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厂级成立防火委员会,车间成立防火安全领导组。

防火委员会由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领导及保卫(消防)、安监、生技(设备)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防火委员会实行同级党政领导下的消防工作负责制,全面负责我厂的消防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和(省)市消防支队的工作部署。

研究、指挥、考核和总结我厂的防火安全工作,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奖惩、制订、修改和完善防火制度并进行防火检查以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对一般火灾后的处理意见作出决定。

厂防火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例行会议听取专职消防队汇报,加强对各消防组织的领导,抓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专业训练。

厂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在消防队,办公室人员由专职防火员、保卫、生技(设备)、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组)是消防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义务消防队,100人以下的成立义务消防组。

一、各单位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组)。

二、义务消防队(组)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三、义务消防队(组)由本单位职工组成,总人数应占职工总数的20%,重点工种的职工应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

四、各义务消防队(组)要制定明确的教育和训练安排。

义务消防队(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每个义务消防队员都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设备,掌握本单位的灭火作战预案。

五、义务消防队(组),每两年(一年)整组一次,各单位应编制队员花名册,并报厂消防队备案。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工作的骨干队伍,是厂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

一、专职消防队应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

二、专职消防队设立战斗班、防火班。

战斗班负责全厂以及周边地区的灭火战斗任务;防火班负责全厂以及厂区内所有涉及生产、经营、改扩建等事务的防火工作。

三、专职消防战斗班要侧重针对汽机、锅炉、油系统、燃料、变配电设备、运行指挥系统、电缆、制氢站及氢运行系统等设备、部位的灭火训练,要熟练掌握全厂各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掌握带电灭火技能。

四、专职消防防火班是我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组成部分,负责落实对全厂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具体实施本“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五、专职消防防火人员,应了解我厂生产工艺流程,掌握各个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知识和法律知识,善于发现火险隐患,对发现隐患有权责成相关部门立案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章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厂级消防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市消防支队及集团公司防火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规程和防火措施。

二、做好新入厂职工的上岗前的三级消防安全培训中厂级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三、在职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四、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事故。

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须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制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灭火预案,定人、定点管理。

七、与各车间、部室、公司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八、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灾后的调查工作。

对责任人和单位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奖励扑救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车间、部室消防责任

一、车间、部室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

(可指定1名干部为兼职防火员专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贯彻落实本“规定”和厂防火委员会出台的其他制度及指令。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公约和措施。

三、落实三级消防培训二级培训内容。

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活动以及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会同消防部门确定本单位重点部位,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制定防火措施。

五、做好本部门分管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维护。

划定区域指定消防设备、器材的负责人。

六、与班组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职权,落实消防安全目标。

七、落实厂防火办公室布置的其他临时任务。

第十条班组消防责任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的防火第一责任人。

(班组安全员为兼职防火员,具体负责班组的消防工作)

二、坚决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厂部以及车间颁布、制定的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三、按规定开展防火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等活动。

四、班前、班后会应布置消防检查内容,及时消除或控制工作范围内的火险隐患。

五、管好、用好分管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不得使用。

使用后,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通知消防队进行更换,确保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

第四章各级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全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并督促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部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厂消防主管职责

一、在厂长的领导下,分管全厂消防安全工作,遵守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和决定。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发动全厂职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用火、用电等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职工切实遵守。

四、针对本单位职工思想,结合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安全、消防、保卫、工会、宣传等部门,运用本单位的宣传工具,用多种形式向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定期组织季度和节假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和发现的火险隐患等不安全因素,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重大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亲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况。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消防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举行消防运动会,使全厂职工熟知本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搞好消防演练。

十一、本厂发生火灾,迅速及时组织指挥全厂职工扑救,并且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待公安消防部门到达现场时及时报告火场情况。

平时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本厂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认真贯彻奖惩制度、表扬和奖励防火安全工作好的部门和个人,对于违反防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批评,直至处分,以便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性。

第十三条车间、部室、公司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切实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经常检查消防安全措施。

二、定期布置、总结防火安全工作,经常向部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督促和指导职工切实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新分配的工人、学生,以及实习、参观、外来工等人员在工作前,进行防火安全技术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的教育。

四、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发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等不安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上报厂部争取迅速解决。

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生产变化情况,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和工人修订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切实可行,注重实效。

六、负责部门消防器材的保养(作为交接班内容),不准用于非消防工作上,做到灭火器用完后及时到消防队更换、沙箱及时加满,太平桶挂放原处等,以保持完好状态。

七、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本单位进行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协助厂部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对肇事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负责保持本辖区内的消防道路的畅通。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长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全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活动。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三、负责消防灭火器材的计划、发放和配置,并对责任区内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防火重点部位,落实预防火灾措施。

负责本厂一级、二级动火票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全厂或本单位防火档案和消防预案。

八、组织开展消防预案的演练活动。

九、专职防火员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监护工作。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一、掌握厂生产、生活区情况,灭火作战预案。

二、时刻做好战备值勤,维护、保养好车辆、器材和装备,保证随时执行战斗任务。

三、明确分工,一专多能,熟练掌握灭火战术。

四、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负责队义务消防队(组)的业务训练。

六、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和更换工作。

第十七条义务消防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制度。

二、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检查、监督消防器材的使用。

三、积极参加消防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参加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负责本单位二级动火作业的监护工作。

五、发生火灾,按队内分工,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时向消防队报警。

六、协助保护火灾现场,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参与火灾调查。

第十八条:

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具体地组织贯彻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二、在组织生产作业时,负责向工人具体交待防火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危险作业场所,并协助采取预防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三、经常向班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应及时修订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针对性强,不断完善。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班前、下班后、节假日前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领导、组织、发动群众保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发生火灾时有效好用。

六、协助厂安全部门、消防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七、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领导调查火灾原因,提供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全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和消防措施。

二、本厂消防器材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于非消防工作上。

三、发现火警火灾时,必须做到迅速扑救,并及时向厂消防队报警。

四、全厂职工必须严格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五、职工在操作时发现设备、管道破裂,可燃气体外溢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火灾发生。

六、仓库堆放危险物品和原材料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分类堆放。

七、职工要保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道路影响扑救工作。

第五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消防规程,做到依法治火。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落实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培训内容:

一级(厂级)消防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本厂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和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等。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消防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否则各单位不得接收。

二级(车间、部门级)消防安全教育。

各单位分管领导或安全员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及工作特点,防火注意事项。

2)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措施。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及其教训。

经二级安全消防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三级(班组)消防安全教育。

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的方式。

其内容为: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消防器材的作用及使用和保管办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因工作需要职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七、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我厂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厂级月查、车间、部室、公司周查、班组日查。

各岗位执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

二、各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做好当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三、消防队应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四、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5)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五、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

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报上级备案。

六、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厂防火办公室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意见整改的,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季节性(定期)防火检查管理制度

一、每年根据季节性变化,组织全厂性防火大检查。

二、防火检查由厂消防委员会通知,消防队督促执行,各单位组织检查。

三、防火检查情况由各单位按规定日期统一交消防队。

由消防队整理汇总,上报厂消防委员会。

四、根据不同季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指示通知布置的任务,组织防火检查。

六、配合生技部、部安监部组织的全厂安全大检查,结合进行防火检查。

七、夏季雷雨季节避雷装置、接地装置的检查和夏季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的降温通风装置检查以及电气设备、线路受潮情况检查。

八、冬季雨季时,易爆品存放、保管、使用情况检查和冬季消防系统、消防器材的防冻工作检查。

九、防火检查应有内容、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汇总、有整改措施。

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防火管理制度

一、我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建筑防火管理,建筑防火从建筑设计抓起,直至工程验收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厂消防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

二、建筑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有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等项设计,并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扩建处应配合厂消防部门向属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设计防火送审》手续,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搞好自审自验工作。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消防队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驻地的防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边检查边整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工程防火设计等资料对建筑工程及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收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防火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七、凡在我厂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签定“安全防火责任书”,承担相应防火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消防水系统管理制度

一、消防水系统的调度运行由值长室负责。

二、生产系统消防泵由各运行部负责维护、保养,并制定定期切换制度。

生活后勤部分消防泵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保养。

三、消防水系统的消火栓(包括水枪、水带)及管道由锅炉、汽机、电气、化学、燃料等所在单位管理维护。

地下消火栓、各办公楼的消火栓及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后勤各单位的消火栓及管道由各单位自己负责管理,物业公司负责维护。

多经各单位的消火栓及管道由多经各单位自己负责管理维护。

(以下称“消火栓管理单位”和“消火栓保养单位”)

四、消火栓管理单位应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发现缺陷组织整改。

(消火栓由消防队供给)在检查中发现违章使用、破坏消防水系统及其设施的,有权制止,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消火栓保养单位应每月对消防泵出入口进行清理。

每季对消火栓上黄油,地下消火栓要清理积水和垃圾、杂物。

检修或改造消防水系统时,必须制订完善的计划,保证消防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消防队负责对全厂消防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主要是指:

各类灭火器、沙箱和空气呼吸器或其他消防专用工具。

一、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发、维修、补充、更换以及定点定位放置,由消防队负责。

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申请补充由放置部位的责任单位负责。

并应建立检查、交接制度,落实到人。

(以下称

“消防器材管理单位”)

三、严禁私自挪用、圈占、埋压或堵塞消防器材和设施,对故意设置障碍和损坏以及偷盗的,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本规定”从重处罚。

四、检修单位因故使用现场消防器材,应首先通知消防器材管理单位,并报告消防队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动火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队审核“动火工作票”。

二、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消防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专职消防员审核,当动火工作票审核人因故离开时,应指定动火工作票审核人。

三、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作适当的安全隔离。

可在生产现场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

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消防器材管理单位,并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

四、如在正在运行的设备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向设备管理的当班运行值长或单元长批准,当班运行值长或单元长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第二十七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的主管部门应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领班,负责控制室人员的管理及值班时紧急情况的处置。

四、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七、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八、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九、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六章消防规程

第二十八条一般准则

一、主厂房、控制室、变电站、危险品库房、油库及油系统、输煤系统、蓄电池室、制氢室、制氧站、电缆沟(夹层)、脱硫系统、信息通讯中心、加油站、活动中心、俱乐部、招待所(运行休息室)、单身楼、子弟学校、幼儿园、职工医院、印刷厂、商店、综合办公楼,为重点防火部位。

重点部位严禁烟火,要竖立明显标志。

厂区内严禁吸烟。

二、消防通道、楼梯严禁关闭、堵塞及堆放设备物品。

因防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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