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一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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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一doc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一
ﻭ)。
ﻭﻪA、无权进行刑事追诉,应当立即驱逐出境
ﻪB、因其是国际犯罪,应交国际法院制裁ﻭC、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依据是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ﻪ D、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但审判要有韩国、印度、缅甸、泰国等国的共同参与ﻭﻪ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
)。
ﻭﻪ A、国刑法ﻭﻪB、国刑法ﻭﻪ C、国刑法ﻭﻪ D、我国刑法
ﻪ 4.某国驻日大使馆武官甲在乘坐中国民航北京至美国旧金山的航班上与我国留日学生乙接头,收买我国国家秘密,对甲应当:
(
A)。
ﻭﻪA、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ﻭ C、由日本有关方面处理
ﻪ D、不予追究刑事责任ﻭﻪ 5.下列哪些行为实施后,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
)。
ﻭA、中国公民甲在日本故意杀人的ﻭﻪ B、某省教育厅厅长在美国收受他人财物的ﻭﻪ C、某军人在国外泄漏国家军事秘密ﻭﻪ D、某中国公民在美国盗窃300美金ﻭﻪ 6.张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邻座一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
)。
ﻭﻪ A、适用新加坡刑法B、适用中国刑法ﻭﻪ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ﻭﻪ D、适用第三国刑法ﻭ7.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时,我国有限制地对其行使管辖权,所根据的原则是(
)。
ﻭﻪ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D、保护原则ﻭﻪ8.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
ﻭﻪ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ﻭﻪ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ﻪ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ﻭﻪ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ﻭﻪ 9.关于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ﻭ(
)。
ﻭﻪA、所有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ﻭﻪB、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ﻭﻪC、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
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犯罪ﻭﻪ10.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ﻭ A、中国ﻭﻪ B、某外国
ﻪ C、甲国ﻭD、中国或甲国ﻭ 1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
)。
ﻭﻪ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ﻭﻪ B、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ﻭﻪ C、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
ﻪ D、犯罪地国家未对其处罚的ﻭﻪ【参考答案】1.C
2.C
3.D
4.B
5.D
6.B
7.D
8.C
9.B
10.A
11.Cﻭﻪ 二、多项选择题ﻭﻪ 1.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
)。
ﻭﻪ A、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ﻭﻪB、自治区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变通规定ﻭﻪ C、自治州人大针对刑法所作的补充规定
ﻪ D、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ﻪ 2.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
ﻪ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ﻭﻪ 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ﻭﻪ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ﻭﻪ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ﻭﻪ 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ﻭﻪD、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
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ﻭﻪ3.某甲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甲逮捕。
经查甲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
我国依法可以对甲采取下列措施:
(
)ﻭﻪ A、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ﻭﻪ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ﻭﻪ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处罚。
ﻭ A、从轻ﻭB、从重ﻭﻪ C、减轻ﻭD、免除ﻭﻪ 【参考答案】1.
ABD
2.BC
3.ACD
4.CDﻭ
ﻪ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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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二
ﻪ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ﻭﻪ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二ﻭﻪ【案例1】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ﻪ 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五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循声走去。
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好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打中头部,当即死亡。
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ﻭﻪ 【参考答案】ﻭﻪ 某甲于深夜到离村五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到砍断松树会把人打死。
某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故,因而不构成犯罪。
对于过路人的死亡,某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ﻭﻪ【案例2】他们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ﻪ 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两个女青年,三个一齐上前拦截搂抱。
两个女青年大声呼喊:
“抓流氓!
”某甲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所带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脏,此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ﻭﻪ 【参考答案】ﻭﻪ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而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但是某甲行凶杀人是他临时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参与杀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
因而故意杀人罪只能由甲单独负责,乙、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ﻭﻪ【案例3】乙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吗?
ﻭﻪ1999年7月,甲组织多人开山采石,在放炮前未鸣哨警示他人,导致A、B两个行人被炸死。
公安机关认定应由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7月,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甲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乙,收受了甲的亲属丙所送的2万元。
在合议庭评议时,乙提出行人A、B的出现过于偶然,甲对此无法预见,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意见,得到合议庭其他成员的附和。
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乙的意见。
同年12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
2000年3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乙提起公诉。
ﻭﻪ 请问:
(1)乙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何在?
(2)乙是否构成受贿罪?
ﻭﻪ (3)对乙最后应如何处理?
ﻭﻪ 【参考答案】ﻭﻪ (1)乙构成徇私枉法罪。
ﻭ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试图将有罪的人判决为无罪,其行为属于徇私枉法行为,但由于乙的徇私枉法意见被审判委员会否决,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对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未遂。
ﻪ
(2)乙构成受贿罪。
ﻭ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的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亲属的2万元贿赂,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ﻭﻪ (3)对乙的最终处理:
由于乙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和受贿罪(既遂),此时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定受贿罪时处罚更重,因此,对乙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ﻭ 【案例4】马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动?
ﻭﻪ 被告人谢某,男,24岁,某厂保卫干部,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跟自己不和的马某与自己划拳喝酒,遭马某拒绝。
谢某恼羞成怒,抓起酒杯就向马某砸去,双方发生厮打。
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谢某抓起椅子向马某头部砸了一下,后经医疗鉴定,马某受轻伤。
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谢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遂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马某。
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ﻭﻪ 对于检察院对谢某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马某不服,可采取什么行动?
ﻭﻪ【参考答案】ﻭﻪ对于人民检察院对谢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马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如果马某的申请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马某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具备出不起诉决定。
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ﻭ 本案中,对于人民检察院对谢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马某的申诉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马某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5】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ﻭﻪ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察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ﻭﻪ 请问:
ﻭﻪ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ﻭ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参考答案】ﻭﻪ
(1)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有:
ﻭ ①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
ﻭﻪ ②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ﻪ ③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
ﻭﻪ ④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人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ﻭﻪ⑤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ﻭﻪ
(2)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ﻭ ①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ﻭﻪ ②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ﻪ【案例6】林申申可要求被告承担哪些责任?
ﻭ通东市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1996年5月1日在位于F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
5月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写的一则消息:
“—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至演出场地,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其内容失实。
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
《通东晚报》报社位于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县、区。
林申申据此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分别在A、B、C、D四县和E、F两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了自己针对《通东晚报》该则消息是“辟谣告示”;二是以《通东晚报》报社和王小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ﻭﻪ 请问:
ﻭ
(1)从民法的角度看,林申申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形式的民事责任?
ﻭﻪ
(2)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为什么?
ﻭﻪ (3)受理法院应列谁为被告?
为什么?
ﻭﻪ (4)如果本案被告认为林申申的“辟谣告示”侵犯了其名誉权,在答辩的同时以林申申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构成反诉?
为什么?
ﻭﻪ 【参考答案】
(1)林申申可以其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ﻭﻪ (2)A、B、C、D四县和E、F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ﻭﻪ(3)受理法院应只列《通东晚报》为被告。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A、B、C、D四县县报并未被林申申所起诉,故不应列为被告。
又因为王小声隶属于《通东晚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应只列《通东晚报》为被告。
ﻭ (4)构成反诉。
因为该诉讼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六
ﻪ 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ﻪ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六ﻭﻪ【案例一】ﻭﻪ 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
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
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
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
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
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
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
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的答复。
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间:
法院应怎样判决?
ﻭ 【参考答案】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ﻪ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ﻭﻪ 【案例二】ﻭﻪ 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所谓的“金凤”商标。
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商标;同时“金凤”商标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悠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一品牌的自行车225
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的205
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
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和牡丹江“金凤”自行车约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
法院应怎样处理?
ﻪ 【参考答案】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ﻭﻪ 我国商标法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ﻭﻪ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ﻭﻪ 【案例三】ﻭﻪ 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
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普通洗涤用肥皂上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
请问:
此纠纷应怎祥处理?
ﻭﻪ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ﻭ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
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ﻭ 【案例四】ﻭﻪ 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997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
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服装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
金华服装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买施该专利。
对此,百花纺织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
本案性质如何?
应当怎样处理?
ﻭﻪ【参考答案】ﻭﻪ
(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ﻭﻪ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ﻭ(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
“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ﻭﻪ 【案例五】ﻭﻪ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约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约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子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ﻭﻪ请问:
ﻭﻪ(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ﻭﻪ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ﻪ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
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ﻭﻪ(4)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为什么?
ﻪ(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参考答案】ﻭﻪ(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ﻭ
(2)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ﻭﻪ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ﻭﻪ(4)不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ﻭﻪ(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案例六】
ﻪ 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
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推诱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
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
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
ﻪ【参考答案】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ﻭ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三
ﻭ 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ﻭ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习题三
ﻪ 【案例1】如何给伍某和伍某某的行为定性?
ﻭﻪ 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携刺刀一把,提袋和塑料袋各一个,与同村村民伍某一起到某村的西瓜地里偷瓜时,看瓜的陈某某正往瓜地走来,听到西瓜地里有响动,便问“哪一个”。
伍某即站起来,拿起一个西瓜向陈某某砸过去,转身便跑,陈某某随后紧追。
伍某某乘机逃跑。
陈某某没有追上伍某,随即返回追赶伍某某,陈某某追上伍某某后抓住其衣服,伍先后用提袋使劲往后甩打陈某某,企图挣脱。
陈某某从背后将伍某某拦腰抱住,并向另外的看瓜人呼喊:
“快来,抓住偷瓜的啦”,伍某某见逃脱不掉,即用左手从腰间抽出刺刀从右腋下往后猛刺一刀,刺中陈某某的右胸。
陈某某被刺后仍紧紧抱住伍某某不放,并说:
“你跑不了,你身上有我的血。
”伍某某又往后刺了一刀,没有刺中陈某某,反而误伤了自己的右臂。
接着,伍某某丢掉刺刀,把陈某某摔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