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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节支管理办法

增收节支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及各专项工作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公司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妥善处理废旧物资,盘活闲置资产,规范增收节支行为,完善激励机制,实现增收节支、增加效益的目的,根据集团《二0一一年单项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川久盐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2、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

4、不得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原则。

各单位、各部门在增收节支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司、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并依据履行管理职能的侧重不同,按适当比例进行奖励。

在增收节支活动中,凡应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流程办理;凡合同金额达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部门配合签订合同。

增收节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司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增收节支活动的开展。

所有增收节支活动特别是对外创收及对外转供活动在实施前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和批准。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增收节支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二、业务管理

外售副产品项目

1、盐电厂所产煤渣、煤灰由盐电厂负责管理,化工厂所产煤渣由化工厂负责管理;煤渣、煤灰由生产安全处负责对外出售处置;盐电厂、化工厂要加强对煤渣、煤灰的收集。

2、冷凝水由盐电厂负责管理,由生产安全处负责对外出售处置;盐电厂要加强计量工作。

3、凝析油由供卤厂负责管理,由供销处负责对外出售处置;供卤厂要加强日常的收集和计量工作,并积极协助供销处搞好对外出售处置。

外售废旧物资(材料)项目

1、废旧钢材、废旧有色金属及维修中所拆换的废旧物资材料由物资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供销处负责对外出售处置。

物资所在单位及部门要加强日常的收集和监管工作,并协助供销处搞好对外出售处置。

2、破损工业盐编织袋由供销处负责管理和对外出售处置,供销处要加强日常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修旧利废项目

1、回笼袋(旧工业盐编织袋)的使用:

由供销处负责回收回笼袋,盐电厂负责使用回笼袋。

每月末由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会同盐电厂共同核实使用情况。

2、旧溴包装箱的使用:

由化工厂负责修理、使用旧溴包装箱。

每月末由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会同化工厂共同核实修复使用情况。

3、旧生产设备及配件(主要是指废旧阀门、仪器仪表、电机、法兰等)的维修和使用:

由维修中心负责维修和使用。

生产安全处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久蓬盐化企(2008)20号文件——即《修旧利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转供项目

转供盐二井、普一井天然气由供卤厂负责管理和对外出售处置,供卤厂要加强日常的计量和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对外服务项目

1、供卤厂浴室的承包经营由供卤厂负责管理和处置,供卤厂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

2、公司信息化小区的服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3、对外加工、制作、设备安装及修理业务,由维修中心负责对外开展活动,其中单项收入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㈥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减免税费项目

由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㈦节约支出项目

1、薪酬成本的管理,由各单位、各部门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负责本单位、部门薪酬成本的管理工作,减少公司薪酬成本支出。

2、财务费用的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公司财务费用的管理工作,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

㈧其他项目

1、股权融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股权融资工作。

2、盘活闲置土地,由财务处和后勤处在相关单位、部门的配合下牵头负责公司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3、长期借款(三年期及以上的借款为长期借款),由公司财务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负责公司长期借款的相关工作。

三、财务管理

在增收节支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分配,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财务处为实施收入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增收节支活动中收入的清交、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的收入特别是对外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财务处。

任何单位、部门所取得的对外收入不得私分、截留、挪用。

各单位、各部门的现金收入须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收入明细帐。

㈢收入的奖励分配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各单位、各部门申请奖励分配时,上报材料应载明项目及业务的实施情况,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定后,交财务处核发。

对不按要求如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的单位和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不予审核。

四、奖励比例

公司所有开展的增收节支项目的奖励,均按二次奖励的原则执行。

即:

公司奖励给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牵头,再分给各单位、各部门。

外售副产品的奖励

1、外售煤渣、煤灰,按总收入的30%提奖。

2、外售冷凝水,按总收入的25%提奖。

3、外售凝析油,按总收入的8%提奖。

其中:

煤渣、煤灰总奖励额的10%,冷凝水、凝析油总奖励额的70%用于奖励其产生单位:

煤渣、煤灰总奖励额的50%,冷凝水、凝析油总奖励额的15%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用于董事长奖励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煤渣、煤灰总奖励额的40%,冷凝水、凝析油总奖励额的15%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决定分配方案,用于平衡各单位、各部门在增收节支工作中的奖励关系,分配结果由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外售废旧物资(材料)的奖励

1、外售废旧物资材料,供销处按总收入的12%提奖。

供销处在奖金的分配中,应与物资所在单位、维修中心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奖励的分配办法,其中物资所在单位的奖励比例应占总奖励额的40%,维修中心的奖励比例应占总奖励额的55%,剩余部分由供销处用于奖励废旧物资材料外售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分配结果由供销处备案。

2、外售破损工业盐编织袋,供销处按总收入的12%提奖。

修旧利废的奖励

1、每使用一根回笼袋奖励0.08元人民币〔其中,奖励盐电厂0.06元人民币、奖励供销处0.02元人民币〕。

2、每使用一个旧溴包装箱奖励化工厂3元人民币。

3、旧生产设备及配件的维修和使用的奖励标准见附件。

转供天然气的奖励

转供盐二井、普一井天然气,供卤厂按总收入的8%提奖。

对外服务项目的奖励

1、供卤厂浴室的承包经营,供卤厂按总收入的12%提奖。

2、信息化小区的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按缴纳上网费的30%提奖。

3、对外加工、制作、设备安装及修理业务,维修中心按总收入的3%~8%提奖,其中,属于来料加工性质的业务,维修中心按总收入的30%提奖。

㈥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减免税费项目的奖励

按照公司实际争取的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减免税费金额分项目、次数并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政策规定和难易程度按不同的比例进行奖励:

1、一个项目争取的专项资金补贴或一次性或一年减免税费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按3%~8%进行奖励;

2、一个项目争取的专项资金补贴或一次性或一年减免税费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按2%~7%进行奖励;

3、一个项目争取的专项资金补贴或一次性或一年减免税费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6%进行奖励。

㈦节约支出项目的奖励

1、薪酬成本节约的奖励,以公司年度岗位设置和确定的员工招聘岗位数为基数计算薪酬总额,对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内因减少人员或使用临工返薪后而节约的薪酬成本,按节约的薪酬成本的20%~50%提奖。

2、财务费用节约的奖励,以公司年初制定年度商务计划确定的财务费用为基数,在此基础上降低的财务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提奖。

⑴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4%提奖;

⑵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75%~2%提奖;

⑶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0.5%~1%提奖。

㈧其他项目的奖励

1、股权融资的奖励,根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账资金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提奖:

⑴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5‰提奖;

⑵1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2.5‰提奖;

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0.25‰~1.5‰提奖。

2、盘活闲置土地的奖励

盘活闲置土地,实现闲置土地处置变现,根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账资金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提奖:

⑴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2‰~5‰提奖;

⑵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4‰提奖;

⑶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5‰~2‰提奖;

⑷2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25‰~1‰提奖;

⑸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0.1‰~0.5‰提奖。

3、长期借款的奖励

为调整优化负债结构,对三年期(含三年)以上长期借款根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账资金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提奖:

⑴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2‰~0.8‰提奖;

⑵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15‰~0.5‰提奖;

⑶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0.1‰~0.3‰提奖。

五、处罚

各单位、部门不按本办法项目业务管理权限和规定,擅自开展对外创收及对外转供活动,公司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私自截留增收节支活动收入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属集体行为的,没收截留的全部收入,并扣单位、部门同等额度的绩效薪酬,同时,扣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等额度的绩效薪酬,并写出书面检查。

2、属个人行为的,没收截留的全部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六、附则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㈢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㈣公司原《增收节支管理办法》〔久蓬盐化司发(200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旧生产设备及配件修旧利废奖励标准表

序号

现值(元)

奖励标准

1

≤2000

(现值×80%-维修成本)×25%

2

>2000≤5000

(现值×80%-维修成本)×20%

3

>5000≤10000

(现值×80%-维修成本)×15%

4

>10000≤20000

(现值×80%-维修成本)×10%

5

>20000

(现值×80%-维修成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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