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精品.docx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精品.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培训讲义精品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作者:
吉林红盾在线网友
很高兴能一起交流、探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讲课前我首先说明两点:
一是讲课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二是讲课当中可能会列举一些例子,多为吉林地区的,只是印证一些观点、事情三是所讲内容如有什么不同意见和建立,课后我们研究、沟通。
今天我要讲两方面的内容:
一、应调整和确立的工作理念
1、监管为纲;
今年年初,周伯华局长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出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要求。
“四个统一”的提出,我认为内涵丰富,定位准确,不仅是对近3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实践的高度总结,而且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认识深化的理论概括。
“四个统一”不仅准确地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定位为政府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而且科学地把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的新阶段,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它将是今后我们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总体目标,这为我们做好今后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四个统一”从四个方面把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相互贯通,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中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鲜明特点和本质要求,具有丰富的内涵。
2、责任胜于能力;责任在落实,关键要看结果。
有两个例子:
一个是日本收购国内企业。
不改制度抓落实。
企业搞活了。
另一个是“破窗效应”。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曾做过一个有趣的试验。
他找了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一个摆在中产阶级社区,另一个摆在相对杂乱的社区。
先把一辆车摘了车牌,并把顶棚打开,结果不到一天汽车就被人偷走了。
而另一个则安然无恙。
后来,詹巴斗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也砸了个大洞,结果仅仅几个小时,车就不见了。
别人据此提出了“破窗理论”。
这两个例子分别对我们工商监管干部都很有借鉴价值。
遗憾的是现在我们有些干部麻木,没有责任感,简直很可怕。
有的一遇检查,忙于应付。
出事了,就傻眼了。
还有连应付的工作都不愿意做。
为此,要想真正管理到位,没有责任心是不行的。
现在我们不是缺制度,而是缺落实。
不是能力,而是缺责任心。
不解决这一点,什么培训也白搭。
3、细节决定成败。
汪中求博士写了一本《细节决定成败》的书。
引了许多许多典型的事例,论述了细节的关系性和重要性。
细节是构成一个体系中最小的又是相对独立的单位,比如大海是由水珠构成,但没有水,也就没有大海。
不注重细节,事无巨细,泛泛而论,不会有好结果。
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不注重细节,不把小事做细做好,势必会影响企业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的市场监管工作也同样需要细节。
比如:
市场巡查记录。
这是工商部门最最常用的文书,也是现场笔录的一种。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现场笔录的效力高于其它书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问题是我们的有些干部到现在还不会记巡查记录。
那么,怎样做好巡查记录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也提出:
市场巡查并与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
据此,市场巡查记录总的要求就是真实反映市场的巡查过程和结果。
这里当然存在记录的细节问题。
(二)应加强的基础规范工作
1、市场巡查问题;
市场巡查是1998年04月0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以后正式提出来的,到目前已有10年多的时间了。
但凭心而论,这项工作远没有达到期望值。
“巡而不查”、“查而无果”问题仍然很突出。
尤其一些地方、一些工商所的市场巡查员不会巡、不会查,更不会填写《市场巡查记录》,生编乱记,致使市场巡查成了屡查屡犯,屡查屡有的“老大难”。
造成这些问题原因,有干部素质方面的,也有责任心方面的,更有我们监管机制方面的。
如何搞好市场巡查,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抓巡查标准。
要有可查性。
包括:
文书。
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一种动态过程,必定留下一定的“痕迹”,而这种“痕迹”必然通过一定的完整的形式来反映,而程序化、规范化、书面化是这种反映的最佳载体,科学化则是对各载体之间的有效衔接。
(2)抓载体。
要有灵活性、适用性。
即用什么方法,根据干部的实际,有时也可以采取原始的笨拙的方法。
如:
昌邑分局松江工商所采取市场巡查指挥平台,实行计划性安排,每天有针对性的单项巡查,效果很好。
一年下来,真正巡查了许多东西。
(3)抓机制。
让干的好的人不吃亏,不想干的人脸红。
例如:
原老所长边宏业,流动红旗及暗访讲评法。
(4)抓明白人。
搞好典型引路。
向技术监督局学习,每个局、每个所都有明白人。
如:
吕富。
2、经营者自律指导问题;经营者自律指导问题主要是经营者自律。
其又主要集中在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上。
也是工商部门最劳神的一项工作。
(1)索证索票问题。
去年下半年,专项整治期间,国家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说明:
县城以上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这里边有这样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都索什么?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很多,包括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质检报告和销售发票还包括商品标识上有的其它证明,例如绿色食品标识证明等等。
实践看企业都做不到或者说索不全。
今后检查,只检查三大件。
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其他项目不作为检查考核依据,进而减轻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的负担,搞好规范工作。
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按照个体食杂店模式监管,建立进货台帐。
(2)检验报告问题
《指导意见》讲的清楚:
每半年索要一次,不管你是什么时候进的货,看报告日期,到半年必须换。
这次检查看,几乎全都过期,这是个具体问题,大家要注意。
(3)台账记录问题。
《指导意见》说:
根据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
进货台帐制度是食品经营者应该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近年来,各级工商局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花了很多钱,但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是工商局印制台帐本费用过高,二是经营者不能认真记录。
检查机关采取“倒查”的方法,很多商品都找不到记录。
按照省局决定:
今后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台帐要以“追根溯源”为目的,以指导厂商、批发企业、个体工商使用制式统一的送货票据为基础,以粘贴式为主要形式,采取灵活、方便、简洁、实用的方法实施监管,不要求各级局统一印制台帐文本。
只要按照商品进行“倒查”能查到来源即可。
建立粘贴式台帐,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印制台帐的资金,也能适合各种经营者建立。
但具体运作上要把握这样几点:
1、粘贴式台帐只适用于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不适用于大型超市、市场及批发企业。
2、粘贴式台帐的所有票据也一定项目齐全、清晰、真实。
比如:
加盖公章等。
3、进货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市场巡查员检查采取倒查方法依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的频次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
三是关于食品快速检测和商品检测问题。
食品质量快速监测工作是我们改变传统眼看、鼻闻、手模的检查方法,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的有效手段。
未来这种手段越来越重要,而且应用会越来越广泛。
《农产品安全法》对此,已认可。
《食品安全法》(草案)也将其写入相关条款。
而且据了解,卫生、技术监督都采用了快检的方法进行日常监管。
重庆原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吕长富专门研究120余项商品快检方法,获得了成功。
为此,搞好食品以至其他商品的质量快速检测是必要的。
从近期工商所干部操作来看问题存在不少。
为此,今后要突出注意以下几点:
(1)要纠正认识误区。
国家工商总局正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暂行办法》和《12315工作规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积极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早日出台。
这些不用我们多考虑。
(2)要掌握快检技术的原理。
(3)要学会筛查。
现在的一些干部不会筛查,拿来就检。
例如:
有的干部检测大米,就拿一把。
啥都没有。
(4)要按规则进行操作。
包括:
“两书一单”和后处理。
特别是送检问题,要格外注意。
就当前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级局要贯彻、执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根据监管重点按程序实施监测计划。
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组织监测。
(二)把握监测范围。
工商行政机关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所有商品质量都能监管进而监测,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的监管有许多专门的规定。
依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测。
这也是基本的原则。
(三)商品监测注意的问题。
选择合法、有效的监测承检机构,建立检验报告备正制。
首先要有计量认证证书。
因诉讼程序中要向法院提交的检验报告,需附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
还要及时索要上述证明。
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是监测机构接受了告诉机关监测任务后,向工商机关提交的开展监测任务的法律文书。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用样的总数量、监测标准、监测项目和判定原则及监测总体。
还包括监测的场所、异议处理监测经费等。
对此,我们一定要严格审核。
遵守监测规则。
应会同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并按每种商品的抽样和检验标准实施抽检。
要注意利用现场笔录对抽样情况进行补充和确认。
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进行监测结果公示。
总体要求要严谨。
产品抽样检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抽检前须先了解抽取样品的有关规定。
对工商执法人员来讲,抽样检查产品质量是全新的课题,抽取样品是项专业技术要求高且工序较复杂的工作。
每种产品均有其不同的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样品抽取的工序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抽检热扎圆盘钢,国家执行标准中的样品提取中有这样一些要求:
随机抽取钢条,头尾各去至少1米后再取样,每份样品3条,每条1米以上,等等。
因此,除非是委托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抽检,否则,如是工商执法人员自己抽样取证,应在抽检前与产品质量检验单位联系,先掌握产品抽样的有关要求后再去抽样检查,以确保样品送检得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二、抽样检查(取证)必须要有当事人在场。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现实中,有不少的工商执法执法人员往往不注重上述程序和细节要求。
当事人不在现场时,执法人员照常抽样,所有文书由现场负责人签名,有的则在作询问笔录时,由当事人在现场抽样时制作的文书补签,以确认抽检工作的合法性。
这种情况,不要说有些当事人不肯补签名,就是补签了,抽检工作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然也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证据。
三、抽检产品的数量必须合法。
抽样取证是统计调查的一种调查方法,是随机性抽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检验得出结论,进而根据此结论推断全部产品的质量结果。
该方法虽有科学性,但毕竟不是全部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有暇疵的。
因此,抽样取证对抽检产品本身及抽取样品的数量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数量执行。
否则,得出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也得不到保证。
事实上,除非必须,一般应抽取存货数量较多的产品去送检,以方便后续的处理。
四、注明产品批次。
这点至关重要,所有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结论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而产品是有批次的,若样品被验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只能对送检样品此批次的产品予以处罚。
事实上,抽检样品可能是当事人一批进货,也可能是分几次进的货。
同一次进的货不一定是同一批次,分几次进的货也不排除为同一批次生产的可能。
因此,执法人员抽样时一定要核实抽检产品及样品的批次,并作好记录。
五、文书制作应齐全。
抽样检查时,不仅要填写抽检工作单,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检财物清单等,将抽检产品的经营信息详细记录,并注意收集进、销货单据,以备后续查办违法案件之用。
六、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过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法定复检期限作出。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事人若有异议,是有权要求复检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所以,执法部门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复检权”,处罚决定应在过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法定复检期限后作出为宜。
总之,对产品的抽样检查,我们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操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4、执法办案问题。
基层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不是很理想。
一些地方的工商所执法办案,还大多停留在查办无照经营,过期变质的案件上。
而其他的类型的案件很少,有的也不太成型。
存在三多三少即:
用大法的多,用法规的少,用老法的多,用新法的少;用简单证据定案的多,用技术含量证据定案的少。
这与发达地区工商部门的差距是很大的。
对此,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
一是在处理好与其他各种关系,尤其是法律的关系的同时,要把握关键控制点,不要扩大和缩小《特别规定》的使用范围。
在处理《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特别规定》关系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按照“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来理解把握。
依我的理解,能直接《特别规定》进行查处的只适用四种情形:
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检验检疫报告、市场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等。
二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使用法律法规的要用足、用好。
不能出现错案。
如:
前阶段检查了解情况,有如下问题:
适用法律法规不对;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等。
2、在实施行为时要体现灵活,突出问题的解决。
案例1:
丰满女子工商所的一项调解、两起处罚,扩大基层工商所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008年4月3名老年妇女持一“产品协议书”到玉山路女子所投诉,称她们从大福源二店处健德客服中心购买延丹胶囊时,同该店签订一份有“无效退款”内容的产品协议书,经服用该项产品并无宣传时承诺的疗效,要求退货返款。
但该店已搬至丰满区长江街,名称为丰满区中健德保健产品经营部,她们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故到工商所投诉。
经初步了解,该经营部并非原健德客服中心搬迁,为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同投诉消费者不相识,无合同关系。
两个店均为北京健德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简称长春公司)的本地经销商。
原健德客服务中心已被长春公司取消代理资格,员工已解散。
她们受理从法律关系讲,消费者投诉的主体与其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同,且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在我所辖区,可以作不与受理的决定。
但考虑到其购买产品的健德客服中心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员工已全部解散,如果作出不与受理的决定,消费者的维权将很难实现。
同时,虽然她们是同健德客服中心员工签订的产品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是长春公司随货提供,长春公司应为此承担责任,考虑到丰满区中健德保健产品经营部,为长春公司目前在吉林市的唯一代理商,双方沟通、协调的机会较多,可以促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决定受理,故根据市局《非强制行政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向分局申请立项调解。
经过对申请人方面的调查、商家的了解核实等五个细致过程,最终同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当场为消费者全额返还货款8200余元,调解终止。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长春健德公司在代理产品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于是立案调查,在查办过程中,发现其代理产品的生产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亦正式立案。
最终,执法人员往返长、津等地,对长春健德公司及天津某保健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冒用保健食品认证标志行为分别依法法实施了处罚,罚没入库共计5万元。
本次合同争议调解,带给消费者的是意想不到的惊喜和感激,她们向调解机构赠送了一面锦旗:
巾帼英雄执政为民!
可见,一起成功的行政调解,也是在树立的执法机关的形象不仅可以促成双方相对人变剑拔弩张为互相体谅,减少社会矛盾,同时,更好地体现了行政机关在依法、依理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公正性,让相对人从怀疑到信任,到服从。
而这,也正是所有管理机关存在的真实意义。
中国居民一向有“厌诉”的传统,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是对待纠纷的精典写照,这种传统,实际为我们有权实施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
尤其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证实自身价值,是一个值得严肃思考的问题。
案例2大润发超市在我市共有三个连锁店,由于涉软等原因,基层工商所的监管一直存在薄弱环节。
今年4中旬,我们对其进行督导检查,然后,在8楼会议室举行了有企业店长、负责人,辖区分局牵头部门科长、工商所长以及市局法制处长参加的大润发超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经营状况行政约见会。
宣读了《吉林市工商局对大润发超市指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指出存在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存在漏洞等四方面问题。
并对企业提出七条具体指导意见。
三个店长也发言表明了态度。
行政约见后,我们还针对企业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状况,专门组织了大型超市质检人员培训班,加强其自身整改和完善工作。
此项工作,较好的促进了大型超市的规范经营。
如何在检查中,在监管中发现案源是个关键。
这是一个索取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过程。
如:
绿色大米。
下面,我就结合监管检查讲一讲相关技巧和知识。
(二)应掌握的食品相关知识和检查技巧
首先从标签规定的要求进行常规性检查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许多食品标签的相关标准与法规,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我们了解一下: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1、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其重要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标签使用的主要问题
名称不符、配料顺序不对、日前标注不清晰、内容标注虚假等。
(举例)对于食品而言,因为GB7718标准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做了专门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食品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则可认定食品质量不合格。
但并非所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这需要在监管中需要牢牢把握的。
2、食品标签的10个基本要求
(1)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知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A)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B)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字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4、食品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转基因食品。
总结上述食品标签要求和强制性标注的内容,值得注意的关键点是:
(1)标签必须真实。
生产企业应按食品的基本属性标注食品名称。
有的企业以红萝卜脯称为“红参脯”,有的以土豆淀粉称为“藕粉”。
这种以假乱真,给消费者造成错觉。
因此,所有生产食品者,都必须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正确地标注各项内容。
(2)标签必须有科学性。
食品标签上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必须准确、科学,有些企业在标签上作了一些未经大量科学实验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如:
“防癌抗癌”、“延年益寿”、“减肥健脑”等等,超越了目前的科学水平,象是神话中的仙丹妙药,是不科学的。
(3)标签必须规范化。
食品标签上的汉字必须是合科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淘汰的异体字。
汉语拼音或英文应明显小于汉字。
食品名称必须处在整个标签上最为醒目的位置等等。
再次,依据标识、标准等进行检查。
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
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比如:
条形码。
识别国别。
韩国食品的条码为880.我国为690---693.
值得注意的还有电子监管码。
依标准进行食品属性检查。
譬如:
葡萄酒与露酒。
山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2—94;露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1—94。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细看标准或配料却是露酒标准。
典型的虚假表示行为。
市场上产品标准使用常见的问题:
(1)虚假标注。
譬如:
葡萄酒与露酒。
山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2—94;露酒的国家标准是GB/1981—94。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细看标准或配料却是露酒标准。
典型的虚假表示行为。
(2)过期使用。
企业标准到期未及时复审、标准修订不及时等情况,特别是对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指标的添加、更新与现实脱节。
(3)无标生产。
我国的标准体系中,许多产品只有通用技术条件或者卫生标准,随着当前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使食品新产品的开发更容易,导致已有标准不能覆盖新产品。
在此情况下,许多企业仍将卫生标准或者产品通用技术条件作为产品标准,有的甚至无标生产。
第三、依据质量标志进行检查
质量标志其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主要包括: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商品条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有机认证标志、CCC标志、环境认证标志等。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
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
标注了QS表示了三项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符合法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经过了出厂检验。
(三)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525种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工商干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把握的有:
1、QS标志的适用范围;目前只是28种类525种。
2、QS的使用的要求:
(1)编号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QS为英文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