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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物资集中采购精细化要求,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公司对物资采购工作的集中管控和后台支持,提高物资采购的经济性和项目盈利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中国中铁《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暂行)》等上级文件;

(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物资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物资为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集中采购的第二类物资,详见《第二类物资范围表》(附件1),必须在公司和中国中铁采购平台挂网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利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招标采购。

(二)因急需来不及公开招标或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六条如建设单位等对项目物资招标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根据中国中铁“两级集采平台、三级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平台。

第八条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行使招标采购决策权。

第九条公司物资设备部招标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中国中铁物资招投标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三)建立、维护公司物资招标管理平台;

(四)组织公司项目及区域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各子(分)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六)建立公司物资评标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以公司名义中标、投资的工程项目,物资招标人为公司,授权子(分)公司管理的除外。

以子(分)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项目,第二类物资招标人为公司,第三类物资招标人为子(分)公司。

项目部不具有招标权。

第四章招标程序及内容

第一十一条招标前,工程中标单位物资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标前调查,内容包括当地及周边资源状况、价格、主要资源供应(生产)商情况等,并撰写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公司。

第一十二条需集中采购的第二类物资,由子(分)公司、公司项目部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报送采购申请计划。

报送时间应满足招标要求。

第一十三条采购申请计划应列明招标物资的种类、规格描述、数量、预估金额、技术标准、需用时间、需用地点等。

第一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公司物资设备部向中国中铁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提报招标信息,在中国中铁、公司两级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一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招标文件编制时应对包件的划分、具体的物资描述、评标办法、评标原则及重大偏差等相关条款和内容作出明确的描述和界定,以避免因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具体、不准确而导致的不平衡报价、低于成本价竞标及评标不公等有失公平现象。

第一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应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采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逐项进行。

第一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市场调查、调整后的概算物资单价等相关资料测算最高限价。

招标限价应在开标前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密封保存。

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第一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一十九条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物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在中国中铁和公司发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之列。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按原程序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可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或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纪委(监察部门)参加。

开标前,允许投标单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宣读投标单位、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公司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专家组成:

公司组织招标的,从中国中铁或公司专家库中抽取;子(分)公司组织招标的,从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用料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人数、招标人代表、用料单位代表由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独立负责整个评标工作。

如果评标小组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

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小组成员简单多数意见为准。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应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开标日期、地点、投标商名单、投标报价、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可推荐一至三家供应(厂)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评标报告和中标人应经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属公开招标的应在原招标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公司作为招标人时,合同经用料单位评审后,报公司物设、工程、成本、财务、法律等部门评审,单个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单个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合同审批后,按照“谁使用、谁签订、谁支付”的原则签订合同。

子(分)公司作为招标人时,合同经项目评审后报子(分)公司本部评审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应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三十三条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招标人应于招标前测算成本价。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拟中标厂商,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其投标总价与成本总价之差提交现金保证金,经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确定其中标,现金保证金按照其实际供应量与招标数量之比分批返还。

第三十四条公司、子(分)公司应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开立保证金专户,用于收、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到期后退还。

第三十五条招标物资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指招标单位从应付的材料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中标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供应物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比例为5%。

缺陷责任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五章区域采购

第三十六条为体现规模优势,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公司在项目集中地区实行区域集中采购,详见《区域划分表》(附件2)。

第三十七条区域内全部在建项目所需二类物资,均应纳入区域集中采购范畴,由公司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区域采购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上报的半年度物资需用申请计划,结合区域市场调查和潜在物资需求,编制上、下半年度物资区域招标方案,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为充分发挥物资公司专业优势,物资公司应成立区域供应机构,负责区域市场调查,编写市场调查报告并上报;协助公司做好区域市场物资招标;负责区域市场物资供应与管理。

第六章专家库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评标专家入选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三)熟悉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未曾因在招、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二)向招标人或者纪委监察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三)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接受公司考核。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提交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提交单位推荐书。

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经公司物资设备部初审,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公司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公司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成员进行考核,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七章招标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招标费用的收支及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由招标人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招标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收费总额应满足招标基本需要。

招标收费标准按招标包件预估金额确定,每包件预估金额低于500万元(含)的,按500元收取;每包件预估金额在500-2000万元(含)的,按1000元收取;每包件预估金额在2000-5000万元(含)的,按2000元收取;每包件预估金额高于5000万元的,按3000元收取。

第四十九条招标费用由各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专款专用、适度、有效的原则使用于招标管理。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五十一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标及评标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物资设备部对子(分)公司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要点

(一)是否存在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审批与签订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提报招标计划而擅自招标的;

(二)未经公司授权而以公司名义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需要进行核备的招标资料而未提交核备的;

(四)未按本细则组织评标小组或未按照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五)明招暗定或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钢轨、石化产品等按中国中铁规定实行集采专供,不再招标。

第五十六条公司、子(分)公司招标时,如内部单位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二类物资范围表

序号

类别

范围

备注

1

钢材

建筑钢材、型钢、钢板、钢管、金属制品

2

水泥

3

商品砼

4

混凝土外掺料

粉煤灰、矿粉

5

混凝土外加剂

6

土工材料

7

防水材料

8

线路结构材料

道岔、砼枕

9

桥梁及部件

钢梁、混凝土梁、桥梁缆索、支座、锚具

10

电缆

通信、信号、电力电缆

11

公司要求集中采购的其他物资

附件2

区域划分表

区域

包含省市

备注

1

西南片区

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2

华南片区

广东、广西、海南

3

华东片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4

华中片区

河南、湖北、湖南

5

华北片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6

东北片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

7

西北片区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备注:

区域内全部在建项目所需二类物资,均应纳入区域集中采购范畴,由公司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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