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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参保家庭等缴费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先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确定参保险种、缴费人数和费率,在核定缴费基数、补缴费、预缴费、退费、应加收的利息和滞纳金等基础上,核定缴费主体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应在征收业务操作结束后,按缴费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表》及以下几类业务操作的归档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单险种经办地区,可将缴费人员登记材料并入《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卷》归档。

(一)缴费基数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参保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申报该年度的职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定义,根据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表》《劳动工资统计表》《损益表》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生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已办理CA认证(即网上申报的电子数据认证)的单位,通过CA证书约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下载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名册和核定表与相关审核材料一同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未办理CA认证的单位通过单位代码和单位密码进行申报,从上下载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录入完成后在网上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携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连同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表》和相关审核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缴费单位完成规定的申报程序后,才能视为完成申报。

否则,视为申报不成功。

以下征缴业务的网上申报,参照此程序办理。

年度内因新参保、统筹地区内转入、跨统筹地区转入、恢复缴费等原因增加缴费人员的基数,在办理增加当月核定。

个人缴费人员缴费基数,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缴费人员,在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自愿确定其本年度缴费基数。

归档材料:

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或《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②《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④《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表》《劳动工统计表》《损益表》等审核材料;

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其他材料。

(二)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对于稽核查处、劳动监察查处,或仲裁裁决、法院裁决,以及参保单位自查等发现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提供《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稽核部门查处的,提供稽核部门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②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提供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

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④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⑤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归档材料:

①《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②《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③《稽核整改意见书》;

④《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

⑤《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⑦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中断(终止)缴费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对办理退休,因死亡、外来务工人员回原籍,或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服刑劳教等中断(终止)缴费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中断(终止)缴费手续。

经办人员根据数据库核定中断(终止)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生成《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

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中断(终止)缴费手续时,应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归档材料:

《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

(四)恢复缴费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中断缴费人员办理恢复缴费手续,生成《缴费人员增加核定表》。

归档材料:

《缴费人员增加核定表》。

(五)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材料形成过程:

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依据参保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金额,在上一浮动周期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核定本周期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归档材料:

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核定表》;

②费率浮动相关审核材料。

(六)补缴费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对应缴未缴或因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经办人员受理补缴材料后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生成《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根据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记载实际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但参保时间不予更改。

归档材料:

①《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②《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七)预缴费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缴费单位、缴费人员按规定趸缴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缴社会保险费,填报《预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经办人员受理预缴材料后进行审核,生成《预缴社会保险费核表》,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记为实际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归档材料:

①《预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②《预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八)退费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缴费单位、缴费人员由于特殊原因多缴费、重复缴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款或预缴费退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注明退费原因,经办人员根据退费材料进行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的,经办人员生成《社会保险费退费核定表》,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相关事宜。

业务部门从开始退费时问起扣减实际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扣减个人账户和利息。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

②《社会保险费退费核定表》;

③退费审核材料。

(九)加收滞纳金、利息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经办人员根据逾期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核定应加收的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决定加收滞纳金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决定文本进行核定,生成《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核定表》,由缴费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补缴起止时间、补缴金额以及补缴期间的利息率核定应加收的利息,生成《社会保险费加收利息核定表》,或直接将加收利息金额写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表》中,由缴费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核定表》;

②行政决定文本;

③《社会保险费加收利息核定表》。

(十)欠费核销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欠费企业破产或欠费单位已不存在,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已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对所欠社会保险费进行核销,生成《社会保险欠费核销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核销欠费。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欠费核销核定表》;

②欠费单位核销申请;

③法院的企业破产判决书或工商注销证明;

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基金征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人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账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二)地税部门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并附地税部门开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环节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人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四)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他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

算。

(五)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账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账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经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做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按程序审批后退回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七)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他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表:

(一)会计凭证类

①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15年

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二)会计账簿类

①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②总账15年

③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①会计年报(决算,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②会计月、季度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四)其他类

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

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保管期限为50年)

材料形成过程:

在每月征缴业务周期结束后,生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账)》《社会保险费基金补缴明细表(台账)》《社会保险费基金退费明细表(台账)》等征缴明细表或台账,以及《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社保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地税应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等汇总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进行核对后双方应签字确认,汇总表报送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账)》;

②《社会保险费基金补缴明细表(台账)》;

③《社会保险费基金退费明细表(台账)》;

④《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

⑤《社保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⑥《地税应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有关问题说明:

实行五险合一的地区使用《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账)》和《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未实行五险合一的地区可具体写明《××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账)》和《××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材料形成过程:

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综合分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

②年度基金征缴情况分析说明。

五、催缴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材料形成过程: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拒不执行的,提请稽核或行政处罚。

对资金困难暂时不能足额补缴的,与欠费单位签订补缴协议,约定补缴期限。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②《社会保险欠费补缴协议》;

③提请稽核或行政处罚的文本。

六、缴费证明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材料形成过程: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请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的,核实参保企业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晴况,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归档材料:

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②开具缴费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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