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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心医院

 

沭阳县中心医院

新建沭阳县中心医院外科病房楼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沭阳县中心医院

二0一七年五月

 

 

 

附件:

附件1:

会议纪要及修改清单

附件2:

立项批复

附件3:

委托书

附件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件6:

土地使用证

附件7:

地块红线图

附件8:

医疗废物委托处理合同书

附件9:

监测报告

附件10:

引用说明

附件11:

审批登记表

 

1概述

1.1项目由来

近年来随着沭阳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县的医疗保健要求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健康的期待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对这些人民群众关注的卫生问题,必须作出长期性、战略性的安排,努力在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强化管理服务上取得突破,加快提升医疗卫生能力,转变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因此沭阳县中心医院新建沭阳县中心医院外科病房楼工程项目的建设,是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医疗环境的需要,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优质、高效的卫生医疗服务。

沭阳县中心医院拟投资4600万元新建沭阳县中心医院外科病房楼工程项目,该项目位于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西侧,建设内容为一幢12层外科病房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253号令)中的有关规定,须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建设单位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踏勘、调研,收集和核实了有关资料,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的特点如下:

(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

(2)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等经过依托院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接管沭阳县南方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沂南河;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均采取地埋式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臭气浓度低、产生量小,经周边绿化吸收后在院区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固废得到妥善处置。

(3)本项目位于沭阳县沭城镇上海路西侧,建设用地属于医疗用地。

项目周边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较多。

1.3项目初筛

1.3.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文件要求

(1)本项目为医疗服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符合《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版)中鼓励类“第三十六大类: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第29条: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同时,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法[2013]9号)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中所列各条款。

本项目已经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文号沭发基[2011]36号,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

(2)项目拟建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及《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

(3)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中所列条款,符合国家及地方用地规划及环保规划要求。

1.3.2符合地方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沭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本项目所在地为医疗卫生用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地方规划要求。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区范围内大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整体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环境容量,该项目建设期间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但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

因此本项目选址与现有环境质量是相容的。

1.3.3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不位于《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会导致评价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1.3.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无相关负面清单。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文件要求,符合地方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符合生态红线要求,符合其他相关的环境标准要求,满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的要求。

1.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4-1。

我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接受沭阳县中心医院的委托,开展沭阳县中心医院新建沭阳县中心医院外科病房楼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31日;第二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25日;第三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17年2月26日-2017年3月8日,各阶段工作内容详见图1.4-1。

1.5主要环境问题

本次环评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

项目选址情况、项目施工期对周边环境敏感保护点的影响、项目营运期本项目对外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等。

1.6环境影响报告主要结论

本次环境评价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沭阳县城市总体规划;污染治理措施能够满足环保管理的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外环境对本项目影响可接受。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本报告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图1.4-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2总则

2.1编制依据及评价工作原则

2.1.1编制依据

2.1.1.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2012年7月1日;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5年6月1日实施;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06月16日;

(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1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206号;

(15)《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

(16)《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年12月10日;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30号;

(19)《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国函[1996]52号;

(20)《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办发[1995]183号;

(21)《国务院加强淮河水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2005.4.28

(2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

(23)《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

(2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27)《“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

2.1.1.2江苏省法规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2004年12月17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2012年2月1日实施;

(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5)《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998年6月;

(6)《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3年;

(7)《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8)《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6]40号);

(10)《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1号);

(11)《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省政府38号令);

(1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1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4)《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15)《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16)《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省环保厅,2011年03月17日;

(17)《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

(18)《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

(1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20)《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21)《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

(22)《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苏环规[2016]1号文。

2.1.2技术规范、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保护部,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4月1日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18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1月7日发布,2016年1月7日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国家环境保护局2009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1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11日发布,2004年12月11日实施;

(8)《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5年5月。

(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10)《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1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794-2016)。

2.1.3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沭阳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3)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2.2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

2.2.1评价目的

(1)通过对该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确定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源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产生量等。

(2)通过现状调查掌握拟建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及大气、水、噪声等主要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

(3)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特征和污染特征,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期及营运期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4)依据环保法规、环境标准和当地环境特点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及建设的可行性。

(5)提出并论证废水处理方案的可行性、避免地表水污染的对策与措施;提出减少本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和声环境质量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6)提出控制和缓解污染影响的对策和建议,为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2.2评价原则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清洁生产”、“双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为本次评价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工程分析,弄清本项目污染产生环节。

(2)贯彻“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原则,做好工程分析,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坚持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服从以人为本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近年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取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加强类比调查,充分利用国内同类型的“三废”治理经验,力争使本项目环评更具实用性和可靠性。

(5)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实用性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项目实施环保措施提供指导性意见。

2.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2.3.1环境影响识别

项目对环境的主要影响为:

(1)施工过程,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污染,施工机械对周围一定区域范围声环境的影响,施工污水排放对周边河流的影响,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地表植被破坏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影响,土地占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医院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地表水的影响。

2.3.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项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评价因子,具体见表2.3-1。

表2.3-1评价因子

类别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SO2、NO2、PM10

氨、硫化氢

地表水

pH、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总磷

COD、氨氮

噪声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

生态

项目拟建地周边生态的环境影响

固废

医疗固废和生活垃圾

2.3.3评价标准

2.3.3.1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评价区内SO2、NO2、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硫化氢和氨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3-1。

表2.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标准限值

单位

标准来源

SO2

年平均

60

μ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4小时平均

150

μg/m3

1小时平均

500

μg/m3

NO2

年平均

40

μg/m3

24小时平均

80

μg/m3

1小时平均

200

μg/m3

NOX

年平均

50

μg/m3

24小时平均

100

μg/m3

1小时平均

250

μg/m3

PM10

年平均

70

μg/m3

24小时平均

150

μg/m3

一次值

0.2

mg/m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硫化氢

一次值

0.01

mg/m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编制,2003年3月)中相关规定,沂南河水质功能区划分为Ⅳ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SS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具体标准值见表2.3-2。

 

表2.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

Ⅳ类水质标准

pH

6~9

COD(mg/L)

≤30

高锰酸盐指数指数(mg/L)

≤10

BOD5(mg/L)

≤6

SS(mg/L)

≤60

氨氮(mg/L)

≤1.5

总磷(以P计)(mg/L)

≤0.3

LAS(mg/L)

≤0.5

粪大肠菌群数(个/L)

≤20000

(3)声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位于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西侧(距离上海南路道路红线外80m),其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3-3。

表2.3-3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2

60

50

2.3.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标准,具体排放标准详见表2.3-4。

表2.3-4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污染物名称

单位

场界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

mg/m3

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标准

硫化氢

mg/m3

0.03

食堂燃气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

SO2、NOx、颗粒物等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具体见表2.3-5。

表2.3-5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SO2

550

15

2.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NOx

240

15

0.77

0.12

颗粒物

120

15

3.5

1.0

本项目建成后食堂产生的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3-6。

表2.3-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标准来源

类型

基准灶头数

小型

≥1,≤3

2.0

60

GB18483-2001

中型

≥3,≤6

75

大型

≥6

85

注:

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

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2)水污染物预处理及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废水经院内污水站预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同时满足沭阳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沭阳南方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级标准,尾水排入沂南河。

具体见表2.3-7。

表2.3-7废水排放、污水处理厂接管及尾水排放标准

项目

预处理标准

接管标准

尾水排放标准

pH[1]

6~9

6~9

6~9

COD(mg/L)

250

500

50

BOD5(mg/L)

100

350

10

SS(mg/L)

60

400

10

氨氮(mg/L)

35

5(8)[2]

总磷(mg/L)

8

0.5

LAS(mg/L)

10

20

0.5

动植物油

20

100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0

1000

注:

[1]pH无量纲;[2]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3)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边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具体标准值见表2.3-8和表2.3-9。

表2.3-8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标准来源

类别

昼间

夜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

60

50

表2.3-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标准

70

5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固废排放标准

①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以及相关操作均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中的相关规定实施。

②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处置活动应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生活垃圾的贮存与处置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GB18466-2005),污水处理中心的污泥排放时必须达到表2.3-10的标准。

表2.3-10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MPN/g)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

-

-

>95

污水处理站污泥按危险废物(HW01)进行安全处置。

2.4评价等级及评价重点

2.4.1评价等级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依托沭阳县中心医院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主要废气污染物为氨和硫化氢,本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选择该两种大气污染物进行评价等级的确定。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氨的一次浓度限值为0.2mg/m3,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为0.01mg/m3。

采用HJ2.2-2008推荐模式清单中的估算模式分别计算氨、硫化氢污染因子的下风向轴线浓度,并计算相应浓度占标率,然后采用评价工作分级判断大气评价等级。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见表2.4-1,评价工作等级见表2.4-2。

表2.4-1估算模式预测污染物浓度扩散结果表

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m)

氨(面源)

硫化氢(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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