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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

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

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

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

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

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

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

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

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

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

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

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

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

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

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

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

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

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 3 年内无

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

依法具有承贷资格的机关法人;

2、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

3、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

文件材料。

省级以上(含)政府项目除外;

4、地(市)级(含)以下政府负责还款的项目,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

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

拖欠到期银行债务;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财政总收入平

均增长率等指标符合银行有关规定要求;

5、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

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已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建

设项目,且符合非经营性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的,其项目前期运作资

金,也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八)农业科技开发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

确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并

能够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

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

证书等。

2、列入国家级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省级政府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九)申请单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总投资不超过 1000 万元。

2、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

的要求。

3、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

4、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

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20%。

(十)申请外币贷款,须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

用途。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

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 3-5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

其中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一般 1-3 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对银团

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

限执行。

第九条 宽限期。

宽限期指贷款第一次发放至借款人第一次归还本

金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

项目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本届地方政府任期内各期还款额度,原则

上不得低于项目各期平均还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银行相关利率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单项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

定。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区域融资最高额度,对有上级政府拨款或补贴的项目,可根据拨款

或补贴金额上调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贷款方

式。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如项目具备担保条件或项目收益全额

覆盖贷款本息,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否则,可采取信用贷款

方式。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三条 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

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核查的重点包括:

出具可行性研

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

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

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

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发展趋

势及价格走势;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

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

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

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

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

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 GDP 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

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

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

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

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

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

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

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

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

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

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

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

全。

第十七条 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

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

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

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

目总投资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

支付方式。

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

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

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

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

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

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 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

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 10%以上,对总

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

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

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

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

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

报有权审批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

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

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

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

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

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

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

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

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

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

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

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

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第二十一条 台帐管理。

开户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

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

动资金贷款)。

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项目投产第 1 年内营运资

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应纳入借款人一般融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二)一般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报批。

项目在 1 年内可投产或配套

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项目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

并根据项目达产率、项目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

调整。

(四)应根据项目实际投产进度发放贷款。

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

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或完成情况、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

技术及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严重偏离且危及

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得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改建类项目或不需投入营运资金

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类项目,不得发放配套流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开发性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操

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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