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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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江苏华旭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承包人:
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华旭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厂区道路工程
2、场外道路、厂区平整工程
3、给排水工程
4、油炉房、气站、电房、门卫工程
5、砼水池、设备基础工程
6、围墙、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仪征青山镇砖井村三组厂区内
工程内容:
1、厂区道路工程:
2、场外道路、厂区平整工程
3、给排水工程
4、油炉房、气站、电房、门卫工程
5、砼水池、设备基础工程
6、围墙、桩基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已落实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总承包(包公、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等)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计划2013年1月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2014年2月5日-2014年3月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天-395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预算价约计15540000.00元
6、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或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12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华旭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江苏华旭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包人:
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本合同协议通用条款除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外,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协议条款第六条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补充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语言仅适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及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市、地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3、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收到的施工图仅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承包方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与承包商协商确定派遣合适的工程师前往。
职权: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信息、合同管理;安全监督;现场协调;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所有涉及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及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项目经理
1、厂区道路工程:
姓名:
刘同祥,职务:
项目经理
2、场外道路、厂区平整工程:
姓名:
周爱忠,职务:
项目经理
3、给排水工程:
姓名:
仲晓平,职务:
项目经理
4、油炉房、气站、电房、门卫工程:
陈红,职务:
项目经理
5、砼水池、设备基础工程:
张美,职务:
项目经理
6、围墙、桩基工程:
刘春红,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
以现场条件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场临时施工用水、电、道路等条件以现场为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以现场条件为准。
(4)工程地质和底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准备。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完成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以不影响工程施工为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现场书面交验,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9)其他工作:
协商处理。
7、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义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进厂后一周内提供机具设备进厂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施工及管理人员情况、本月投资完成情况、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质量月报和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证交工前完好无损,凭签证计取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发现地下管线等,乙方不得破坏,否则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工地。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自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之日起10日内,需提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监理审核确认,并与承包人对接,经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施工的依据。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个工作日。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除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拨款不及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供应材料及设备导致的关键线路工程延期外,工程工期不予顺延,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接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给予审核答复,情况属实的工程工期可顺延。
4、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
除满足发包方要求的总工期外,承包方应按要求完成发包方规定的阶段性工期。
5、安全施工执行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与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的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当工程量完成至工程总造价的30%起开始支付工程款,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之后按每月完成量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留总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10天内结清,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竣工审定结算,施工期间内不予以支付调整费用。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费用,在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全数扣除。
3、上述两项工程均指单项工程的支付与设计变更。
12、工程款预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3、工程量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见第六款第11条
7、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调换
(3)承办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须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调换。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协商处理。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超过计划部分发包人按实际收承包人材料。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协商处理。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由发包人与供应商结算,承包人配合提供进厂验收依据及记录。
15.3承包人采购设备的约定: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且经甲方和监理方事先认可。
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代用材料时,经监理和甲方认可,可由此增减合同价款,价格经甲方确认。
承包人有权拒收、拒用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材料,对有疑问的提出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16、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并承担一切责任;
由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增减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报监理、甲方批准,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结算,监理核定后报甲方审计。
9、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套,提供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准予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5日内。
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原因因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经返修后打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2)本合同中的发包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同意
21、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2、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的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3、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4、补充条款
单项工程的其他要求,发包方可要求与项目经理另行签订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且如果与本合同存在冲突,则以各个项目的签署的合同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另签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承包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