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化工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化工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化工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2、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目标
5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
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
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3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每缺1项扣5分,扣完为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第5.4.2条、
第5.9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5.4.3条
安全记录档案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50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2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
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1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2、未按上报周期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第5.8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
3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5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
80
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
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1条
第5.7.1条
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1条
3、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使用密闭的防护措施,有爆炸危险的库房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剧毒物品的库房还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仓库
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
有供对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1条
第5.7.1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40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应急安全设施。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6条
第5.7.1条
2、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查资料,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9条
用电安全
65
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20分,扣完为止。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
第5.7.1条
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3、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4、变配电室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20分,扣完为止。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9.3条
第5.7.1条
5、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6、用电设备和电线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7、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警示标志
20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现场,无标志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5.7.3条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5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储存管理
60
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储存管理
2、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第5.7.1条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查记录,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查记录,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6、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安全操作
60
1、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第5.7.1条
2、装卸易燃易爆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3、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安全操作
4、装卸腐蚀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第5.7.1条
5、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6、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查资料,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3.4条
安全检查
40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无制度扣10分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0.1.1条
第5.7.1条
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无检查表扣5分,无台帐扣5分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0.1.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安全检查
3、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查记录,无整改记录扣10分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0.2.1条
第5.7.1条
4、企业应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查记录,无整改记录扣10分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0.3.1条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车间布局
10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第5.10.1条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20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第5.10.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环境场所
建筑物
40
危险化学品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2条
第5.7.1条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2条
布局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1条
第5.7.1条
零售经营条件
120
1、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2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环境场所
零售经营条件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3条
第5.7.1条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4条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7条
5、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8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查现场,不符合扣20分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5.4.11条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15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每项不合格扣5分。
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第5.7.1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环境场所
安全距离
20
建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
每项不合格扣5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
第5.7.1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40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
第5.7.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查现场,不符合扣10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