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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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水电公司、各有关市、县水利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供价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现将《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

水电电气化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省计委。

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施农村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为促进我省农村水电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依据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结合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领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电气化建设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组,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处理电气化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请领导组决策。

第三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权,确定山西省水利厅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山西省水电公司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施工组织、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把关等项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政府市、县长或分管市、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电气化建设项目,各有关县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

第三章项目的选点和审批

第八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的原则。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市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工作深度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编制完成。

其中,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要达到30%。

第十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全新进行项目审批。

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要经各有关县、市计委和水利局逐级审查,并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由省计委根据国家对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各县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

施工设计由各县、市水利局逐级审查并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按照省计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对施工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抄送省、市、县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在完成设计批复和材料设备、施工建设招投标后,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查并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

省级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2:

1,市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配套资金,其余由各县自筹或贷款解决。

具体数额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对于省、市配套资金及县级自筹资金,分别由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进行协调,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具体落实,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筹集。

第十六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资金筹集要按照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

各县要积极争取建成一处由民营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力发电企业。

第十八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省水利建设基金。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用于水利的其他资金。

(四)各种扶贫资金。

(五)电力基金。

(六)已运行水电站的发展再生产资金。

(七)各种环保补偿费。

(八)各种民营资本。

(九)项目法人贷款。

(十)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来源,确定出资代表,组建股份制项目法人。

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的水电资金,由山西省水电公司作为出资代表;对于省电力发展基金,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出资代表或确定还本付息方式;对于市、县配套及其它投资,分别确定各自的出资代表。

各出资代表以其出资所占资本金的比例,持有相应的股份,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上年度各出资人实际到位的资金比例调整股份比例、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人选。

凡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建设单位,省水利厅将不安排当年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资金管理,是在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的监督下,由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按照《公司法》和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按投资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用于我省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

水电电气化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成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要编制每季度的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及当年度的电气化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和下年的投资安排建议,并定期向县、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否则,下年的电气化资金不予下达。

第二十五条省水利厅每年都要组织对各电气化建设县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各建设项目的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及当年建设计划,下达当年的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

对于综合考评情况好的县或工程,在中央和省级投资中予以重点支持;对于综合考评情况不好的县或工程,调减直至取消当年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市、县投资要与中央和省级投资按比例同步到位,对市、县资金不落实或到位差的,省水利厅将调减直至取消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由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总责。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电气化建设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施工单位均实行招标。

省水利厅水电局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过程的监督及招标成果的审查批复;项目法人负责制定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市、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并不定期组织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定期填报考核表,省水利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对性考核。

考核情况作为下阶段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资料,由省水利厅在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

对个别丧失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条件的县(市),省水利厅要及时提出调整和替补方案,以保证电气化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责任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论调到哪里或哪个部门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项目的验收及建后管护

第三十四条电气化县建设竣工,市、县项目责任主体和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检,并向省水利厅和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电计电气化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对竣工的项目要尽快制订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由项目法人依照《公司法》全面负责竣工项目的建后管护。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八条通过电气化建设,各有关县要逐步把所有已、在建水电站以入股的方式组建成集团化经营、股份制运作的电源股份公司,为水电行业实现“厂网分开”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继续坚持和执行国家针对第一、二、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各市、县要出台鼓励水电建设和发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和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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