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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变动,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

虽然2005年5月,我国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但是仅占当前价格不到1%.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方法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而未能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

企业不必为未被开采的煤炭负责,而以实际开采量征税。

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率极低,资源浪费严重。

按规定。

煤矿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然而据调查,我国国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为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在15%-20%.在中国人均煤炭可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况下。

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350亿吨,但煤炭资源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被浪费的煤够我国使38年。

  2.资源补偿费。

我国资源补偿费根据销售收人征收。

由于1994年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前,已经开征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煤炭企业税负已经过重,导致资源补偿费仅为销售收人的1.18%,而国外矿业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一般在8%一lO%.这样低的税率,无法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

相对于其他税种反而显得无足轻重,甚至被认为是重复收税、乱收费。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级差调节”。

使各煤炭企业能公平竞争,后者目的在于体现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益,主要用于补偿勘探投资。

但是由于两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税额都不是很高,资源税级差调节的效果也不明显。

容易让企业认为是重复征税,引发不满。

  3.增值税。

主要有三点:

(1)我国自1994年起颁布了新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现在的13%,这相当于把煤炭业视作一般的制造业,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

(2)目前煤炭企业普遍抱怨税负过重。

这主要由增值税引起的。

(3)采掘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大多数小煤矿实行包税制,现行税制对其影响不大,大型煤矿相对小煤矿税负高很多。

国家应该从政策上适当扶持大型煤炭企业。

  4.税收分配。

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以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

但中小煤矿开采代价往往是环境破坏严重、事故频发、回采率极低。

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体现政绩经常“睁只眼闭只眼”。

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的税率设定及用途方面还存在争议:

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最为熟悉,但是若由其设定税率无法确保国家的利益;

而税收的分配问题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征收及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5.国有资产流失。

以石油为例,近几年油价飙升,石油企业利润纷纷大幅提高,国外政府通过征收资源暴利税,分享了超额利润中的70%一80%;

而在中国,三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飙升至现在的1000多亿元,三大石油集团被海外投资者控股10%左右,相当于大量国有资产流人海外投资者手中。

最近煤炭价格也不断上扬。

从1998年100多元/吨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吨,国家对煤炭行业制定相关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缓。

  6.环境破坏。

据专家估计,如果将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纳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吨煤炭成本将增加50元。

廉价的资源不但导致滥挖滥采、开采浪费。

还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贸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国家对焦炭资源只征收极低的资源补偿费,还不考虑环境成本,使生产成本很低,实际上补贴了那些焦炭使用国,他们低价买到焦炭,却把污染和事故留给了我国。

  二、国外煤炭税收制度简介

  国外通常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实现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稳定的矿业税收制度。

充分考虑采掘业的特殊性与环境多样性,既体现了国家对可耗竭资源的所有权,也对采矿业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风险进行一定鼓励性补偿。

  各国征收的矿业税收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权利金、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环境补贴、资源暴利税、耗竭补贴等。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再扣除允许抵扣的部分费用作为税基,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到的。

所有盈利企业都必须缴纳。

  财产税是世界许多国家(如美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税基为财产评估价值,一般有三种方式:

售价比较法,由多个类似财产进行售价比较得出的评估价值;

收入法,由产生收入财产所有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评估法;

成本法,适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财产。

  权利金是矿业特有的税种,开采人向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开采其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

征收方式主要有:

按产量或销售量计算。

或者按所开采的矿产储量计算。

征收税率各不相同。

一般由政府设定统一标准。

  矿业权使用费是企业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的矿业出让金。

企业遵守一系列规定后,有偿获得指定区域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若矿产地为国家出资勘探形成。

则还需要额外补偿国家投资的勘探费用。

各矿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此法。

  环境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是针对某些矿山征收的税种,用于补贴开采矿产对当地环境带来的外部成本,一般针对规模较大或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

某些地区还针对水资源或其他环境资源征收专门税种。

  资源暴利税目前仅在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推行。

若资源价格大幅上升,可能会使矿业企业获得远高于其它行业的超额利润。

该利润主要是由于资源本身稀缺性所导致。

而非企业自身管理或运营出色,因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通过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分享这部分超额利润。

  耗竭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

国家在征税时返还一部分税款以补贴企业用于寻找替代能源或开发新矿以替代日益耗竭的旧矿。

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成本耗竭补贴法,用单位成本乘以日销售量得出成本耗竭;

百分比耗竭补贴,不同矿产品采用不同百分比,以矿产的毛收入为基数扣减。

  三、煤炭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1.设立权利金。

我国应该取消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而采取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权利金制度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最好的办法是以储量征税,并将赋税与资源回采率挂钩,实行分级征收。

资源回采率越低,税率越高。

如果能够使我国资源回采率从平均水平的30%左右提高至国际一般水平的75%,以全国2006年煤炭总产量约23.8亿吨计算,可以避免浪费52.4亿吨煤,以全国2006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301.55元计算,相当于节约15801.22亿元。

提高税率至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为8%一10%,同时采取浮动税率,并和资源价格绑定,可以避免因价格疯涨而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2.降低增值税。

我国目前把煤炭业看作一般的产业,征收税率为13%的增值税。

无法体现煤炭作为耗竭性资源的本质,也使煤炭行业实际税负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业。

国外矿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都没有将增值税作为煤炭征税的主要手段。

因此,应该将增值税作为权利金的补充,在征收权利金的基础上。

视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税率使得煤炭行业税负达到国内一般行业水平。

并且加大对高新技术设备等的抵扣。

以鼓励煤炭企业更新技术。

降低对资源的浪费。

  3.设立资源暴利税。

借鉴某些矿业发达国家的做法。

设立资源暴利税。

将资源价格大幅上升而产生的大部分超额收益纳为国有。

实际操作上以销量为基数乘以具体税额,税额的设定应主要参照资源的市场价格,适当参照国内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资源暴利税标准应每过几年重新核准一次,但是除非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应确保该标准的稳定性,不断变化的制度会给投资者不好的印象。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指导思想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革新、鼓励寻找替代能源、鼓励产业集中。

在前期勘查及开发阶段应适当鼓励,对勘查和开发支出的税收实行优惠处理(加速折旧、扣减、资本化、当期摊销等);

对可以提高生产技术的设备引进等也实行上述优惠以鼓励技术革新;

实行耗竭补贴,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衰老煤矿,用于寻找新矿体,减轻煤炭结构调整和衰老矿区转产的负担;

采取措施整顿行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秀的大型企业。

  5.设立环境税。

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征收环境税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应至少开征水资源税、森林草场资源税和土地资源税。

还可开征空气污染等税目。

计税依据应以实际生产、使用或排放量为基数,从量定额课税。

税率总的原则应该从高,但不宜太复杂,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采取差别税率。

为了鼓励保护环境,可以每年从环境税中返回部分给表现突出的企业。

  6.理顺地方与中央关系。

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金、红利及资源暴利税。

应归中央所有,统一划入财政收入,再对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分配;

体现采矿外部成本的环境税则应归地方,并将各地权利金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给地方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政府需要有效监督各矿山的计税额度即资源储量,并和国家部门一起制定税额标准。

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力,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税率。

产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它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

我国虽然是世界上拥有矿产资源总量和种类较多的国家,但人均拥有量却相当少。

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税赋过轻及使用上的无偿性,我国不少地方矿产资源浪费现象都比较严重,而且还引发了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社会分配不公及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尽管这些问题已逐渐引起我国决策层的高度关注,并先后提高了部分矿产资源税税额标准,但与不断上涨的资源价格和矿山开采行业丰厚的利润相比,提高后的税额标准依然偏低,远远没有达到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之目的。

如何正视和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是某地或某几个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大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未来的十分严峻的大问题。

为了摸透情况,明晰利弊,提出对策,我们对豫西三门峡市矿产资源及其税赋概况、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三门峡市矿产资源及其税赋概况

三门峡市地处豫西丘陵地带,境内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不仅种类较多,且分布广泛。

据《2010•三门峡年鉴》记载,该市已发现矿产地318处,其中大型矿产地46处,中型矿产地96处。

发现矿藏66种,已探明储量的有50种,潜在经济价值达3000亿元,保有储量居全省前3位的有31种,已开采利用的27种,其中黄(黄金)、白(铝)、黑(煤炭)是其辖区的三大优势矿产资源。

黄金矿产储量、产量均居全国第2位。

金、锰、铅、锌、锑、钽、铌、锂、铍、铷、铯、硫铁矿、铸型用砂岩、砷、云母、玻璃用砂岩等16种矿产为河南省之冠;

铜、钼、银、钨、磷、压电水晶、熔炼水晶、石膏、石墨等9种矿居河南省第2位。

铝土矿、铁、镓、白云岩、伴生硫、水泥配料及黏土等6种矿产居河南省第3位。

上国家储量平衡表的33种,其中:

金矿探明储量404531/53879千克/千吨,铝土矿探明储量182583千吨,煤矿探明储量1681762千吨,铁矿探明储量65461千吨。

这些矿藏不仅储量大、品位高、质量好,而且分布相对集中,覆盖浅、易开采,共生、伴生矿产多,易于综合开发利用,丰富的矿产资源使三门峡市成为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和能源开发基地。

三门峡市矿产资源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分布特点,其东北部的义马市和渑池县为煤、铝土矿、水泥用灰岩等矿产集中分布区;

西部的灵宝市为金矿集中分布区;

南部的卢氏县为稀有、稀散、有色金属矿集中分布区。

据《2010•三门峡年鉴》资料显示,三门峡市共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184个,其中金矿52个,铝土矿39个,铅锌矿20个,煤矿2个,铁矿32个;

设置采矿权302个,其中金矿31个,铝土矿21个,煤矿53个。

全市工业企业的支柱产业如能源、冶金、建材、化工等都与矿产资源有关,矿业对工业的支撑度在70%左右,影响涉及面达80%以上,矿产资源在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持续强力开发,黄金资源已明显出现资源不足的问题,形势相当严峻;

铝土矿开采中的采富弃贫现象,极大地降低了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煤炭等资源开发中,部分乡镇矿山生产能力低,采矿方法落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这些问题都是三门峡矿产资源在可持续发展中尤为突出的问题。

三门峡市2005年4月以前执行的矿产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是按照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浮30%征收的,即:

煤炭按0.6元/吨(统配)和1元/吨(非统配)征收;

铝土矿石按14元/吨(标准税率为20元/吨)征收;

黄金矿石按1.33元/吨和1.47元/吨(标准税率为1.9元/吨和2.1元/吨)征收,这些税率在制定上都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

当时煤炭的价格仅为45元/吨、铝土矿石价格仅36元/吨左右,黄金价格为68元/克,利润率也相当低。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矿产行业的盈利空间大幅度扩展。

如随着国际国内黄金价格的逐年持续攀升,黄金平均售价2004年为110元/克,2006年为160元/克,2007年为210元/克,2008年因金融危机影响,价格一度下跌,但到2009年又开始上涨,至2010年上半年黄金平均售价达240元/克以上,最高黄金平均售价达260元/克左右,黄金行业的利润率也随之水涨船高。

矿产资源开采高收益与低税赋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为促进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国家和地方近期先后调整了部分矿产资源税税额标准。

2005年4月3日,河南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从4月1日起调整了铝土矿等矿产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其中:

铝土矿由原来的每吨14元调整到20元;

三门峡境内除文峪、安底、桐沟、崤山东闯、樊岔、灵湖、秦岭等金矿外,其他开采生产金矿的企业,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由每吨1.47元、1.33元、1.12元调整到每吨2.1元、1.9元、1.6元。

同年5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从5月1日起对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三门峡境内义马矿务局每吨由0.6元上调至2.5元,其他煤炭企业每吨由1元上调至4元。

2006年5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岩金矿资源税政策又作重大调整,实行新的7个等次从量计征制标准。

2007年2月1日起,焦煤资源税税额调至每吨8元。

2007年8月1日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额,最高提高了15倍。

接连上调矿产资源税税率,表明了我国决策层对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视。

但相对于矿产资源企业丰厚的投资回报率和不断上涨的矿产品价格,以及一些地方对矿产资源保护意识的依然淡薄,调整税赋的目的从总体上看还远远没有达到。

二、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源税是政府直接影响矿产资源消耗情况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调控措施,它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和利用效率,促使经济与资源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有着其他调节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资源税设立的初衷并没有实现。

(一)现行资源税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现行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或利用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通过资源税调整资源开采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制应有的作用。

一是它没有体现出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二是它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很难实现有效保护资源、高效利用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目的。

三是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未能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难以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更难以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因而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私挖滥采的作用,与科学发展观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严重背离。

(二)现行资源税收入归属不妥当。

由于分税制改革把资源税定为地方税,收多收少会直接形成地方财力,这就导致了一些地方、特别是工业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对资源税的过分关注。

他们为了获得高额税收,或谋取所谓的政绩,会不顾当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适当保护,漠视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当地矿产资源的私挖滥采。

但当这些资源枯竭之后的路该怎么走,由于地方主要负责人的频繁更换,短期行为的失控、失察和有关方面环保意识的薄弱,这一问题还普遍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应有的重视。

据调查,豫西某地资源税收入占当地一般预算收入比例2001年为7.89%,到2010年则高达12.7%。

其资源税绝对额也由2001年的1320万元增至2010年的12852万元。

9年间增长了8.7倍。

在矿产资源税赋没有大的调整的情况下,资源税收入的大幅度增长,表示该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矿产资源枯竭的速度加快。

(三)现行资源税收入最本质的用途不明确。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了植被、山脉等一系列破坏,还污染了空气和周边的自然环境,到处堆放的尾矿及矿碴更是蚕食了大量农田。

为了消除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筹措生态修复的巨额补偿投资作为开征资源税最主要的目的。

为此,多数国家都将资源税定为中央税,或者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

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掌握了此项收入,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作统筹兼顾的“二次分配”。

而我国不仅将资源税全部定作了地方税,而且全部列入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自资源税开征以来从没有指定过专有用途。

其结果往往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有钱公款消费,没钱治理生态环境,把生态治理的沉重包袱留给继任者和中央政府,留给子孙后代,这就完全背离了开征资源税最本质的用途。

同时,我国资源税的现行分配格局还刺激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为了眼前利益乱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挖滥采,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为从量税,其计税依据是:

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程依据;

纳税人已开采而又无法销售或没有自用的资源无需纳税。

这种计税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从资源税的课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

这种设定的直接后果是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纳税人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尤其是采取“吃菜心”的采掘方式,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同时,从量定额征收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自动调节的功能。

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之间的联系,使其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从2003年起,一些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矿山企业的利润大幅度增加。

但是由于资源税从量征收,不仅使国家没有因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税,资源税收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且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的调节手段,使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囊中,产生了新的更大的不公平。

(五)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不合理。

由于诸多历史原因,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总体过低,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之间的级差收益,且不能根据资源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直接导致了我国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难以客观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企业的盈利状况。

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的不合理,不仅严重背离了市场机制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客观反映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还容易造成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导致了我国资源开发强度的快速上升及环境破坏程度的日益加深。

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还导致了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比如我国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由于资源产品价格较低,加工业相对落后,对资源只进行粗加工,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大部分运到东部发达地区进行加工、出口,资源产地得不到资源的高附加值,输出资源的价值被大量地转移到了东部,自然资源开发并没有使西部资源产地受益,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财政税收优势,进一步扩大了东西部地区之间的贫富悬殊。

三、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

现行矿产资源税制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它不仅加大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消耗和枯竭速度,使许多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和污染,而且对不少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加快了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

长期以来,我国进入矿山开采行业的门槛过低和极高的投资回报率,以强大的诱惑力吸引了方方面面的投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期间,由于宏观政策的鼓励和默许,豫西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掀起了矿产资源的开采狂潮。

来自国有、集体、个人等方面的大量资金都纷纷投入到矿山开采行业。

当时豫西的一个只有4万余人的黄金乡镇,短期内加上“采金”的流动人口超过9万人。

位于深山的某贫困县矿点也扎满了来自四面八方“淘金者”的营寨。

在不少乡村,到处都可以看到搞黄金等提炼的氰化池、混汞碾或“小浮选”。

如此环境之下,不少人鼓了腰包,集体得了实惠,当地财政收入也连年跨上“新台阶”。

但由于长时间的过度、过滥开采,使不少矿山迅速面临枯竭的困境。

(二)加大了矿产资源的浪费程度。

由于矿产资源税赋过轻及对资源的无偿使用,加上近年来矿产资源价格持续上涨,一些投资者出于对高额利润的狂热追逐,在资源开采中普遍存在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采主弃副的现象,以大量消耗资源、缩短矿山服务年限为代价,片面追求短期效益,给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其主要表现:

一是矿产资源回采率低。

按《煤炭工业技术规范》要求,矿井采区的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 

75%,但实际上不少煤矿矿井的回采率仅在30%左右,特别是一些小煤矿的回采率不足20%,这使得从储量上看能开采上百年的煤矿,实际上三四十年就开采完了。

二是综合开发利用率低,如金矿中的伴生银、铜、锌、铅、硫等多种有用元素,仅部分国有矿山不同程度地综合回收,大部分矿山都没有将这些有用元素利用起来。

三是各级政府虽然加大了对小煤窑、小金矿私挖滥采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国家没有从提高资源税税率和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采取治本措施,风声过后一些小煤窑、小金矿还会活跃起来,使濒临枯竭的矿产资源雪上加霜。

(三)削弱了地方发展现代化工业的内在动力。

由于投资矿产资源开采成本低、回报率高等方面的强大吸引力,经济落后但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为推动当地经济迅速发展,自然会更加关注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业,严重削弱了其引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当地工业的内在动力。

这些地方即使发展工业,也多与大量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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