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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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六条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采取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文化企业认定可由市文化产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市文产办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与评审,并根据考核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第八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均可申报。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七)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八)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九)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申报企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授予“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二)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凡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三)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引进市外知名文化产业企业在珠海注册公司并入园,对每引进一个获得省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对每引进一个获得国家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四)对入园文化企业,予以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原则上为3年。

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五)对入园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500(含)平方米给予5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501-1000(含)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1-2000(含)平方米给予15万元补贴;2001(含)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补贴。

(六)对经教育部认证获得国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含)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注册公司并入园实施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项目,一次性给予公司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版权或专利)并上线运营动漫网游产品的公司,一次性给予公司两年房租全额补贴和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费用补贴,减免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七)对入园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获得文化产业各门类奖项以及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同等条件下,如扶持资金有限,入园文化企业优先享受奖励。

(八)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驻文化企业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申请拨付的原则与流程:

扶持的资金均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扶持时间计算均按财务自然时限计算原则执行。

(一)拨付原则。

市文产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市文化产业园区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和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申请拨付认定国家、省级和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奖励、引进市外文化产业企业补贴、入园企业房租与装修补贴、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补贴及商务会展活动补贴资金按“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拨付”原则。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贴资金按“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原则。

(二)拨付流程。

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或入园文化企业申请→市文产办审核并加具意见→每年第二季度前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被资助文化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市财政局根据协议规定及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区、镇扶持资金配套安排及拨付可参照市财政安排及流程办理。

第5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文化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市文产办将定期对园区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入园文化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管。

每季度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要向市文产办和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上季度运营发展情况季报表》。

第十四条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入园文化企业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凭据及园区文化产业产值、园区运营发展情况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对投入产出比和经济效益低下的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取消其继续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

(一)因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与功能的;

(二)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四)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一经发现入园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扶持。

(一)入园文化企业其文化性质改变或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二)入园文化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园区申报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包括数字出版、影视节目策划制作与发行、文化艺术创作、互联网信息服务、动漫网游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工艺品创意设计与展示销售、版权及文化产品贸易与服务、影像视频与舞台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会议会展与娱乐表演活动、服饰文化、服装设计等。

第十九条本细则扶持项目额度最终以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市文产办提出建议,报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为本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附件: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

行业参考目录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制作服饰文化、服装设计

六、文化娱乐服务

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服务

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展销、拍卖等服务

八、文化设备服务

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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