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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目  录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三章 社会发展和文化

  第四章 外交政策和社会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国籍、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

  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苏

  第八章 苏维埃社会主

  第九章 自治省和自治地区

  第十章 人民代表苏维埃

  第十一章 选举制度

  第十二章 人民代表

  第十三章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

  第十四章 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

  第十五章 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第十六章 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十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

  第十八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

  第十九章 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章 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

  第二十一章 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二十二章 检察机关

(1978年4月13日)

  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

  ——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

  ——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保持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1925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和1937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按照苏联宪法(根本法)——苏联宪法确认了苏联社会制度和各种政策的根基,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以及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组织原则和目标,特制定公布本宪法。

第一部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制度和政治的基础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一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苏维埃是俄罗斯联邦的政治基础。

  所有其他国家组织都要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负责。

  

第三条 

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由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它们对人民负责。

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

民主集中制把实行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及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

  

第四条 

苏维埃国家及其一切组织根据社会主义法制进行活动,维护正常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一切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公务人员都必须遵守苏联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苏联法律。

  

第五条 

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进行全民讨论,并付诸于全民公决。

  

第六条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政治制度、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

苏共为人民而立,为人民服务。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决定苏联社会发展的总方向,规定苏联内外政策的路线,指导苏联人民伟大的创造性活动,引导苏联人民为共产主义的胜利而有计划地、有坚实科学根据地进行斗争。

  所有党的组织都在苏联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全苏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能、可参加国家的、公共的事务管理,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劳动集权参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讨论解决,制定生产和社会发展计划,干部的培训和配置,参与讨论处理企业、机构管理问题、劳动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问题,以及为发展生产和社会文化设施、进行物质鼓励而利用有关资源问题。

  劳动集体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促进推广先进的工作方法,加强劳动纪律,用共产主义道德精神教育其成员,注意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 

苏维埃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强化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完善国家设施,提高社会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加强人民监督,巩固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扩大实行公开原则,经常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其形式是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

  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其法定职能而必须拥有的财产也是社会主义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为其巩固创造条件。

  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谋取私利或达到其他自私目的。

  

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制作为全体苏维埃人民的共同财产,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他矿藏、水流、森林为国家所独有。

工业、建筑业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和邮电设施、银行,国家组织的商业、市政和其他企业的财产,城市基本房产以及其他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须拥有的财产,均属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及联合企业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以及其他为实现其章程规定的职能所必须拥有的财产。

  集体农庄占有的土地归该农庄无代价、无期限地使用。

  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其向国家所有制靠近。

  集体农庄和其他使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有效利用土地、爱护土地,提高其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劳动收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财产的基础。

日常生活用品、个人消费品、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财产、住宅和劳动储蓄都是个人所有制财产。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所有制财产及其继承权。

  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可以使用土地用于经营家庭副业(包括饲养牲畜和家禽),从事果园业、菜园业以及个人住房建设。

公民必须合理使用拨给他们的土地。

国家和集体农庄协助公民经营家庭副业。

  公民个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不得用来获取非劳动所得或损害社会利益。

  

第十四条 

苏维埃人民不被剥削的劳动是提高公共福利、增进整个民族和每一个公民福利的源泉。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对劳动和消费标准实行监督。

国家决定应征所得税的税率。

  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及共同成果决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国家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刺激,鼓励革新,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以促进劳动转化为每一个苏维埃人的生活第一需要。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的最高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国家通过劳动人民创造性的劳动和社会主义竞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经济管理形式和方法的完善,保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证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蓬勃发展。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经济是在整个苏联范围内由包括各个社会生产分配、交换环节组织的单一经济综合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经济的管理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兼顾各地区、各部门的原则,把集中领导与企业、联合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独立与主动性的发挥结合起来。

同时积极利用经济核算、利润、生产成本和其他经济杠杆与鼓励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苏俄允许公民在手工业、农业,为居民生活服务的行业范围内从事个体劳动,以及从事完全以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其他形式的个体劳动。

  

第十八条 

为了当前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苏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并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的洁净,保障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环境的改善。

  

第三章 社会发展和文化

  

第十九条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是俄罗斯联邦的社会基础。

  国家促进社会的社会同一性的加强,消除阶级差别、城乡之间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促进苏联所有民族的全面发展和接近。

  

第二十条 

根据“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共产主义理想,国家致力于扩大现实的可能以使公民充分运用自己的创造力、才能和秉赋,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改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科学地组织劳动,逐渐在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过程全面机械化和自动化基础上减少并进而完全取消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不断致力于执行把农业劳动变成一种工业劳动,扩大农村的国民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机构网,把乡村改造成为设备良好的居民点的纲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始终坚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的劳动报酬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方针。

  建立社会消费基金以更充分地满足苏维埃人的需求。

国家在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的广泛参与下确保此项基金的增加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发展并扩大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商业和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国家设施。

  国家鼓励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为居民服务的活动。

国家促进群众性的体育文化运动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实行并完善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保证公民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训练,目的是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促使其身心成长、培养他们从事劳动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保证有计划地发展科学和培养科学干部,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增加和广泛利用精神财富来对苏维埃人进行品德和美学教育以及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

  俄罗斯联邦大力鼓励发展专业的和民间的艺术创作。

  

第四章 外交政策和社会

  主义祖国的国防

  

第二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外交政策以苏联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的目标、任务和原则为指导。

  在俄罗斯联邦,禁止战争宣传。

  

第二十九条 

根据苏联宪法,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全体人民都应关心的事业。

  为保卫社会主义成员,保护苏维埃人民的和平劳动以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确保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经常保持战斗准备,随时保证反击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条 

俄罗斯联邦保证国家安全,保证有足够的防御能力,为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他们需要的物资装备。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务人员和公民个人有义务保证国家安全,增强国家防御能力,这种义务由苏联立法规定。

第二部分国家和个人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国籍、

  一切公民平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苏联宪法确立的单一联盟国籍,俄罗斯联邦每一个公民同时也是苏联公民。

  获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和程序由苏联国籍法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共和国的公民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等的权利。

  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受苏维埃国家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或民族、性别、教育程度、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居住地点和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平等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予以保证。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实现这些权利的保证是:

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受教育和职业训练、参加劳动、获得劳动奖赏和工作提升、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的机会,以及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创造条件使妇女能够兼顾劳动和作母亲的责任,对母亲和儿童给予法律保护以及物质上和道义上的支持,包括给予孕妇和母亲保留工资的假期和其他优待,逐步缩短带幼儿的妇女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各种族和民族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实现这些权利的保证是:

实行苏联各民族全面发展和互相接近的政策,用苏维埃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教育公民,可以使用本族语言和苏联其他民族的语言。

  凡是对权利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限制,基于种族和民族原因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公民特权,以及任何宣传种族或民族的特殊化、仇恨或歧视,均依法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保证给予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有权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以保护属于他们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和其他权利。

  在苏联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必须尊重苏联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并遵守苏维埃法律。

  

第三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对于因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与和平事业,因参加革命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因从事进步的社会政治活动、科学活动或其他创造活动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避难的权利。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

  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苏联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苏维埃法律宣布并保证的全部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扩大权利和自由,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计划的执行不断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

  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根据其志愿、才能、职业训练、教育程度并在考虑到社会需要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种的权利。

  实现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发展生产力,实施免费职业教育,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开展新的专业训练以及发展职业指导和安置系统。

  

第三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休息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对工人和职员实行不超过四十一小时的工作周,缩短一些职业及工种的工作日和夜班工作时间;提供工资照付的每年假期和每周休息日,以及扩大文化教育和保健机构网,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和旅游事业,在居住地点创造良好的休息条件和居民合理利用业余时间的其他条件。

  集体农庄庄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由集体农庄规定。

  

第四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障是:

国家健康机构提供免费的专业医疗帮助;扩大医疗和改善公民健康的网络机构;发展和完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设备;采取广泛的预防措施;采取改善环境的措施;对年轻一代的健康予以特殊照顾,包括禁止童工,但训练和劳动教育除外,以及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以防止疾病和减少危害并保障公民生命的长久和活力。

  

第四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年老、生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以及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有权得到物质保证。

  这一权利由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的社会保险所保障:

对暂时无能力者予以补助;由国家和集体农庄对年老和无能力者以及丧失生活来源者支付补助金;对部分丧失能力的公民安置工作,照顾年幼公民和伤残者,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获得住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发展和保护国家房产和公有房产,帮助合作社和个人建设住宅,在社会监督下公平分配随着实施设备完善的住宅建设计划而提供的住宅面积,以及收取价格不高的房租和公用设施费。

苏俄公民应当爱护提供给他的住宅。

  

第四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实行各种免费教育,对青年实行普及义务中等教育,在教学同生活和生产结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函授教育和夜校;对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和优待;免费发给中小学教科书;学校可用本族语言教学;为自学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观赏由国家和社会保管的祖国和世界的文物;发展并在全国平均设置文化教育机构;发展电视和广播、图书出版、期刊、免费图书馆网,扩大同外国的文化交流。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共产主义建设目标,保证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从事科学、技术和艺术创造的自由。

这一自由的保证是:

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展文学艺术。

国家创造为此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对志愿协会和创作协会给予帮助,在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推广各项发明和合理化建议。

  作者、发明者和合理化建议者的权利受国家保护。

  

第四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全国和地方性的法律和决议的讨论和通过。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

可以选举和被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业余活动机构工作,参加劳动集体和居住地点的会议。

  

第四十七条 

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都有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出改进其工作的建议并对其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

  公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公民的建议和申诉,作出答复并采取必要措施。

  禁止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

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的人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苏联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聚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实行这些政治自由的保证是:

为劳动人民及其组织提供公共场所、街道和广场、广泛发布消息和提供利用报刊、电视及广播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为了适应共产主义建设的需要,苏俄公民有结成有助于发挥其政治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他们各种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五十条 

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信仰自由,即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举行宗教仪式或者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

禁止利用宗教信仰挑动敌对情绪和仇恨。

  在俄罗斯联邦,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第五十一条 

家庭受国家保护。

男女根据自愿结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完全平等。

国家关心家庭,建立和发展广泛的保育机构网、组织和完善生活服务和公共饮食业、发给生育补助金、对多子女家庭给予补助金和优待,以及对家庭给予其他补助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人身不可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第五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

没有合法理由,任何人都无权违背房主的意志进入住宅。

  

第五十四条 

公民个人生活、通信、电话和电报的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务人员的义务。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荣誉和尊严、生命和健康、个人自由和财产受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控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审理。

  对公务人员违犯法律、擅自越权、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控告。

  俄罗斯联邦公民对于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非法行动造成的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同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可分的。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苏维埃法律,尊重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无愧于苏维埃公民的崇高称号。

  

第五十八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他所选择的有益于社会的活动领域从事诚实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这是他的义务和荣誉。

逃避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是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原则不相容的。

  

第五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财产。

同盗窃和浪费国家和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爱护人民财产,是苏俄公民的职责。

  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的人要依法制裁。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保护苏维埃国家的利益,促进其实力和权威的加强。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神圣职责。

  背叛祖国是对人民的最大犯罪。

  

第六十一条 

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兵役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六十二条 

尊重其他公民的民族尊严,加强苏维埃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友谊,是每一个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对反社会行为毫不妥协,全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关心子女教育,教育他们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把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有用成员。

子女必须关心父母,并给予帮助。

  

第六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财富。

  

第六十六条 

关心保护古迹和其他文化宝藏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第六十七条 

促进发展同其他国家人民的友谊和合作,维护和加强世界和平,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国际义务。

第三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族国家和行政区域结构

  

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苏

  联的一个共和国

  

第六十八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主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顺利建设共产主义社会,加强经济和政治的统一,保障国家安全和防卫,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民族自由自决和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下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联邦国家,这些共和国是: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亚美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基于此,苏联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权利由苏联最高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行使。

  在苏联宪法第七十三条所限制的权利之外,俄罗斯联邦在自己的领土内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第七十条 

俄罗斯联邦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变更。

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共和国的疆界,须经与有关共和国协商并得到苏联批准才能变更。

  

第七十一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下列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巴什基尔,布里亚特,达吉斯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卡尔梅克,卡累利阿,科米,马里,莫尔多维亚,北奥塞梯,鞑靼,图瓦,乌德穆尔特,车臣——印古什,差瓦什,雅库特。

  俄罗斯联邦还包括:

  边疆区:

阿尔泰,克拉斯诺达尔,克拉斯诺雅尔斯克,普瑞莫,斯达维瑞普和克汉巴瑞吾斯克;

  州:

阿穆尔,阿尔汉格尔斯卡,阿斯特拉汗,伯尔格达,布良斯克,维尔格克罗达,沃洛果达,高尔基,伊万诺沃,伊尔库茨克,加里宁格勒,加里宁,加路格,克木切特卡,克莫洛沃,克里木,克斯特马,古比雪夫,库尔干,列宁格勒,利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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