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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财政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在不同的地方政府间存在着地区差异。

地方政府间一定程度的财政平等是必要的,这样通过或多或少的税收上的可比努力,才能得以保证最低水准的服务。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

尽管社会学家对社区下的定义各不相同,在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上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普遍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

社区就是这样一个“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管理功能:

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

2、服务功能:

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3、保障功能:

救助和保护社区内质弱势群体。

4、教育功能:

提高社区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

5、安全稳定功能:

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务广大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重点在于将公共行政视为一门职业,将公共管理者视为这一职业的实践者。

(1)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

(2)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

(3)公共管理强调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的责任共负;

(4)公共管理强调多元价值

(5)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

(6)公共管理既重视法律、制度,更关注管理战略、管理方法

(7)公共管理以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8)公共管理将公共行政视为一种职业,而公共管理者视为职业的实践者

主体

公共管理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和其它公共管理主体两个部分。

所谓其它公共管理主体是指在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而存在的一些组织,一般可称为非营利组织或者第三部门。

对象

公共管理以社会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

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分为公共资源和公共项目、社会问题等。

(一)公共资源

1、公共设施、产品。

即特定社区所有人们都有可能享用和受益的物质性存在,且它们本身必须是劳动产品,如能源、城市道路、路灯、桥梁、交通标志等。

2、公共信息资源。

即一定社区的人们共同拥有和可能享用的各种精神产品,包括文化产品、科技成果、经济信息等等。

3、人力资源。

社会人力资源也就是一定社区的劳动力、人才方面所形成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的因素。

在种种社会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活跃和最宝贵的财富。

4、自然资源。

即一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自然性物质条件,如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等。

目的

公共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为社会成员共享的资源与条件。

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服务。

公共物品的涵义非常广泛,既可指有形的物品,如: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交通,也可指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

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

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为了应对财政危机和政府的信任赤字、绩效赤字,均开始了大规模的政府改革。

政府管理的运作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官僚的、层级节制的、缺乏弹性的行政,转向市场导向的、因应变化的、深具弹性的公共管理。

这股浪潮,被赋予不同的称谓,如新右派、新治理、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等,但却可被通称为“新公共管理 

”。

关于新公共管理问题,著名的公共管理专家胡德 

(C.Hood,1991年,4—5)曾归纳了新公共管理的七个要点:

1、即时的专业管理。

这意味着让公共管理者管理并承担责任。

2、标准明确与绩效衡量。

管理的目标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能被确立并加以衡量。

3、强调产出控制。

用项目与绩效预算取代传统的预算,重视实际成果甚于重视程序。

4、转向部门分权。

打破公部门的本位主义,破除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藩篱,建构网络型组织。

5、转向竞争机制。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成本及提高服务品质。

6、强调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风格、方法和实践。

7、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法汉姆及霍顿 

(FarnhamandHorton,1996年,259—260)综合其他各家的看法,提出新公共管理的特征:

1、采取理性途径的方式处理问题,亦即在设定政策目标及阐明政策议题时特别强调战略管理所扮演的角色及作用。

2、重新设计组织结构,其目的在于使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并且对服务的传输都必须建立起一个赋予责任的行政单位。

3、改变组织结构,促进官僚体制更为扁平化,授权给管理人员,以利绩效目标的实现。

4、依据经济、效率、效能等标准来衡量组织成就;

发展绩效指标,使组织的成就能够被加以比较和测量,并据此进一步提供信息来作为未来决策的参考。

5、改变现行的政策,使公共组织能被传统公共服务价值所支配的文化中,转换成为“ 

新公共服务模式”,强调与市场及企业价值相适合的文化。

6、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其目的在于淡化集体主义的色彩而采取个人主义的途径,包括寻求动员员工的支持和承诺,来持续地进行结构与组织的变革。

7、试图建立一种弹性、回应性及学习的公共组织,并发展一种将大众视为顾客、消费者及市民的“公共服务导向”(PublicServiceOrientation),公共服务不再由专业的供给者来支配,而是以回应人民真正的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

8、以契约关系(ContractualRelationship)来取代传统的信托关系。

选区,又称为选举区,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直接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选区划分和直接选举密切关联,任何国家的直接选举,在选举开始以前,都要按一定的原则首先划分选区,这不仅在于使选民在一定区域内参加选举更为方便,也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选票和实现选举目标。

“选区作为一种地理区域,在其界域内也许包含着形形色色的,有时也许是互不相容的、社会的、经济的、宗教的或种族的利益,所有这些利益都要求予以反映。

”(《不列颠百科全书》)因此,选区划分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合理划分选区而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更具广泛的代表性,或者说,使选举尽可能多地包容或反映各方面的利益。

选区划分是选举中一项较为复杂的程序,包含许多重要因素。

其中影响选区划分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

地区代表制亦称“地域代表制”,即按地理或行政区划划分选区的一种制度。

一人一票制以地区(地域)划分选区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在于:

同等代表的名额应代表同等的人口。

单名制选区即在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或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也称小选区。

多名制选区亦称复名制选区或大选区。

即在一个选区要选举产生2名以上的代表或议员的选区划分制度

公用事业

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

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

基本分类

主要分为:

①环境卫生、安全事业。

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

②交通运输事业。

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

③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④其他公共日常服务。

如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作用意义

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生产经营、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业,是城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基本条件。

这一事业的发达和完善,能提高整个城市的劳动生产效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劳动,为居民生活创造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

它反映城市面貌和文化水准,生活水平,已经经济水平的整体面貌。

公用事业同一般生产企业有所不同,表现在:

①以提供劳务为主,很少或几乎不生产有形产品;

②服务面广,几乎对全市所有团体、组织和居民提供服务;

③投资大、回收期长,有的还向用户(或居民)提供无偿服务;

④能给整个城市及用户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

经营管理方式则根据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不同。

城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热和公共交通事业,归市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部门领导,由独立的专业公司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

邮政通讯等采取营业性的经营方式,由独立核算企业负责经营;

城市环境卫生则由城市维护费开支。

与我国的公用事业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用事业一部分由私人资本兴办,并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用户和受益者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一般是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当局也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

当营业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得不到应得利润时,一般由政府进行适当的补贴,以维持其正常经营。

一部分公用事业,特别是收费较低或提供无偿服务的,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公司兴办,列入城市财政预算。

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地方自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

当时,意大利人组成一种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权力。

英国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将筑有城堡自卫或有市场的地方称作自治市。

自治市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院。

诺曼底人入侵之后,根据国王和其他贵族的“特许状”而建立的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并且编纂独具特色的习惯法。

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

认为自治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

原始社会由自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权。

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仍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

这一理论又称“保护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

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

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②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团体自治”理论为基础。

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地方人民所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

这一理论又称“钦定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

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发布,《决定》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

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

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

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

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对于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合力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协商民主是我们党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伟大创造。

早在我们在解放战争取得战场上决定性优势的时候,毛泽东十分警惕党内出现的“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狭隘思想,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在经过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际,毛泽东注意到参与新中国建国的55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只有140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以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理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十八大总结多年的民主实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

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而且具有别的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

第一,它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特点。

第二,它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它不仅是决策民主,而且是从决策到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它不仅仅关心谁来决策,更关心怎样决策、决策怎样实施以及决策的结果。

第四,它是通过对话求同存异形成共识的民主,不会因民主而导致社会多数与少数的分裂甚至社会动荡。

第五,它在共识形成过程中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

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

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坚持和实行人民民主。

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

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

这一科学界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基本形式是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遵循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

这里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对于协商民主的原则,我们党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

周恩来说过:

“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或者是临时提出的意见拿出来让大家来讨论决定,这是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

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

”可见,决策之前的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

1991年,江泽民在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时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十八大重申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反映了我国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新进展。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协商民主时,已经把协商民主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一直到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

实践表明,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要注意贯彻“广泛”和“多层”的要求。

这是因为,现在协商民主应用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明确并反复强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领导,坚持依法执政。

党在实行这样的领导时,不仅在这些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什么是可以由自己决策的,什么是应该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议的,而且在作决策、提建议时始终恪守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协商民主。

同样,党也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居民(村民)自治的基层社区(村)、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实行协商民主。

事实上,我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重视民主协商;

政府在决策之前也依法举行听证会,进行行政协商;

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统一战线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协商,各地也创造了多种基层协商民主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的制度化建设,这里所讲的“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

“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

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都要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来落实,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努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同时要把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同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选举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进,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社会动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协商民主本来就是统一战线内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交流政见、形成共识的主要方法。

新中国成立之际,伴随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协商民主成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民主协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今天,进一步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此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中共中央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

二是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

三是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人民政协是在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候诞生的,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继续承担起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独创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人民政协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人民民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民主协商为己任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了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但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延伸,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能够以特有的权威性和超脱性,通过协商民主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汇聚智力、纾解矛盾,帮助党委和政府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难题。

因此,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结构中,作为主要进行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三中全会提出了五项举措:

一是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

三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

四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五是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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