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施工无资质 工程款泡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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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施工无资质工程款泡汤
防水施工无资质工程款“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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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专家看来,楼房顶层防水问题是建筑行业技术性难题,但就在湖南,一个无资质人员竟敢揽下如此难活,到头来偷鸡不成反蚀了把米。
4月8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低价“揽”来防水工程 2021年5月,某建设公司经湖南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取得某中学实验楼和食堂楼顶防水工程的施工业务。
原本这一工程协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很明确,却“无端”冒出一个汪某.汪某没有以建设公司名义,而直接以自己名义展开上述工程转包事宜。
谢某本无防水施工资质,闻之有活可干,积极与汪某协商揽活,最后以低廉报价取得成功.
当年7月5日,汪某与谢某正式签订防水施工协议,约定将发包中学实验楼和食堂楼顶的防水工程承包给谢某施工。
协议明确实行“包工包料",并对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施工方式、付款方式、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谢某迅速组织人员和材料对中学实验楼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因其使用的材料未按中学招标要求进行检测,施工程序也未按招标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实验楼防水工程施工结束后仍存在漏水现象。
发包中学发现问题后,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多次联系汪某要求协商处理。
由于双方差距较大,一直协商未果。
后通过协商,上述中标的建设公司向湖南县政府采购中心致函,决定放弃中标权。
此后,发包中学通过湖南县政府采购中心,另寻施工单位进行了施工.
这样一来,谢某的工程款就打了水漂,并将汪某告上法院.
工程质量决定一切
在法庭上,原告谢某诉称:
被告汪某将中学实验楼和食堂楼顶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要求将实验楼防水工程施工结束,而汪某却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1万元,请求法院判决汪某依约付款。
被告认为:
本人只是工程中标单位建设公司的代理人,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谢某未将案涉工程施工结束,且其已施工部分存在漏水问题,被发包中学强行停工。
因原告谢某所施工防水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湖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汪某签订的防水施工协议,因原告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承接防水工程施工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归于无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本案所涉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谢某没有按照建设公司与发包中学所签订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所涉工程也未经过竣工验收确认是否合格。
故原告谢某尚不具备请求支持工程价款的条件,其请求难以支持。
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包工”“包料"不可分离
在上诉时,谢某又想到了新的诉由,他认为自己与汪某签订的协议包含了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认定为有效。
故上诉要求汪某支付材料款1万元,不应受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限制。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汪某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实施防水工程,谢某提供材料和组织施工的义务不能分离、不能相互独立,施工中的材料款不能脱离工程款的结算而单独要求支付.谢某上诉称该协议内容包含材料买卖和防水施工两个部分,其中材料买卖部分不受施工资质的限制,应为有效协议,但其观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该协议违反国家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本案中,谢某没有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其已完成的部分防水工程非但未经验收合格,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施工工程不合格,故谢某目前起诉要求汪某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因签订无效施工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处理。
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邮电部【颁布时间】1996-6-21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批
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
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六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
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
(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
册手续。
第十条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
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第十一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施工企业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凡在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变更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过去一年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自检报
告.
自检报告要按照资质等级标准逐项自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在过去一年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一、二级施工企业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10日以前连同资质证书副本一并寄邮电部,经部复核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受邮电部委托对三、四级施工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公章,于3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汇总表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匀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资质条件与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升级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的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3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并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并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晋级的企业,首先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提交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外,并提交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单和省级质监机构质量综合鉴定意见,经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同意后,由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全部合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过1年以上整改,经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
第五章施工企业的降级
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限期6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第三十二条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发现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材料,资质管理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
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书,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未经批准超专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给予建设单位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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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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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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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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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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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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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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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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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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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
时间
和有
效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