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对策杨启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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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法行为原因分析与对策杨启春

教师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与防治对策

禄劝民族小学:

杨启春

摘要:

依法执教是教师工作的政治思路.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不够深刻,在教学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教师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损害,使学校和教师的声誉受到影响。

为此,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

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加以预防.

关键词:

违法行为/教师/预防/教育教学/依法治国/依法执教/法律知识

教师违法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们为了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达到预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这些行为经常会导致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此时,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模糊不清,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损害教师形象和社会声誉。

一、在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教育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都有着不可磨灭作用,教师是学校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一些违法行为是不可避免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教师作为振兴教育的关键也成为政治、社会的关注所在.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老师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还不高,还有学校对教师管理体制的建设不足,缺乏一定的法制性,导致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在中小学校教师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教师违法行为。

在事实面前,国家提出“依法治教”是很有必要的,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结合本人的观察和了解,小学校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1、脱离课标,拔高要求,加重负担。

教师的教育教学必须以教材为依据,以课标为准绳,教育教学不能不达标,也不能超标。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的难度和强度一定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征,不能超过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和颁发了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各科教学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教学中,个别教师不研读课标,钻研教材,对学生进行超标教学,拔高教学要求.这样,不但不能实现国家的教学目标,而且提高了该年龄段的学习要求,增加学习难度,损害孩子的积极性,严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例如,有的老师在上语文课时,把要求会读的二类生字当做要求会默写的一类生字来教,学生既要听写一类生字,又要听写二类生字,从而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而二类生字在以后的学习中教材还要编排在一类生字里面学一遍,造成重复学习。

既耽搁了本学段学习一类字的时间,又没有很好地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

2、无组织,无纪律地停课,任意擅离课堂,导致空堂.

某小学的教师在上课时间不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经常打麻将,玩扑克,聚众喝酒等,每当教师随意停课时并指派学生轮流站岗放哨。

这所小学长期以来管理十分松散。

据了解,只要工作时间教师凑够人手,就至少有两个班级因教师打麻将、喝酒、玩扑克而停课,出现了教师娱乐、学生没课上的现象。

更令人气愤的是,为防止中心校校长突然出现,教师们竟指派轮流站岗放哨。

这些教师随便停课,不认真教学,扰乱了教学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误人子弟,给学生身心发带来不良影响。

《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然而个别教师不忠于职责,没有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随便停止上课,扰乱了教学秩序。

特别是农村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尤为突出。

3、因对社会现实不满而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

作为教师,任何时候都要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学生的言论要注意不违法,不违背道德。

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有的教师,对当今社会上的有些现象不满,但又不能正确对待,在思想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给学生上课时经常有感而发,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发表议论。

可是他不能从正确角度、观点和立场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而是对学生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激发学生不正确的看法,在学生中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4、体罚和变相体罚

每当学生不能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任务时,教师气急之下,往往会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来教育学生.教师体罚学生是指通过对学生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的方式有:

直接责打学生身体、罚站、罚扫地、罚打扫卫生间、罚跑步、罚跑圈、罚做体操、罚抄课文、罚抄书等。

虽然国家法律反复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

教师仍有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或者包括罚学生长跑、抄课文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对学生实施体罚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其中义务教育法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如此,广大教师还是没有引起重视,经常采用体罚的方式来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

曾有资料显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因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罚站两天半,板凳也被老师拿走,强迫学生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实行罚跑。

此后学生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老师让学生在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学生,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成绩急剧下降,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5、泄露隐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小学生也一样,教师要保护好学生的隐私不受侵犯,教师更不能随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泄露学生的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中规定:

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

在学校的具体教学,有些教师出于好意私藏、私拆学生信件,或者在上课堂上揭露学生的隐私,结果适得其反.

6、侮辱人格

人格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不容侮辱和歧视,而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总是因为学生的表现达不到老师的要求而被教师讽刺挖苦。

教师侮辱学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行为.教师侮辱学生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学生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学生做有辱人格的动作行为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教师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学生进行嘲笑、辱骂、挖苦、讽刺,使学生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学生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教师要引以为戒,杜绝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例如,某小学的某同学曾两次偷同学的钢笔,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批评,并在班里作了公开检讨.事隔不久,班里的两支日光灯被盗,而当天正好是张某值日,负责看教室.王老师认定是张某所为。

第二天王老师把张某家长找到学校,不听家长的解释,并要求家长赔偿损失,否则就停止张某上课。

家长无耐,只得赔钱。

王老师在班里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生偷东西的意思,说如果不偷,怎么能赔呢?

几天后,整个学校搞得风城风雨.最后,张某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自杀身亡。

此案例中,王老师未作细致调查,盲目认为该生有前科便予以歧视,甚至有污辱人格的言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

7、乱收费、乱罚款 

学校的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乱征订教辅资料,乱收取班费,杂费以及各种活动经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杂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有些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合格、打架、骂人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不能进行正确的教育,而是采取罚款、收押金的方式.这样做虽暂时起到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但实际上已触犯了法律。

8、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受教育是每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方针而依法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按照课程表听教师讲课。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让学生到课堂听课,或随意将学习有困难、违反纪律的学生停学、开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主要包括:

①教师随意开除学生;②教师随意停止学生上课③教师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或改动教学计划;④剥夺学生正常的休息时间等。

9、性侵害学生

有的教师由于存在心里问题的原因或者是道德及其败坏的原因,会做出一些偏激的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性侵犯,从而伤害学生的身心.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因此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然而极个别品行不良的教师,做出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这些人枉为人师,是教师队伍中的蛀虫。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未尽监护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教师要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学生身体和心里不受伤害,这种伤害既包括人为的,也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教师要尽力保护,以保证学生受伤程度最小.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校求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具有对未成年学生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一般来说,学校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学校不得将未成年学生置于危害于学生身体健康的环境之。

这其中包括了在没有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未成年学生交给不认识的人带、不得带领未成年学生救火、不得未经过家长同意带领未成年学生出去旅游等。

例如,曾有一位家长送孩子上学,待到中午放学时,提前来到校门口接孩子。

可是等到学生们都被家长接走了,也不见自己的孩子。

家长急忙到办公室问老师,老师说孩子已被人接走了。

据老师说:

上午有一个自称孩子大爷的人打电话来,说孩子的姑姑过生日,想提前一会儿把孩子接走,于是老师就让孩子收好书包离开了教室。

孩子家长立刻与孩子的大爷进行联系,大爷说没接过孩子。

家长随即报案。

后经侦破,孩子被一个与其父亲有纠纷的人绑架,并被杀害.该老师没有取得学生家长同意,并且在没有见到要带走学生的人的情况下,就将学生放走,显然没有履行委托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导致违法行为的原因

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既伤害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又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更践踏了教师“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形象,蹂躏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对社会的影响是及其恶劣的。

向全体教师普及法律知识识,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基础。

教师只有了解教育法规和规章,真正理解教育法规,将外在法律规定内化为主体教师的主题意识,法律才能切实发挥其效力并得以完全实施。

教师既是普通公民,又是国家教育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导致其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学校管理制度落后。

学校对校舍设备的管理不够精细,对各种器材的维护不够勤勉,例如,体育教育对学生和体育器械管理的疏忽导致学生伤残;学校设施管理不善,致使实验设备老化,甚至违反安全规定摆放,缺少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职责制度,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在人员录用上把关不严,将素质不高的教师,甚至“色狼教师”招聘入学校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学校管理失误造成的。

因此,学校要想避免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加强校务、教学等方面的精细管理。

2、我国学校的法制教育,只是学习一般法规,而有关教育法制方面的专题教育极少。

而且没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教学大纲和教材,部分法律知识只是在一些思想政治课中略有体现,且缺少实例教育。

从小学到大学多是重复地、机械地记忆法律内容的条条框框以做“应试”之备,而没有理解法规本身的内涵的意义.只是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

对法规到底是什么,思想上没有搞清,也没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觉依法表现出暂时性和不稳定性。

3、学生没有安全意识.作为小学生,他不会观察周围的学习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的教学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此时,教师就是学生的主要保护神,要能够及时发现学习环境的危险性,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

如果没有做到,教师就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而导致违法。

《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定: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在《中小学校园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教育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但是,未成年学生由于正处于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展阶段,对主、客观世界的认识还不全面,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而某些教师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未成年学生看作是成年人,导致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学校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只是某一方面的原因,它是多种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因此,教师要有个清醒的认识,随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不断完善自身的教育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修养,以务实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去推进“依法治教”,最终实现学校的“依法治校",国家的“依法治国”.让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总是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保证师生的合法权益。

4、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教师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都依法执教。

只有教育法规的普及,才能给教师法治观念带来深刻变化,使教师的法治观念不至于陷入误区:

在指导思想上,简单地认为学法知法就能依法守法,而且防民治民的意识浓厚;操作上,知识的普及重于观念的确立,对义务、禁令的宣传重于对权利、自由的启蒙。

这导致老师们没有认识法律的真正功能,片面追求法规的惩罚、警戒、预防功能,忽视法律评估、指引、保护、思想教育等功能.人们在对法律意义有了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只有努力记忆法律条文,而不去理解它、运用它.没有根源于头脑的法理,就无法在行为前形成正确法规概念,无法自觉指导实践.

(1)加强岗前培训。

在教师上岗之前,对新教师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让他们在上岗之前受到一次法律的洗礼,牢牢地树立起依法执教的旗帜。

与此同时,让上岗之前的新教师了解一些教育违法违规的案例,用鲜活的案例事实来警示他们,使他们一上岗就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的法律意识。

(2)封建教育思想根深蒂固。

受传统的“师道尊严”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代替家长管教学生,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教育理念,教师为了管理好学生,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方法,造成教师违法。

在管理过程中,有的教师缺少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违反教学常规,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有的教师道德修养、心理素质水平较低,辱骂学生,将个人怒气发泄到学生身上,给学生身心造成了伤害;还有的教师由于职业技能不高,教育方法不当,靠体罚或变相体罚管教学生等。

因此,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依法执教。

 (3)受不良风气、丑恶的现象的影响。

当今社会,攀比严重,人们的思想被金钱所腐蚀,教师受社会不正之风侵蚀,产生私吞教育经费,挪用学校公款的念头;有的教师为求个人名利,课堂上不好好上课,课后大肆动员本班学生参加课外辅导,从中收取补课费,甚至在课堂上推销复习资料或一些食杂品,教师参与推销商分红,有的教师出租学生给家教中心,抽取提成,获取私利等。

三、教师违法行为的防治对策

(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普法学习

1。

学校要做好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律宣传宣传和普及工作,让教师、学生、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教师的依法执教意识。

学校领导要做到依法治校。

(1)学校要为师生员工创造学法的条件,发行《教育法》单行本,通过校报、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进行宣传,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促进师生员工的法律学习与交流,使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2)在校外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可由当地派出所或法律部门选派政治素质好,法制理论水平高,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干部到学校任职,其职责是参与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使教师、学生熟悉我国几部主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开展定期讲座,通过讲解和剖析有关典型案例,搞好在校学生的预防犯罪工作,对学校周边的社会治安和可能诱发在校生犯罪的现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整治等.

2.加强学校的管理制度建设

(1)学校要用完善的管理制度来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敦促广大教师依法执教。

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与教师个人不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关,所以各级教育和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搞好学校教育的关键。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要彻底扭转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视尖子生,忽视差生,将学生分成快慢班,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生等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做法。

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热爱学生。

(2)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量化规章制度。

学校应根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评比的规章制度.让全体教师在学校良好的法律背景下严格要求自己,依法依规努力工作。

(3)不要以分数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

只要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教师工作效果存在的一天,体罚或变相体罚就难以消除,难免有部分老师因缺乏适合得当的教育方法而采用体罚的手段来督促孩子进行学习。

总之,要想让教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既要强化教师的法制意识,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又要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深化改革,将素质教育提高到更深的层面,淡化应试教育,取消唯分数做考核定论的指挥棒。

让教育回归常态,使教师拥有一颗平常之心,不骄不躁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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