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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

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

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

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元,产品成本80元。

会计处理为:

借:

营业外支出48500

贷:

库存商品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0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500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

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000000元,成本价600000元。

1.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117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同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

库存商品600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770000

贷:

库存商品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000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000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

应付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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