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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NEW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

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所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会员、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依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商品品种(以下简称上市品种)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四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和交收单位、报价单位、交易方式、各项交易参数和说明、交易时间、交易服务费、交收方式、各项交收参数和说明、交收时间、交收服务费等。

第五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单位为“批”,每批因交易品种不同而表示为吨、百吨、TEU、公斤等,交易数量必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第六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品种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涨跌限幅的依据。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已上市电子交易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的价格差距时,交易所可公布新的上市指导价。

第七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以商品的人民币含税价格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八条交易所现货交易上市交易品种为:

再生资源类、有色金属类、农资类、农副产品类等商品。

第九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不同上市品种属性,报价采用多种方式,如:

元/公斤、元/吨、元/百吨、元/TEU等。

第十条交易、交收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交易时间为:

早盘9:

00-11:

30,午盘13:

30-15:

30,夜盘21:

00-2:

00。

(二)统一竞价交易时间为8:

55-8:

59。

(三)交收申报时间与交易时间同步,中立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5:

30-15:

40。

(四)每日结算开始时间为16:

00。

结算数据包括上一交易日的夜盘、当前交易日的早盘、当前交易日的午盘产生的数据。

(五)每一交易日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交易所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各上市品种的具体交易日和交易、交收时段安排,以交易所公告和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网络故障、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调整开收市时间等措施。

第四章现货电子交易与成交

第十三条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对上市品种进行买卖申报,经匹配后形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会员可以在当日提出交收申请实现交收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采用延期交收补偿金制度来平衡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会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交易买卖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匹配成交后,交易即予以成立,视为双方交易会员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在内的《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现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订立或交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时,交易所根据成交价格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订金。

订立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收取的最低保证金均为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十七条交易所实行每日价格涨跌限幅制度。

每日价格涨跌限幅是指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的上限或低于跌幅的下限。

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交易申报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交易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指令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卖出转让报价。

第十九条开市统一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市价。

统一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时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市价。

第二十条开市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得到最大的成交量。

高于开市报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开市报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开市报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

开市报价后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电子交易。

第二十一条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则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

匹配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最新成交价格=SP

当BP≥CP≥SP,最新成交价格=CP

当CP≥BP≥SP,最新成交价格=BP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订立、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到交易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第二十三条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电子交易系统中,参加当日现货电子交易。

第二十四条电子交易系统将依据交易结果对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员未成交指令可以申请撤销。

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会员,合同转让权益的损益由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八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成交记录,如果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交易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进行交易,其交易席位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的交易行为。

会员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交收

第三十条现货电子交易合同采用每日交收、到期集中交收的模式。

第三十一条延期交收采用支付补偿费的方式对进行交收申报但交收申报未获得成交的申报交易会员进行补偿。

交易所根据上市品种的情况采用中立仓申报制度来促进交收。

中立仓申报制度是指中立仓交易会员通过提供资金或仓单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交收补偿金收益的交易制度。

第三十二条延期交收补偿金的收付

(一)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交收的买方(卖方)交易会员和中立仓申报成交的中立仓交易会员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交易会员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1、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交易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2、某交易会员(或中立仓交易会员)应收延期补偿金=该交易会员申报交收但未匹配成交的数量(或中立仓交易会员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3、某交易会员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净订货总量×该交易会员未申报净订货量。

第三十三条交收申报差额是指所有提出交收申报的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值。

第三十四条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标准按交易所的规定及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至下一申报日的天数。

第三十六条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三十七条 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最后交易日闭市后,该合同所有未转让的订货全部参与交收。

第六章违约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交易会员应对其在交易所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所交易、交收、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交易所调解;交易所调解未果的,可提请交易所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四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交付足额数量的注册仓单;

(三)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订货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四)卖方交易会员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给买方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况的,违约方除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履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若发生交收违约,交易所有权暂时终止违约方的交易会员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会员和履约方交易会员在48小时内自行协商。

若双方协商不成,违约方则向履约方交易会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交易所代扣代划,履约方收到违约金后交易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已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

(二)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实际交收价

(三)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合约成交价×交收违约数量×20%。

第四十三条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优先用于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其追索。

第四十四条若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交易所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如果交收商品的质量变化和数量缺失确定为指定交收仓库的责任,则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相关责任,由交易双方与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申请交易所调解。

调解未果的,可提交交易所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会员所持订货、仓单、所得货款和交易账户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若交易双方均违约,交易所将直接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总额5%的处罚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不允许双方再协商。

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所有权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损害结果的不同给予处罚。

对于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将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结算

第四十九条电子交易系统对各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的资金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显示交易会员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余额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限额的,电子交易系统对其交易指令予以接受,否则予以拒绝。

第五十条每交易日16:

00开始进行结算,结算后,交易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交易结算系统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交易会员对成交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五十一条交易会员应当按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对现货电子交易、结算、交收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交易有关名词定义:

(一)开市价:

开市统一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市价。

统一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时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市价。

(二)收市价:

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

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

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

指某一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该交易日无成交价的,延用上一日结算价作为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

(六)最新价:

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七)涨跌:

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正为涨,负为跌

(八)买入量:

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和。

(九)卖出量:

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和。

(十)成交量:

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十一)订货量:

交易会员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进行交收的商品数量。

第五十四条本交易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五十五条本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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