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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1城乡规划法概述2.1.1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城乡规划法是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建设规划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经历了六个阶段:

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元规划体制下,在城市表现为滥拆乱建和盲目扩大;在农村则表现为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乱占耕地。

城乡二元分治,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相隔18年颁发。

它既是对之前18年来规划的总结,也表明我们的认识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大的飞跃。

2.1.2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重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特别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是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

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公共财政首先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

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

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

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

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7.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除了规定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外,还突出强调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国务院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抓紧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会同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在研究并总结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施行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

2.1.3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新法与老法)的区别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新法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

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2.1.4城乡规划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主要与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有着密切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关系,例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23条规定: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这两个法律相辅相成,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保证。

2.2城乡规划制定2.2.1城乡规划的分类和内容2.2.1.1城乡规划分类1.城乡规划的分类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起重要的龙头作用。

一个科学和谐的城市规划,解决的是城市的长期发展问题,受益的是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

(1)古代城市规划从三国时开始,我国古代城市规,划就有明确的意图,有整体综合的观念,有处理大尺度空间的丰富艺术手法,也有修建大型古代城市的高超技术水平,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隋唐长安城的规划是中国古代最杰出的城市规划成就之一,公元582年由城市规划家宇文恺制定,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城市平面为矩形,宫城居中偏北,采取严格的中轴线对称布局,影响深远。

开封城原为汴河连接黄河的漕运重镇。

五代后周世宗柴荣和宋初进行大规模的改建和扩建,形成宫城居中的三套城墙的布局。

这种布局方式影响了金中都、元大都、明清北京城的规制。

元大都也是完全按照规划建设起来的都城,由城市,规划家刘秉忠主持规划,采用汉民族传统的都城规划原则,布局严整对称,南北轴线与东西轴线相交于城市的几何中心。

明代的北京城是在元大都的基础上建成的,清代继续作为都城。

它被完整地保留下来,成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杰出典范,受到举世称赞。

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明晰的城市中轴线为纽带,城内有序集合皇家宫殿园囿、御用坛庙、衙署库坊、民居四合院等设施,呈现出皇权至高无上的规划理念和完整的功能布局。

皇城在规划理念、建筑布局、建造技术、色彩运用等方面具有很高的艺术性。

(2)规划区城乡规划法规定: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3)市区是指非农业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达到比较大的集中优势,城市建设基本联片,公用设施基本到达的地区。

(4)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地区。

(5)规划控制区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包括市区和近郊区外围一定距离的控制圈和独立地段,如水源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2.2.1.2城乡规划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6条具体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具体如下: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保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做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详细规划的内容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前者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为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进一步规定了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内容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4.乡、村庄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2.2城乡规划的制定2.2.2.1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1.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城市规划编制的法律依据。

发布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该办法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2006年4月1日实施。

它对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2.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法规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2.2.3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3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就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城乡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循城乡规划公布制度和“一书三证”制度。

2.3.1城乡规划公布制度城乡规划法第8条规定: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关系着城乡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保证它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合作。

为了使全社会都能够了解熟悉和执行城市规划,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公布。

城市规划的内容,除按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一般均可公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公布和公布哪些内容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规划公布制度的意义在于:

(1)便于群众了解。

将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公布施行,城市中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就可以了解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各项用地的布局、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等,有利于把城市整体的利益和自身局部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城市规划作为进行建设活动的准则,并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

(2)便于群众参与。

将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公布施行,使城市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到,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与建设部署与自身长远的和当前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从而提高参与城市规划实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群众监督。

将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公布,广大群众就可以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以便能够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2.3.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3.2.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领范围城乡规划法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简化许可环节,对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取消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的许可,而保留了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选址意见书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而以划拨以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3.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选址意见书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选在城市中哪个方位及范围的书面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选址的规划管理固定下来,使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2.3.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邀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就项目选在哪个城市,选在城市哪个位置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

(2)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前,应当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项目的定点,协商一致后,由规划部门出具关于项目选在城市哪个位置的书面意见。

(3)建设单位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选址意见书随设计任务书一并报批。

审批部门应当尊重选址意见书关于项目定点的确定,没有附具选址意见书的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不能擅自批准。

2.3.2.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选址依据是: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2.3.2.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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