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问题与法律》课件10——哥本哈根会谈与国际环境保护问题_.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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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哥本哈根会谈与国际环境保护问题,第一节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第二节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第三节中国的行动,1,第一节国际环境保护机制,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环境责任制度四、当前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五、大气环境保护,2,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

(一)19世纪中叶到联合国的建立这一阶段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

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环境与资源范围有限而且比较分散,大多属于临时性质;国际环境法保护组织处在酝酿阶段;国际司法实践,特别是国际仲裁,作出了有益的努力。

这个期间签订的有关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条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二是野生物种的保护。

做出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

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1938年和、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3,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

(二)联合国建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所涉及的议题上都开始增多,海洋环境的保护成为重点。

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保护呈以下特点:

1、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开始关注国际环境问题,而且出现了专门商讨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成立对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建立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简称IUCN)宣告成立。

2、国际条约当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的范围日益扩大,但这些条约尚缺乏系统性,也没有哪一个国际组织能够全面制定和协调国际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规。

1954年签订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

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国际社会订立的四个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外空条约、禁止核试验条约等都同环境法有关。

3、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5,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这个时期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较为活跃的时期,一些基本的原则、规则得到确立,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斯德哥尔摩会议还建议成立一个专门协调和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一个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新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人类环境宣言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宣布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2、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

6,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人类环境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法”的范畴,但是由于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某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后来国际环境条约的有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如第21项原则首先肯定了各国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但是同时也强调各国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2、尽管这些原则和规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应遵守的规范。

3、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资遵循和借鉴的原则和规则。

斯德哥尔摩会议促进了国际环境条约的制订,随后又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订出来,内容涉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大气污染、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臭氧层保护等,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四)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讨论环境与发展问题。

大会通过了3个文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2个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里约宣言发表了27项原则,在许多方面对斯德哥尔摩宣言作出了重要的发展:

1、该宣言明确了发展权;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予以优先考虑;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5、排除了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21世纪议程再次提出了解决人类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行动计划。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明确提出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应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后来,包括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文件确认了该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对国际环境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的需要;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初由联合国宪章第74条所确认。

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而且表现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包括信息共享、参与决策、环境评估、环境标准的越境强制执行等在内的技术性措施。

里约宣言原则七呼吁“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

在国际环境法中奉行这一原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1、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2、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是指由于地球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一方面,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

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

这就是共同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11,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四)国家环境主权与不得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在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中,包含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

一方面是国家的权利,即国家按照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另一方面是国家的义务,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享有依据本国政策和需要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不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

如果造成损害,有关国家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2,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五)预防原则预防(Prevention)原则是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而提出的一项颇具特色的环境法原则,它渊源于国内环境法的某些规定。

最早提及预防原则的国际条约是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该原则随后又在一系列国际性环境与资源条约中被确认。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联合制定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里就“预期的环境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13,三、国际环境责任制度,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的第22项原则曾指出,各国应该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于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经过20年努力,里约宣言第13项原则依旧在呼吁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

各国还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定关于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

目前,在若干国际环境条约中对此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如1972年外空责任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都有相关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特雷尔仲裁案”、“宇宙954号卫星坠落案”和“美国赔偿日本案”都涉及到这方面问题,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习惯法规则体系。

14,三、国际环境责任制度,关于赔偿制度,现行的国际环境条约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赔偿责任制度。

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于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时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核损害事故,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责任。

营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油污损害,主要采取国际民事赔偿的途径,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

15,三、国际环境责任制度,国际环境责任制度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类责任与国家责任分开,作为单独的题目进行编纂,而且已于1998年8月一读通过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防止有害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文草案,并在2000年1月1日前让各国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这个条文草案对国家在从事这类行为或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原则、规则和程序都作了规范,尽管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它们。

应该说这个草案对国际环境法的责任规则,特别是这方面的习惯法规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条文草案(共17条)的规定,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是国际法不加禁止但其活动的实际后果存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活动的风险。

缔约国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控机制)。

缔约国要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合作,特别是要事先通报。

该条文还规定了有关授权、影响评价、公众知情权、信息通报和磋商等内容。

16,四、当前全球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国际社会也已制定了联合行动计划和各项法律措施,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既得利益以及各国对本国长远利益的考虑,使得各国在具体履行国际环境条约所确立的全球环境保护义务上还存在着许多意见分歧。

当前,国际环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必须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才能得到解决:

(1)与国内环境法相比,国际环境法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比较“软”,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发展不够,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2)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缺乏协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由于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而且这种差异还在扩大,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没有出现人们所期望的两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17,四、当前全球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下因素造成了全球环境合作的障碍:

(1)国家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

(2)发展中国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则与标准均不利于发展中国家;(4)传统经济学理论与全球环境问题的现实脱节。

18,四、当前全球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关于贸易与环境影响关系问题上:

由于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是现代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国际社会为减轻关税以及其他实质性贸易障碍、在国际通商方面废除差别待遇而制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不少机制只针对产品,而不涉及生产产品的方法,存有不利于环境的一面,如“美国金枪鱼案”。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各国在制定保护环境政策中也会出现由于保护措施的实施而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如不少国家实施的绿色贸易壁垒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清洁能源法案规定对来自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19,五、大气环境的保护,1985年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

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系统地规定了保护臭氧层的目的和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那些改变或可以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详细规定了缔约国为实现一般义务而承担的合作义务。

公约的重点是关于程序性问题的规定,涉及到对臭氧层耗损问题的观测与研究、情报交换、信息传递、公约修订等事项。

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要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予以限制,并且建立国际资金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支持,并规定缔约国通过承担义务、递交资料的缔约国会议审查等方式来执行消减计划,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国与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在控制温室气体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0,五、大气环境的保护,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公约规定了五个原则:

(1)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象系统。

发达国家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和特殊情况。

鉴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工业发达程度直接有关,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

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较小,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亦予以充分的考虑。

(3)采取预防措施。

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力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

21,五、大气环境的保护,(4)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缔约方有权并应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气候系统应纳入国家的发展计划之中,不受人为的政策的影响,措施应适合缔约的情况。

(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

各缔约方有权并应合作促进有利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的持续发展以便有能力应付气候的变化。

该公约为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相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公约的附件中将缔约方进行具体分类,附件一列入发达国家缔约方和11个前苏联及东欧国家,附件二列入24个发达国家和欧共体。

列入这两个附件的国家和未被列入的国家分别承担不同的条约义务。

所有缔约国的共同义务是:

(1)编制和公布有关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和清除的全国性清单,制订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区域计划;

(2)促进合作发展与应用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22,五、大气环境的保护,(3)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发达国家的区别义务:

(1)发达国家的缔约国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并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库”和“汇”以减缓气候变化。

(“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氧化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2)发达国家还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因履行公约义务而付出的全部费用,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3,五、大气环境的保护,为了有效和具体地实施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12月在京都召开的缔约方大会中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为缔约方的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基础上欧盟减排8%,美国7%、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等市场经济过度的国家可以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的减排指标。

为了讨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阶段减排指标如何在2012年之前达成,以及确定2012年之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公约及议定书的缔约方2005年11月28日召开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实施京都议定书的马拉喀什协议。

马拉喀什协议是各方妥协的产物。

总的来看,在美国退出的情况下,为了争取俄罗斯、日本等排放大国的支持,欧盟和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加中国做出了巨大让步。

24,五、大气环境的保护,2007年12月3日至1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相关机构约1万名代表出席,巴厘岛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启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后京都议定书谈判”。

巴厘岛会议目标主要有个:

启动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为谈判设定议程;就谈判结束时间达成一致。

最终的“巴厘岛路线图”规定了年前必须完成相关谈判,但没有就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设定目标,这也是“路线图”与京都议定书相比缺乏实质性内容之处。

至于年之后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减排目标则留待年在丹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解决。

巴厘岛大会各方搁置争议达成以下几方面内容共识有:

首先,强调了国际合作。

大会最后文件指出,依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与会各方同意长期合作采取共同行动。

五、大气环境的保护,其次,把美国纳入进来。

“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规定,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这把美国纳入其中。

第三,除减缓气候变化问题外,文件还强调了另外个在以前国际谈判中曾不同程度受到忽视的问题:

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

这三个问题是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关心的问题。

26,第二节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一、大会基本情况二、不同阵营的博弈与大会成果,27,一、大会基本情况,

(一)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

根据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13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今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将导致人类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

因为这个原因,本次会议被广泛视为是人类遏制全球变暖行动最后的一次机会。

一、大会基本情况,基于现实困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学者、媒体和民众都高度关注本次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有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此次会议。

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出席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

哥本哈根的议题在近一年来一直是各大国际外交场合的重点议题。

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关注重点。

29,一、大会基本情况,

(二)哥本哈根会议的宗旨及预期目标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旨在为京都议定书年第一承诺期到期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达成一份新协议,并以此作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方案。

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

根据UNFCCC秘书长德波尔的表述,在此次会议上,国际社会需就以下四点达成协议:

1、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是多少?

2、像中国、印度这样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应如何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3、如何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4、如何管理这笔资金?

30,一、大会基本情况,(三)会议的焦点问题焦点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责任共担”:

气候科学家们表示全球必须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15到2020年间开始减少排放。

科学家们预计想要防止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到205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需达到1990年水平的80%。

但是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

该减排多少呢?

比如,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最近已经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远超过中国。

而且,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当前大气中累计的温室气体有源自发达国家排放,中国的排放只占里的一部分。

同时,当前中国的人均排放量只是发达国家的、甚至,中国不可能接受中国人只享有发达国家、甚至权利的想法。

一、大会基本情况,中国政府主张,从道义上讲,中国有权力发展经济、继续增长,增加碳排放将不可避免;而且,工业化国家将碳排放“外包”给了发展中国家,中国替西方购买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国家。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影响到COP15能否成功。

同时,还有人怀疑现在采取的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可能都显得微不足道、为时已晚。

卫报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近9成的气候学家不相信通过政治手段能避免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

32,一、大会基本情况,(四)中国响应大会的实际行动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提出“清晰的量化目标”:

2009年11月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年下降,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会议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中国提出的量化指标已远远超出了巴厘路线图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显示了中国力促哥本哈根大会取得成功的认真态度,以及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所做的重大承诺。

发达国家在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是不可能有这样的减排强度的。

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着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

一、大会基本情况,中国一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巴厘路线图”,发展中国家“发展优先”,没有被规定具体减排目标的义务。

中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了切实可行的自主行动,首次对二氧化碳提出量化的减排目标,是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风范”。

此次中国自愿提出的减排量化指标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必尽义务,但为了不失信于国际社会,中国一定会竭力争取按时完成它。

2009年11月26日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在记者会上说: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温家宝总理出席此次会议,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与国际社会合作应对这一问题的政治意愿。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和基本法律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中方期望哥本哈根会议能按照“巴厘路线图”的授权,达成公平、合理的安排,促进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实施。

34,一、大会基本情况,(五)美国响应大会的表态美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承诺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年的基础上减少。

美国是最后一个公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目标也比普遍拟定的的目标低了个百分点。

据专家推算,美国提出的减排目标仅相当于在年的基础上减少了,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

美国的减排目标还包括到年减排,年减排,年减排。

上述目标与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也称气候法案)规定的目标基本一致。

这一法案规定,美国年要在年的基础上减排,到年减排。

35,二、不同阵营的博弈与大会成果,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19日下午在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全世界个国家的领导人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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