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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规定

供用电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公司供用电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供用电事故、井上、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和《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供用电管理规定》。

一、供用电管理职责

㈠总则

1机电管理部是公司供用电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公司井上、下生产系统及地面设施的供用电管理工作,电管组具体负责。

2、电管组隶属机电管理部,设一副部长直管。

3、供用电管理组设置三个专业组:

电管组,电缆及小型电器管理组,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组。

负责建立公司供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负责电力计量统计工作;负责所有的高、低压电缆、设备、小型电器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调研、调拨、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小型电器的修理;负责供电设计及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保护检查、电气试验,质量标准化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4、机电管理部应根据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编制限电序位方案,在满足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应合理安排用电负荷,尽量避峰填谷,节约电费支出。

5、机电管理部供用电管理组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各供用电单位负荷变化时,必须及时上报供用电管理组,以便按时调整供电系统图。

6、新配电点和新采区(掘进巷)安装施工前,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向电管组提供施工所用全部设备明细和容量,供用电管理组负责提供供电设计,经机电副总审批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7、各用电单位拆、接负荷时,低压应提前1天,高压提前一周,井下采掘工作面安装应提前一周办理负荷拆、接审批手续,负荷审批单应填写清楚:

电气设备负荷技术数据、电缆长度、规格型号、拆、接位置的供电系统图,报送电气管理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私自拆、接火。

8、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特殊情况下临时性供电或确需立即调整的负荷,经公司领导、调度室电话命令进行调整,负荷调整完毕后,用电单位必须在两天内补办负荷审批手续。

9、凡停电不用的负荷(设备)必须及时撤除,并把情况报给电管组,特殊情况下不能撤除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落实好责任单位负责。

10、短期内停用(仍需恢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切断电源,由原使用单位维护(或由电管组指定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和线路,由安装或撤除单位维护。

11、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变配电所各种记录、图表、资料必须齐全,电工操作绝缘用具,灭火器材齐全合格,保护接地和防雷保护符合规定。

供用电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牌、责任牌及标志牌。

12、设备整洁无积尘,室内外电缆排列整齐,电气设备及金属构架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做到不脱漆、不生锈。

13、分管副总经理或机电副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供用电管理工作分析总结会,通报当月供用电情况和电气设备完好检查情况,平衡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公司安全办公会汇报。

㈡地面供用电

1、严格管理地面供用电系统,做到定期检查安全用电情况。

机电管理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用电大检查,查出问题,对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然后进行复查。

整改不合格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2、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

3、未经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各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

4、严格控制电炉、电加热器等高耗能电器的使用,如确需使用,应报机电管理部,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5、未经机电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领导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范围内各生产场所、值班室、维修场所、办公室等私自乱搭、拆接电源。

6、每年由保供队组织要校核一次10KV系统的继电保护和整定值,并建档备案。

7、凡110KV变电所供的10KV级双回路供电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切换回路,如确需倒回路,必须到保供队办理双回路倒闸申请票,经同意后方可倒回路(事故状态除外,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㈢井下供用电

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工程技术部供用电管理组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使用。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上台、上架,标志清楚,同一处两台及以上的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做到清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3、必须坚持使用漏电保护、信号照明综保及煤电钻综保,并严格执行日检、试验制度,通风机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实行双电源、同等能力双局扇(一用一备),自动切换。

对擅自甩掉保护装置违章使用的,电管组必须追究其责任,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或上报公司领导给予处理。

4、各用电单位应给电管组提供详细的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要从变电所馈出线至末端设备为止,并标注电缆走向、规格型号、长度、截面、编号、负荷参数,配电设备(包括开关、起动器、综保)的型号。

由电管组计算馈电开关保护定值,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电管组给定的定值进行整定开关设备,控制开关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整定,确保其可靠动作,不得随意改动。

用电单位对保护定值产生疑问时,可形成书面材料报电管组,电管组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5、必须坚持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各变电所必须建立漏电试验记录,每天进行一次漏电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摸拟漏电试验。

煤电钻综保每班使用前进行漏电跳闸试验一次,远方摸拟试验由使用单位进行。

每次漏电试验后必须及时送电,瓦斯突出区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6、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1998年版)执行。

电管组定期检查井下机电设备的保护接地装设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装设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时起,两天之内整改完成。

7、井下各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的开关电气设备保护应齐全,符合要求,整定值符合规定。

必须张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使用统一的图排版。

8、各使用单位的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存在失爆现象,电缆悬挂整齐(电缆钩间距为1米),符合要求,机电设备硐室整洁,无杂物、无滴水、无积水。

9、井下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无人值班的配电点,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看守、谁送电”的原则。

在处理高防开关和变压器低压总开关时,要拉开隔离开关。

10、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先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通风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是否带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三、职责范围划分

1、机电管理部负责全公司供用电技术指导,供电设备、供电线路、电气保护等的调研、选型、检测;负责供用电负荷审批、低压过流保护整定值计算,制定供电方案,绘制井上下主要供电系统图;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安全供用电及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协调、督管各单位供用电管理工作。

2、保供队负责110KV变电所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停送电管理工作;并与上级供电部门做好110KV线路、110KV变电所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检测工作;井下10KV供电系统的继保整定,高压设备的检维修由保供电负责。

3、地面各基层单位、井下各施工单位对各自所用主进线路(含主线路)以内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负责。

涉及多个单位共用的移变或供电线路,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其他部分由电管组指定各使用单位负责。

4、新安装的配电点的设备,在未给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前,责任单位为安装单位。

5、如遇抢险、事故应急及工程工作量较大或临时机电安装任务,应有公司分管领导、机电管理部或调度所进行协调安排,并有指定单位负责供电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检查、维护、检修、安装撤除。

四、停送电管理

1、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气设备维修,爱护供电线路,减少事故停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确保安全供电。

2、110KV线路故障、上级变电所故障或110KV变电所设备运行异常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造成紧急停电,110KV变电所当班值班员应立即向上级供电调度询问情况,并按照公司停电应急预案的指令进行电源切换恢复送电。

同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汇报情况,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110KV变电所及矿井供电。

3、各单位用电地点出现机电设备、设施、电器等故障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上级变电所、配电点馈出线路紧急停电时,专职电工和带班队长可直接电话通知上级配电点立即停电,并立即向调度室、所属单位、机电管理部、电管组汇报情况。

4、凡井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或排除机电故障而影响其他单位或影响局扇运行(含在规定检修时间内影响局扇运行)等停电,都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每天在规定时间内试验漏电保护及风电闭锁,可不办停、送电申请,但必须报告调度,同意后方可操作。

5、涉及两个及以上使用单位公共机电设备的供电开关故障跳闸,严禁立即送电!

必须由该开关设备所属单位明确专职电工进行排除开关故障(涉及到上级开关停电时,按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该开关供电涉及到的用电单位供电线路、机电设备等由其所属单位进行故障排除。

6、多个单位在同一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电申请单交给公司调度审批,严禁多个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

停电时每个单位都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的人员报告调度,同意后方可操作恢复送电。

7、申请单位必须在审批的停送电时间内进行工作,工作前后向调度汇报,由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变更停电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时,必须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8、井下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事后向电管组汇报登记。

9、因临时急需排除机电故障而影响其他单位时,应由检修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停电处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10、因机电故障导致大面积停电时,各相关单位接到调度、电管组通知后要积极安排电工人员携带工具到现场配合排查故障,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停电前线路运行情况,以尽快确定故障点,恢复生产正常供电。

11、凡从事停送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电管组统一发放的停电牌,做到证、牌相对应,并在电管组存档备案,不得转借,如不慎丢失要及时报失并重新申领,开关停电时必须上紧机械闭锁,并挂停电牌或专人看守。

12、恢复送电时,必须按照“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的规定,严禁约时送电,影响生产造成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严禁送电:

①.线路或设备故障未排除前。

②.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巷道内的线路及设备。

③.风电瓦斯闭锁失去作用的掘进工作面。

④.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检查前。

⑤.排放瓦斯或有害气体超限时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供电系统。

五、处罚规定

1、电气设备、电缆未经电管组检验严禁下井,如私自下井按失爆或失保处理。

2、在用电气设备未按制度定期试验、检修,发现1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过期、脱落、涂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3.开关保护必须整定合理,确保灵敏可靠。

凡在用开关因保护拒动造成越级跳电影响多家生产的由公司调度所组织追查处理;故意甩保护,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非人为原因造成电气设备失保的,视情节给予500元~20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或人为造成失效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送进“三违”学习班。

局扇切换开关不能实现正常切换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3000元罚款。

5、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0元。

6、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罚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

7.采掘工作面电缆或电气设备因维护不到位造成变电所漏电跳电,每发生1次罚使用单位2000元,如造成事故按事故追查处理。

8、电缆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每米给予100元罚款。

电缆、小型电器在使用中如有丢失、损坏,使用单位必须申报并及时办理更换和消帐手续,同时按原价的120%进行赔偿。

开关未上架(台)的,小型电气未上板的或上板走线不规范的,给予200元/台罚款。

9、电缆、小型电器领用后不及时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交库的,每件(每百米)每超1天罚款200元。

10.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电缆的,每件罚款500元,电缆每米罚款100元。

私自倒装挪用导致合格证过期,按失爆论处。

11、变电所、配电点处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供电系统图牌板丢失或损坏的,给予500元罚款。

12.电管组要严把入井关,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除追究事故责任外,对相关失职人员进行500元处罚。

13.加强信号电缆和小型电器的防护,电缆护套损坏每处罚款200元,电缆挤断每处罚款1000元。

14.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到编号位置时,应立即更换上井,不准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私自截断电缆一处罚款500~1000元,并赔偿损失的电缆原值。

15.回收的小型电器必须零部件齐全完整,不得有损坏,否则视情节每件罚款100~300元;MYQ型等轻型电缆回收率90%动力电缆回收率为100%,回收交库时低于回收率的,按原值赔偿至回收率。

16.罚款及原值赔偿的资金归交公司财务,作为机电管理部抵电缆、小型电器的材料费用。

17.因电管员工作不认真,造成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具有防爆性能的,给予罚款500元。

18.电管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不及时换证,发现1台罚款200元,以此类推。

不服从电管员管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罚款200~1000元。

19、无停送电申请擅自停电的,每次给予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有公司安监处或调度所追查处理。

20、审批有效的停送电申请单不及时交回电管组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次;未经调度所批准、不按停电申请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私自拆、接火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

21、带电作业,带电检修的,是公司人员按公司一号文件处理,是外委单位的给予清除出场,并给予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处罚。

22、在排查跳电线路故障时,故意隐瞒跳电前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

23、强行停送电造成设备损坏、电气事故或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造成较大事故的有公司安监处或调度所追查处理。

24、电管例会必须由各单位机电经理参加,无故不参加电管例会的罚款500元。

不按电管要求及时办理电缆及小型电器移交的,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25、不按电管要求进行标准化整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并在办公自动化是通报批评。

 

机电管理部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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