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877344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docx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

劳动合同丢了别人捡了

  篇一:

劳动合同遗失声明

  劳动合同遗失声明

  本人,身份证号:

岗位因,将与福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遗失,现声明此劳动合同作废。

  声明人:

日期:

  篇二:

《劳动合同书》遗失声明

  《劳动合同书》遗失声明

  本人与公司二0一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编号:

由于本人保管不慎现已遗失,无法交回公司。

特此声明作废。

  职工本人(签章):

  年月日

  篇三:

单位弄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补签被裁

  老崔和公司之间本来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把原合同文本丢失了,又提出重新签订,老崔没有同意,公司便借裁员之机解除了和老崔的劳动关系。

公司的做法让老崔很不满,他告诉记者:

“我觉得是公司失误在先,他们必须对我进行赔偿。

”然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均未支持老崔提出的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工资等请求。

据了解,老崔于20XX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XX年7月始至20XX年7月止的劳动合同。

20XX年3月24日,公司因丢失原合同文本要求和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以公司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不合理为由拒绝补签。

当天,公司以老崔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考试论坛次日,老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877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377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及双倍赔偿金元、20XX年2、3月份的双倍工资元。

公司辩称,双方曾经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劳动合同丢失,公司要求与老崔重新签订合同,但老崔以丢失合同的责任在公司、他本人无责任,以及不应为其缴纳较多的医疗保险费为由拒绝签字。

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向老崔发出离职通知书。

老崔收到通知后未在通知书上签字,但自此未再到公司上班。

公司当庭出具了老崔的加班统计表、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老崔累计加班54天。

公司表示愿意向老崔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

仲裁裁决该公司向老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

驳回老崔的其他申诉请求。

老崔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为老崔缴纳医疗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老崔以此为由拒签劳动合同不成立。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老崔单方拒绝签订,公司可以和老崔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崔就此要求公司支付50%的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法院不支持。

故判决支持原裁决的意见。

考试论坛就老崔未获得赔偿一案,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张静懿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的,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不需向老崔支付赔偿金。

  篇四:

身兼数职未签劳动合同男子丢了工作又输官司

  身兼数职未签劳动合同男子丢了工作又输官司

  :

大律师

  原以为自个多做几份工,就能多赚点钱。

不料,因为没有签定,又不能证明自个曾一起在两家单位上班,近来,南宁市市民阿全(化名)在维权的道路上输了官司。

本年54岁的阿全,一向都没有固定作业单位。

为了多赚点钱,阿全有时会身兼数职,在不一样的公司之间络绎干活。

20XX年8月,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处负责人来社区物色几名门卫,阿全和别的3自个一起被对方相中。

据阿全回想,20XX年9月下旬,自个便到了这家贸易公司,从事门卫作业。

只不过,自个并没有和公司方面签定劳作合同。

其时仅仅口头约好每月的是805元,当月薪酬下个月发放。

阿全说,在上班,他长时间上夜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照常上班。

20XX年4月13日,公司的人事部司理居然以阿全不胜任作业为由,口头免除了与阿全的,尔后自个便不再上班。

以后,阿全以其是某贸易公司的门卫,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为由,向南宁市委员会恳求,恳求裁定部分判定:

公司方面付出其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时期节日加班薪酬5000余元,20XX年4月薪酬300多元;单位要补缴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时期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付出20XX年1月至4月的二倍薪酬2700余元;公司应付出

  1600元等。

劳作争议裁定部分审理后,作出判定,驳回了阿全的悉数裁定恳求。

本年7月,阿全因为不服该判定,便诉至西乡塘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全建议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就应供给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

但阿全仅向法院供给了20XX年1月份的薪酬条及通知复印件,通知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承认,法院不予采信。

近来,法院作出判定,驳回阿全的诉讼恳求。

阿全输了官司。

法理评析:

阿全输了官司,关键在于他没依据证明自个和贸易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一起供职于2家以上的。

像他们这么有几个店主的职工,其行为是不是受保护呢?

法官通知记者,中国有关法令规则:

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别的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

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上述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别的用人单位,或许自个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官说,用人单位招用没有的劳作者所引起的胶葛,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

前者归于因实行劳作合同而产生的,后者则是侵权损害补偿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的领域,归于通常民事案件。

前者的胶葛中,如劳作者违背两边的劳作合同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用人单位的丢失。

后者的胶葛中,原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给其形成的丢失,承当与新用人单位承当的。

  篇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某些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

  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大体平衡。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篇六:

离职证明弄丢了

  离职证明弄丢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规定:

“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模版)

  (姓名)(身份证号码)已于xx-xx年xx月xx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人员离职后,我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等仍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离职证明范本一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离职证明范本二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

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三

  离职证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xx-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至xx-x年06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四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技术部程序员岗位,在职时间为xx-x年03月01日至xx-x年09月31日。

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五

  离职证明

  甲方:

(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08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

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篇七:

合同遗失证明范文

  合同遗失证明范文一、

  还有一个月合同就到期了,公司通知我合同期满后签劳务派遣。

现在需要签一份协议。

可是我感觉这份协议有些问题,但不知道该不该签这份协议。

下面是协议内容。

协议书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在乙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与甲方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乙方通过劳动派遣方式服务于甲方,约定如下:

  1、乙方工资待遇不变,工资及福利的发放方法仍然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2、甲方承认乙方的连续用工,如发生纠纷,遇到需计算用工起始时间的,均以乙方在甲方的入职日期为准。

  3、甲方承认乙方在本年度累计的年假未休完、加班未倒休等情况。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二、

  在你原用人单位和你的档案里还各有一份,可复印并由出具原件供您复印的单位加盖证明章。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号:

  因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发给,计人民币元。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盖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月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三、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单位违法。

  2,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你的丢了,单位还有一份存档,可以找单位补签合同或开遗失证明。

  3,复印件不具有原件全部的法律效力,就算加盖公章以后亦是如此。

所以,还是让单位重新为你办理劳动合同为好。

  4,复印件不具有远见全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复印件与原件还是有差别的。

单位无权私自篡改合同,修改合同的,必须要有你的签名同意才可以。

  5,产假期间,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续约,只要你愿意单位愿意就可以续约。

单位不同意续约的,在你产假期满之后,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6,,你说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吧,你现在的情况还不属于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除非单位愿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7,,最好的情况就是找到合同或者补签合同。

不行的话,以后真的闹到仲裁或者法院,也只好参照本单位与你相似岗位的职工,作为对你工作的参照标准。

但是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篇八:

劳动合同遗失说明

  劳动合同遗失声明

  岗位因,将劳动合同遗失,现声明此劳动合同作废。

  声明人:

  篇九:

公司不慎遗失劳动合同+员工主张二倍工资被驳回

  公司不慎遗失劳动合同员工主张二倍工资被驳回

  将劳动合同遗失,员工和公司就公司该不该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闹上法庭。

那么,最终员工是否拿到了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又是否支付了员工加班费呢?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来,20XX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

一年后,小王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被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想法。

当小王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时,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

小王随即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为:

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

公司对于该非终局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

审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考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小王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告小王劳动合同备案,即进行了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20XX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小王缴纳社保,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关于加班工资,小王在在职期间用手机拍摄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庭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对该考勤记录未予质证,在诉讼庭审阶

  段认为该拍摄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佐证,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资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张的加班工资。

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请求。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和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免以后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