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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五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6)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概念

贸易政策的次优选择

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一)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破产

(二)GATT的产生

二、GATT的基本内容

三、GATT的法律地位

(一)临时生效,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而成立

(二)国际协定,而非国际组织

第二节WTO多边贸易体制

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

(一)GATT的多边谈判

GATT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第五轮开始有名字)

第一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二轮在安纳西举行

第三轮在托奎举行

第四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五轮狄龙回合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第七轮东京回合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

(一)WTO的产生、宗旨和职能

1.产生

并非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倡议的提出和产生的原因

2.WTO宗旨是GATT宗旨的再版和补充

服务贸易问题;

保护环境问题

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的特殊问题

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策审议(监督),争端解决

(二)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

1.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2.组织机构(《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4条)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

(1)部长级会议。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

它是WTO常设执行机构。

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并执行《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3)总干事和秘书处。

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3.决策方式

(三)WTO的法律地位(《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

1.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2.永久的国际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

(一)法律框架

《建立WTO协议》(共16条,结构、决策、成员资格、加入和生效等)

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4附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个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IPS)

附附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

件附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TM)

附4诸边贸易协定(PTAS)民用航空器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1997-12-31

国际奶制品协议终止

附件1A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

《农业协议》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已失效)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

《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保障措施协议》

GATT1994内容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的各项规定(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

(2)《建立WTO协议》生效前,在GATT1947下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关于豁免的决定,以及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3)1994年达成的对一些条款的谅解,例如关于No.2

(1)b的谅解;关于No.17的谅解;关于No.24的谅解等;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对各成员的关税削减所作的安排

(二)WTO规则与GATT的关系

WTO体制不是GATT体制的另起炉灶,相反,它是后者的继承和发展。

1.继承

(1)以GATT宗旨为宗旨;

(2)吸收了GATT1947的全部条款和达成的法律文件,且以GATT的原则、规则为其调整国际贸易各领域规则的基础;

(3)对GATT缔约方的继承

2.发展

(1)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化

(2)组织机构的健全规范化

(3)对GATT原有调整领域的扩大

WTO管辖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业的国际交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4)法律义务的统一性与强制性

**取消祖父条款、多边贸易协定全盘接受、取消灰色区域、收紧解除义务法网

第三节GATT1994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一、GATT1994基本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合并构成非歧视原则,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

1.实质: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另一国家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应该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

2.适用范围:

进出口关税;

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

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国内税费与规章

3.特点:

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

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区域经济安排,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可能最后导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或安排;

(2)其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优惠安排和南南合作计划—普惠制

(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

1.实质:

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口后,不应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商品。

2.GATT第3条包含了三条基本原则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第2款第1句)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章方面所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类的本国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第4款)

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1款、第2款第2句)

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政府采购

(2)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的特殊补贴,但在WTO《反补贴协议》的约束下

(三)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GATT1994第2条)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取消进出口的数量限制是一般原则(GATT1994第11条第1款)

2.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例外

(1)普遍禁止的例外(GATT1994第11条第2款)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GATT1994第12条第1款)

(3)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3.实施数量限制时,也要实行“非歧视管理”(GATT1994第13条)

(五)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

二、GATT1994例外条款

(一)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

GATT第20条引言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ATT第20条第1项规定,任何成员均可采取或强化以下措施:

a.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为履行国际商品协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相关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j.因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为获取或分配产品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

(二)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

1.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资料;

2.基于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需要对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的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三)边境贸易的例外

三、GATT1994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一)GATT第18条

(二)GATT第四部分及授权条款,毕业原则

(三)普惠制

(四)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过渡性安排(最不发达国家、最佳努力条款)

第四节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措施的专项协议

一、多边货物贸易的其他协议

(一)12个协议,还有一个已经到期

1.《农业协议》

2.《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1995-1-1—2005-1-1,但对中国延长适用至2008-12-31,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4.《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TRIMsNo.2和附件)

被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包括:

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①当地成分(含量)要求;

②贸易(外汇)平衡要求;

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

③进口用汇限制;

④国内销售要求

6.《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

7.《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8.《装船前检验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1.《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12.《保障措施协议》

二、贸易救济措施

“两反一保”,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激增;“双反”指的是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一)WTO《反倾销协议》

1.基本要件

(1)倾销的确定

①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价值确定的三种方法:

A.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B.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

C.结构价格

②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使用替代国价格

(2)损害的确定: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产业建立受阻

(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

3.价格承诺

(二)WTO《反补贴协议》

1.补贴的定义

(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3)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2.只约束专向性补贴

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禁止性补贴

3.补贴的分类

(1)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如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可诉补贴(“黄灯补贴)

(3)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包括:

①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②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

不可诉补贴属于临时安排,根据SCM协议第31条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5年。

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补贴已经不符存在。

4.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措施

(3)承诺:

分为出口国政府和出口商

(三)保障措施及WTO《保障措施协议》

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1)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2)进口激增的原因包括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3)进口激增的后果:

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

(4)进口激增与严重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实施保障措施必须非歧视

2.保障措施的实施

(1)救济方式

临时措施:

提高关税

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和纯粹数量限制、关税配额

(2)期限限制:

4年,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超过8年

(3)非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

(4)贸易损失补偿

(5)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4.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

(1)立案和调查

(2)通知

(3)协商

(4)临时措施

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12年)

第五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1.跨境提供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GATS适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响基于商业目的所提供服务的政府措施。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渐进的、持续的过程

二、GATS的主要内容(主要义务)

1.最惠国待遇(普遍义务/一般义务)

2.透明度(一般义务)

3.国内管制:

承认各成员政府对本国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允许各成员实施有关的国内法规和措施,履行其GATS义务

4.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的资格

5.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

6.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特定义务/具体承诺的义务)

(1)市场准入

(2)国民待遇

第六节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一)原则

保护权利义务原则

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

协商原则

公平合法性原则

(二)程序

1.磋商

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不是必经程序

2.专家组审理

3.上诉机构审理

4.裁决的执行及监督

实际履行—合理期限内不履行裁决的;

补偿—不履行不补偿;

授权报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三)特点

1.鼓励双边磋商

2.严格规定时限

3.反向一致原则

“反向一致”原则(invertedconsensus)即“一致不通过”原则,这实际上确保了专家组的设立,并且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可以不加修改地获得通过,即除非DSB协商一致表示反对,否则有关决定自动予以通过。

因此,根据DSU的有关规定,DSB主要在两种场合运用该否定性表决原则: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4.禁止XX的单边报复

5.允许交叉报复

(四)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国加入议定书》

•9个附件

(一)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

(二)司法审查

(三)贸易权

(四)纺织品

(五)针对中国保留的措施

(六)过渡性保障措施

1.特殊保障措施和过渡性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最初是作为紧急措施引入GATT体系,其性质为“逃避条款”,即允许缔约国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逃避”或“规避”其按照GATT所承担的减免关税和提供其他贸易优惠的义务。

(2)但为了防止保障措施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手段,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实质规则要求。

(3)特殊保障措施是受特殊程序规则约束的保障措施,现有WTO框架下有两种形式:

一是《农业协定》和《纺织品服装协定》中所规定的特保措施;二是在某些WTO成员入世议定书中所加入的特保措施

2.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机制实施条件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正在以如此大的增幅,且情况如此严重地进口至任何WTO成员;

进口增长是现在时态,即进口必须“正在快速增长”,而不是曾经增长过;

市场扰乱由四个要素构成:

进口正在快速地以绝对或者相对方式增长;增长对生产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进口快速增长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仅为损害重要原因之一即可;市场扰乱必须以客观标准判断,主要包括进口量的变化及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变化,国内相关生产企业的变化等客观因素

3.对具体产品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4.由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的存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下的特保或过渡保障措施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延长适用至2008-12-31

(七)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八)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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