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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宁南县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修订)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传染性疾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血(体)液职业性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污染了皮肤、眼睛、粘膜或者被含有可能

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传染性疾病感染的情况。

二、医院内所有区域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包括:

1、所有的病人均被视为具有潜在感染性病人,即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既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血源性传播疾病的传播。

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病人。

三、任何医务人员发生血液、体液职业暴露(刺伤、割伤、粘膜接触等),应迅速报告预防保健科。

预防保健科及院感科应迅速了解患者的情况、发生职业暴露的经过,指导医务人员填好血(体)液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

对发生职业暴露风险较大的情况,在诊治前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测。

四、输血科发现HIV初筛阳性患者,应立即通知临床科室,与县疾病控制中心联系进行确诊检测,并负责及时得到确诊报告。

五、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或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和或手消毒。

4、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分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6、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防刺伤,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盖帽,如需盖帽只能用单手盖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7、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特别是不能将手伸入到医疗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8、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焚烧处理。

六、定期组织职业锐器伤的培训教育。

七、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条件的可接种乙肝疫苗。

八、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立即实施局部处理措施:

1、保持镇静,迅速、敏捷地按常规脱去手套,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冼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

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3、溅入口腔、眼睛等部位,用清水、自来水或生理盐水长时间彻底冲洗。

九、锐器伤职业暴露后各种血源性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措施:

1、乙肝

(1)立即检测HbsAg、抗-Hbs、ALT等,并在3和6个月内复查。

(2)如已接种过乙肝疫苗,且已知抗-Hbs≥10mIU/m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

(3)如未接种过乙肝疫苗,或虽接种过乙肝疫苗,但抗-Hbs<10mIU/m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乙肝高价免疫球蛋白200-400IU(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肝疫苗(20µg),于1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2和第3针乙肝疫苗(各20µg)

2、HIV

(1)有艾滋病职业暴露情况时,由防保科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节假日由总值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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