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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标准

“三违”标准

一、顶板专业

严重“三违”

1、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的责任者;

2、作业规程未经由矿长亲自签字的责任者;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的责任者;科室审批采用传阅签字方式的责任者;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进行补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未按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施工作业的责任者;

3、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三员不到岗进行开工的责任者;

4、机掘工作面未使用机载式或锚杆钻车临时支护的责任者;炮掘工作面未使用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5、断面高度超过3米的采掘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掘进过程中遇到断层时该区域顶板岩性不稳定、断层处有淋水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掘进过程中出现上山坡度达到7°以上,未在掘进工作面迎头顶部(500mm范围内)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

6、使用及改变顶板支护、矿压观测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新支护材料时,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处批复使用和作业的责任者;

7、开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8、掘进工作面贯通无措施或未按贯通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9、开掘工作面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规定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0、发现透水征兆,未积极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11、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

12、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13、修复巷道不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原则或无措施施工的责任者;失修巷道维修、套棚、或回收支架等不设临时支护或退路不畅的作业者;

14、擅自拆除棚子、柱子或卡栏上的板销等挪作它用的责任者;

15、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严重隐患不整改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6、煤仓施工未按规程施工的责任者;

17、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专门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18、采掘工作面、巷柱安全出口不畅通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9、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20、采掘工作面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

21、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2、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专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3、综采工作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24、拆碹、挑顶、开口等作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25、违犯规程、措施规定,提前拆碹拱的责任者;

26、连续三根及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27、锚杆、锚索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的责任者;

28、开掘面迎头连续4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29、放炮崩倒支架,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30、违反规程规定不进行临时支护在空顶下作业者,或超过最大控顶距进行作业的作业者;

一般“三违”

31、不进行或未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者;

32、进入冒顶区及煤帮构顶或进行危险较大的回棚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33、机组司机超规程规定割底留顶者;

34、超前回棚、回柱作业的责任者;

35、支设摩擦支柱不使用液压升柱器的责任者;

36、支架、支护损坏不及时修复的责任者(无法现场修复也不及时汇报者);

37、使用失效的支柱或不合格的材质支护的责任者;

38、支架迎山、退山角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9、不停工作面溜子和转载机打大块者;在煤仓口打大块不系保险绳者;

40、回采工作面支架工拉架、移溜子与割煤平行作业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41、除机组插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沿未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工作的责任者;

42、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者;

43、采煤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m或不按规程支护的责任者;

44、架间距超过200mm未支护的责任者;

45、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46、综采面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压力的责任者;

47、开掘工作面空帮空顶超过最小空顶距不支护而进行其它工作的责任者;

48、开掘工作面无放炮防倒装置进行放炮作业的责任者;

49、掘进进网边不执行先探后掘措施的责任者;

50、架棚巷道棚腿未支在实底上的操作者;

51、临时支护、前探梁支护接顶不实或支护不合格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52、锚杆、锚索排距、间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未使用专用起吊锚杆起吊设备者;

53、锚喷巷道喷前不冲刷巷帮、初喷复喷距迎头不符合规程规定、沙灰配比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54、站在液压钻机上安装锚杆锚索锚固剂者。

55、支架护邦板完好,未按规定升到位的责任者;

56、联网工铺联网时未按规定铺联者;

57、架设各种支柱未采取双联防倒措施的责任者;

58、支架工操作支架时接顶不严者;

59、架棚操作时,卡缆反锁、缺板销、背板松动或缺少继续作业者;

60、打注锚杆、锚索时,锚杆、锚索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预紧力矩等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作业者;

61、架棚打柱时,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62、支架工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未随时打到“零”位者(推溜手把除外);

63、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未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或进入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的责任者;

64、采掘工作面锚杆(锚索)支护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锚固剂的责任者;

65、巷柱工作面充填材料比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充填材料弄虚作假者:

喷砼干料比例不符合规定者;

66、未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的责任者。

未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责任者;

二、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

67、3°以上12°以下的巷道“行车行人、行人行车”者;

68、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线路进行投运的责任者;

69、小绞车未安装安全识别系统、设施不完好、现场无跟班干部(安检工)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0、同一地点多家单位同时交叉运输作业的责任者;同一运输线为倾斜井巷,上、下部同时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1、所有掉道载重车辆上道,现场无跟班干部、安检员进行复位的责任者;

72、凡使用或改造运输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未经上报生产处,论证批准实施,进行使用与改造的责任者;

73、小绞车钢丝绳有活套、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74、绞车地锚松动、底座螺丝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75、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76、皮带运行处理跑偏等隐患、清理皮带下部的浮煤、打扫卫生的责任者;

77、安装绞车及辅助设施不按规定作业,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78、行人井筒无措施运送超过规定长度、重量和易滚动物品;或虽有措施落实不好,造成物件滚落的责任者(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79、斜井(≥12°)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80、小井、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高、超长、超宽“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的责任者;

81、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或杂物、材料,就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82、辅助运输时,未设专人警戒、站岗人员的站岗位置不当或在阻车器附近(10m以内)站岗、以及站岗人员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运输警戒区域内的责任者;

83、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者;

84、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过规定继续作业者;

85、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的责任者;

86、小绞车地锚松动或者操作手把过位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87、小绞车钢丝绳挽圪瘩或插接不合格而进行运输的责任者;

88、未按绞车牌板规定挂车或轻重车连车顺序颠倒挂车的责任者(根据车辆轻重强度,按照最重车排在老钩一侧依次下排);

89、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者;

90、停车未摘老钩绳,而绞车司机离岗者;

91、在无极绳段施工作业者,未制定专项措施者;

92、人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在距运行中的无极绳车辆50米内,强行通过巷道者;

93、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的责任者;

94、钢丝绳扣折叠使用的责任者;

95、电瓶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的责任者;

96、电瓶车司机闯红灯者;

97、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或各种车辆带病运行者;

98、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的责任者;

99、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100、小井、斜巷“一坡三档”设施失效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01、无措施用溜子、皮带(或底皮带)运输材料、设备、或未设小风门从溜子上通过的责任者;

102、地面工业广场电机车运输通过道口未关闭挡车栏或无挡车栏的道口未设专人警戒的责任者;

一般“三违”

103、3°以下的巷道“行车行人、行人行车”者;

104、无极绳运输人、车同时共行者;

105、随便乘坐无极绳车头者(无极绳绞车运行过程中,只允许乘坐司机和跟车工乘坐);

106、除无极绳各岔路口运输管理牌板上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行走者:

107、随意损坏无极绳绞车上任何部件者;

108、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运输大巷行走的责任者;

109、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作业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10、大巷停车,超出警冲标以外或车辆停在道岔上的责任者;

111、在大巷有车辆运行时,同时在大巷清煤或进行其它工作的人员;

112、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113、在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拨绳者;

114、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的责任者;

115、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的责任者;

116、未经运输队同意在大巷人力推车者;

117、非信号人员或岗位司机擅自乱发信号者;

118、在运输系统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声光信号而继续作业者;

119、小绞车收绳过程中未安排人员提绳头的责任者;

120、在起伏不平的巷道内搞运输不使用对拉绞车的责任者;

121、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按钮未固定,而操作小绞车作业者;

122、绞车排绳乱有余绳未处理继续使用者;

123、绞车护绳板失效或不关闭开车作业者;

124、小绞车运输未按规定使用绞车护绳栏的责任者;

125、绞车滚筒上绳头未压紧或余绳不够三圈开车作业者;

126、人车发车时间内其它机车在人车场停车范围内运行的作业者;

127、司机和乘坐人车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28、人车超员乘坐者;

129、人车无跟车工,司机开车运行者;

130、人车提前发车者,(不按规定时间或有组织的指定时间);

131、人车未准备完毕、随意进入调车场范围者(作业和检查人员除外);

132、从两节车厢之间穿行者。

133、人车在停车点未停稳上、下车或中途下车未走人行道者;

134、电瓶车(胶轮车)运行发现前方有人或机车接近或通过风门、岔道口、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时,没有减速和鸣号示警的责任者;

135、电瓶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间距小于100m的责任者;

136、电瓶车司机在大巷停车关闭车灯者;

137、大巷运输中顶矿车运行作业者;

138、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或车辆有未联接的责任者;

139、人力同方向推车、两车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40、煤仓(溜煤眼)上口过车后未及时挂好栏杆或栏绳的责任者;

141、皮带(溜子)运行中清理皮带机头机尾者;

142、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143、设备运行中处理隐患者;

144、皮带、转载机、溜子运行中在小于0.7m宽的非人行侧作业者;

145、综采工作面撤架、装架、调架时,进入牵引钢丝绳的波及范围者;

146、行驶车辆不关门或车门未关好者。

147、机车上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系带不合格者;

148、运行中机车车门链不挂者;

149、乘坐猴车不符合规定者;

150、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的责任者;

151、铲车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车辆超速的责任者;

152、司机驾驶铲车遇有行人不停车者;

153、胶轮车同方向行驶间距小于50米的责任者;

154、胶轮车未配置灭火器,继续使用者;

155、铲车在起步时未鸣号者;

三、机电专业

严重“三违”

156、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157、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设备者;

158、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操作者;

159、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的责任者;

160、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责任者;

161、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

16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绝缘用具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责任者;

163、检修设备、处理故障前,未闭锁开关,未挂停电牌或未设专人看护开关的责任者;

164、未摘开离合器和闭锁采掘机组、液压钻车而站在机身上作业者(包括更换截齿);

165、私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者;

166、非电工或岗位司机而随便操作机电设备者;

167、甩掉三大保护或保护失灵设备仍继续使用者;

168、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检修者;

169、设备转动部位未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继续运行的责任者;

170、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入井使用的责任者;

171、使用无防爆合格证或煤安标志设备的责任者;

172、在运行的溜子、皮带上行走或跨越者;或躺在带电设备上休息者;

173、运行中的皮带或溜子,在机头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清煤的责任者;

174、未经批准,擅自增减用电负荷的责任者;

175、未同时闭锁溜子和支架(总闭锁键)进入机道作业者;设备运行中,身体部位直接接触传动(转动)部位;或运行中的皮带或溜子,在机头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清煤的责任者;

176、在距采掘机滚筒附近3m范围内作业,而未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者;

177、使用撒钩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178、综掘头面皮带、溜子不开,启动机组割煤的责任者;

179、大型固定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0、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的责任者;

18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缺少任何一个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进行组织生产的责任者;

18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的责任者;

183、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开采工作面生产施工的责任者;

18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的责任者;

18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6、在用提升机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7、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的责任者;

18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未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9、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的责任者;

190、电力系统调度命令未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受调度指令的责任者:

矿井停送电采用约时停送电的责任者;

191、矿用使用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的责任者;

192、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责任者;

193、矿井出现监测中心站不能准确显示井下区域人员分布情况现象的责任者;

194、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的责任者;

195、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单回路供电运行的责任者;

196、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责任者;

197、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超负荷运行的责任者;

198、供电系统操作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的责任者;

199、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200、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01、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202、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03、铲车加油、加水或司机离开驾驶室去干别的工作,发动机未熄火者。

204、铲车司机停车熄火后不拉手刹、不打眼的责任者,在坡度上停放铲车,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205、铲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除司机外其它人员乘坐铲车运行者

206、铲车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207、强行乘坐铲车者。

208、擅自改动车辆防爆排气栅栏间隙及取掉排气滤芯的责任者。

209、采用双巷掘进时,当梭车正常运行中,在采场内支护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者;

一般“三违”

210、导线接头出现变形的责任者;

211、电气设备整定值不合格的责任者;

212、井下电缆的连接(修补)使用不合格的或与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电缆连接装置的责任者;

213、井下开采工作面局部扇风机供电未定期进行切换试验的责任者;

214、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责任者(个别弹簧垫未压平,个别螺丝松动等);

215、私自甩掉电气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的责任者;

216、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使用水介质(或难燃液)的责任者;

217、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者;

218、未按实际的操作票、工作票内容进行操作的责任者;

219、电工使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要求的责任者;

220、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操作高压电器设备者;

221、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机械闭锁失灵的责任者;

222、主副井绞车、大型设备、高压电气设备等操作违犯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规定的责任者;

223、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的责任者;或其失灵后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224、开工作面溜子未开冷却水的责任者;

225、井下检修、安装无措施作业者;

226、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的作业者;

227、司机离开岗位、不摘开离合器或开关不置零位(潜水泵开关例外)的责任者;

228、司机无证操作设备者;

229、司机操作位置不当或躺着进行操作者;

230、不使用信号联络,而用敲打、晃灯、喊话开动绞车、溜子、皮带、机车等设备的责任者;

231、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开动机电设备的责任者;未按信号指令行车者;

232、掘进机、液压钻车无照明作业者;

233、处理机组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或机组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起动机组者;

234、刮板输送机紧链、接链不用紧链装置或不按作业规程作业者;

235、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稳固或稳固不合格的责任者;

236、皮带、溜子机尾未加护罩或未采取其它防护措施运行或皮带、溜子开关未闭锁横跨皮带、溜子的责任者;

237、工作面运输机闭锁键失灵、失效继续作业者;

238、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责任者;

239、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的责任者;

240、综掘机司机离开岗位后未将截割头落地的责任者;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截割头上、下作业者;

241、综掘机启动前未发出警号或未按规定撤净人员的责任者;或在综掘机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者;

242、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和溜子者;

243、采掘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继续作业者;

244、打眼带手套领钻杆者;

245、井下机电硐室采用灯泡取暖者;

246、电工、焊工作业时,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者;

247、井下、井上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责任者;

248、进入要害场所未登记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者;

249、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未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250、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转的责任者;

251、开铲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252、巷道支护时,非支护人员坐在钻车上者;

253、站在液压钻机上安装锚杆锚索锚固剂者;

四、通风专业

严重“三违”

25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堆放易燃材料或物品)的责任者;

255、主扇停运不打开防爆门或井下作业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的责任者;

256、排放瓦斯,在风筒口前方续接风筒或进行气体检测时,未采取个体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者;

257、井下烧焊无专项措施、有专项措施但未按专项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258、井下烧焊措施未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无矿领导跟班、无专门的瓦检员、安检员和救护人员的责任者;

259、XV号煤层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未安装CO传感器的责任者;

260、施工较深钻孔时未对CO、H2S进行监测者;

261、将废旧锚杆、锚索、托盘、钢管等铁器物件抛致采空区者;

262、综掘工作面皮带、溜子不开,启动机组割煤的责任者;

263、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责任者;

264、未拆除电源,将电源线封在密闭区内的责任者;

265、井下无风作业者;

266、局扇停风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267、已停风、停掘的工作面及盲巷未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268、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

269、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瓦斯监测设备、设施者;

270、瓦斯超限作业者;

271、放电前未先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272、采掘工作面沼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不汇报、不停电、不停止作业的责任者;

273、私拆栅栏、密闭或进入挂有警戒牌和设有警标的危险区域者;

274、放炮和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站岗的责任者;或巷道贯通未制定措施的责任者;

275、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的责任者;

27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277、井下火药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皮带机头峒室等没按规定配置、放置灭火器材或配置失效器材的责任者;

278、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在井下作业的责任者;

279、非专职炮工连接母线或装炮及其它工作与连接脚线平行作业的责任者。

280、未清理现场就装炮作业的责任者。

281、放裸炮、放糊炮的责任者;

282、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不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的责任者;

283、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泥的责任者;

284、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井下爆破未使用三级含水炸药的责任者;

285、瓦检员顶岗脱岗或井下睡觉者;

286、放炮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者或放炮母线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287、断开风筒或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的责任者;或未采取措施利用循环风、串联通风、微风作业的责任者;

288、井下放有火药、雷管的木箱未上锁的责任者;

289、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责任者;

290、炸药、电雷管混放的责任者;

291、用同一容器运送炸药、雷管或不使用专用容器携带炸药、雷管的责任者;

292、采掘机组干割煤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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