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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雾霾宣战永清

知识篇

1、大气污染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我县大气污染的成因除自然因素外,主要是人为的。

专家认为,我县大气污染除受地理环境和气象因素影响外,各类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和烧烤、炊事、鞭炮等烟气及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最主要元凶。

2、燃煤污染,危害环境和健康

煤中的碳、氢、氧、氮、硫等元素,在燃烧过程中会生成SO2、氮氧化物、CO2,并产生大量粉尘,这些污染物尤其是SO2污染,给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3、烟气,是居民区污染的主因

烟气,是气体和烟尘的混合物,是污染居民区大气的主要原因。

烟气中包括SO2、CO、CO2,碳氢化合物以及氮氧化合物等,烟尘包括燃料的灰分、煤粒、油滴以及高温裂解产物等。

烟尘对人体的危害性与颗粒的大小有关,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多是直径小于10微米的飘尘,尤其以1-2.5微米的飘尘危害性最大。

 

4、扬尘污染,造成空气混浊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扬尘污染,会使空气污浊,影响环境。

5、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危及安全

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垃圾等杂物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相当于日均浓度的五级水平。

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同时,还可能引发火灾、引发交通事故,破坏土壤结构,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燃放鞭炮,使空气质量迅速恶化

大量的鞭炮燃放对城市短期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导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短期内迅速恶化,使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急剧升高,大气污染加重。

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烟雾刺激性较强,含有硝、二氧化硫、细小颗粒物等。

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还会产生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

7、黄标车,是尾气排放大户

黄标车是指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大多是于1995年以前领取牌证的老车。

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欧1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

因此环保部门只发给黄色环保标志。

我县已对黄标车采取限行和淘汰等措施。

8、霾,心脏杀手、健康大敌

霾是指大气呈混沌状态的一种天气现象。

雾霾天气中对健康有害的主要是气溶胶粒子,如矿物颗粒物、海盐、硫酸盐、硝酸盐、有机气溶胶粒子、燃料和汽车废气等,这些细微的颗粒能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肺叶中,引起鼻炎、支气管炎等病症,长期处于这种环境还会诱发肺癌。

9、空气质量,两种方法分级

新标准将空气质量分为优(一级)、良(二级)和轻度(三级)、中度(四级)、重度(五级)、严重污染(六级)6个级别,依次对应绿、黄、橙、红、紫、褐红色6种颜色。

公众可以从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实时查询空气质量状况。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将重污染天气分为3级:

Ⅲ级重度污染:

201≤全县平均AQI指数≤300;Ⅱ级严重污染:

300<全县平均AQI指数<500;Ⅰ级极重污染:

全县平均AQI指数≥500。

当空气污染达到上述指标时,需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10、启动应急响应,健康防护最重要

发布预警即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Ⅱ级响应: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Ⅰ级响应: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法规篇

全民参与、共同奋斗,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的可靠保障。

在大气污染中,每个人往往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既是污染的受害者,也是污染的制造者:

有资料显示,公众消费领域的碳排放已经达到总体碳排放的30%……这就决定了治理大气污染,既要靠政府统领、企业施治,更需要全民参与、共同奋斗。

这里提请公众要科学认知大气污染,积极参与污染防治,争做环保理念的传播者、低碳生活的践行者、绿色时尚的引领者。

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修订历时3年多,《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订,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试水与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

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的坚定决心,建设生态文明的强烈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意志。

那么,新环保法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有哪些亮点和重大意义?

公民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集纳了一些有关专家、领导的解读,希望能够对新环保法的学习贯彻有所帮助。

新环保法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以此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在发展中考虑环境因素,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共同准则。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明确排污许可制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强化政府责任。

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各级政府承担以下责任:

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环境保护除了污染防治,还有生态和资源保护,涉及的领域比较广,因此,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家的职责,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此次修订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第67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此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加以明确。

一是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二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四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五是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面源污染与点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交织,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害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和废水施入农田,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情况,在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并且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要求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作为,可以按照本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进行行政问责。

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企业治理污染需要大量资金,一是防治污染设备的投入大,二是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也非常高。

为此,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责令停业、关闭。

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

根据第6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有何亮点?

新环保法借鉴了国外环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体现了中国环境问题的实际。

总体来看,具有以下亮点:

立法理念有创新。

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到位。

  基础手段有加强。

新环保法特别注重教育手段的加强,如将6月5日确定为环境日,这势必会使得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还十分注重通过以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抓手。

  监管模式有转型。

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规范流域水污染和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的控制向区域的协调和联动防治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监管中引入了“许可管理”和“信用管理”的模式。

通过许可管理,对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尽可能合并对企业的审批和环境监管,减轻企业的负担;通过环境信用,那些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企业,将面临降低甚至丧失环境信誉的处罚。

  监管手段出硬招。

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这一系列的措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更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监督参与显民主。

首先,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性。

其次,为了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责、保护环境,除了规定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负责制以外,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及时通报重大环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从而通过人大的监督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消极履职问题。

再次,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责任求严厉。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法律责任的严厉性,让《环境保护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其一,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其二,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

即对于那些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环境监管机关的相关领导,责令其引咎辞职,从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其三,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

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新环保法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新环保法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意识,必将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以警戒线的明确,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对“唯GDP论英雄”的片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敲响法律警钟。

以安全线的明晰,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

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以高压线的绷紧,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

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以基准线的设立,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

新环保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强化底线思维保障国家安全。

新环保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生态环境系统的健康底线思维。

对生态保护红线予以明确,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最后一道“保护门”,生态保护“高压线”也真正有了威慑力,将有力保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

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

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推动权责匹配完善治理体系。

新环保法彰显了勇于担当的精神,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并对决策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了权责匹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

新环保法有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到政府环保履职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辞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权责边界,推进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结构。

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进一步严格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

赋予环境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有利于树立环保部门执法权威,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通过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黑名单”等制度,使环保部门拥有更多的管理手段。

根治了过去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软化的痼疾。

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暗管渗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将污染责任一追到底。

改变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要求泛化的状态。

新环保法赋予了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

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专门作出规定,并强调了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

推动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推进。

新环保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深入思考和全面要求,彰显出党和国家坚决向污染宣战、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凸显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明确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并围绕重点领域,对城市、农业、海洋等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

凸显了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点。

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这有利于加强环境健康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有利于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

凸显了应对新形势的要点。

新环保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这些规定体现了应对新形势下新问题的基本原则,顺应了民意,回应了关切,抓住了要点。

环保执法必严违法排污必惩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近年来,全县绝大多数企业不仅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而且还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推进节能减排,为环境质量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有少数企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增设按日计罚。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增设治安处罚。

新法规定,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三是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

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环境质量总体向好。

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等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四种主要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环境容量空间变小,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希望全县各企业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把追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摆上重要位置,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获得最大的发展业绩。

环保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坚持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环境质量结合起来,用好硬手段,用足硬措施,建立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察稽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让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暴露在阳光之下。

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帮助守法企业争取税收优惠、争取以奖代补资金;对民生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鼓励对已有生产及治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帮助企业提高治污水平,实现节能降耗、转型升级。

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全民环保从自觉自愿到法律义务

新环保法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公益诉讼等新的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眼下,环保俨然成为一种时尚。

有人用可长期使用的帆布包买菜,有人骑自行车出行,还有人成为热心的环保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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