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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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docx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

 

 

 

 

 

 

 

川庆长钻发〔2010〕115号

长庆钻井总公司关于印发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项目部、公司(中心)、钻井队,总公司机关各部室:

现将《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

(试行)

 

川庆钻探长庆钻井总公司

二○一○年六月

 

目录

1范围和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规范硫化氢防护管理,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小作业中硫化氢伤害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钻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总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应用领域

本规范应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硫化氢防护的管理。

2参考文件

SY/T6277《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

SY/T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T6137《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做法》

Q/SYCQZ60-2009《长庆区域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长庆钻井总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受限空间:

空间大小足以让人员进入其间进行工作,但进出受到限制,结构设计不适合于人员在其中连续工作。

同时,受限空间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含有,或者可能有危险气体存在;

——含有可能引起侵蚀的物质;

——具有可以使进入人员陷入或窒息的结构;

——具有公认的健康危害。

3.2阀限值:

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长期暴露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硫化氢的阀限值为15mg/m3(10ppm)〕。

3.3安全临界浓度:

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h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硫化氢的安全临界浓度为30mg/m3(20ppm)〕。

3.4危险临界浓度:

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或延迟性的影响〔硫化氢的危险临界浓度为150mg/m3(100ppm)〕。

4职责

4.1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管理、维护和推行本规范,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负责检测、防护设施的管理。

4.2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本规范,并提出修改建议;

——在可能存在硫化氢作业场所,储备规定数量的防护设施;

——负责组织员工气体防护知识的日常培训与应急演练。

4.3员工执行本管理规范,并接受相关培训。

5运行规范

5.1培训与持证

5.1.1在硫化氢的大气浓度可能会超过阀限值15mg/m3(10ppm)区域工作的所有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书。

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h,每两年复训1次,复训时间不少于6h。

5.1.2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5.1.2.1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硫化氢对人体的毒害;

5.1.2.2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5.1.2.3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5.1.2.4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5.1.2.5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5.1.2.6熟悉工作场所的应急预案。

5.1.3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5.2防护装备配置

5.2.1硫化氢探测、报警符合下列规定:

5.2.1.1气田一级风险井、二级风险井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

固定式探测器安装在钻台下、钻台、振动筛、上水罐位置;

5.2.1.2配备一定数量硫化氢探测范围为0~100ppm的便携式复合气体检测仪。

气田一级风险井配备5台、二级风险井配备3台,其它井应配备2台;

5.2.1.3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3(10ppm)时,检测仪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

5.2.1.4检测仪报警精度≦5mg/m3;

5.2.1.5检测仪定期检定。

5.2.2人员防护器具符合下列规定:

5.2.2.1钻井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气井配备10套,油井配备6套。

5.2.2.2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5.2.2.3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

5.2.2.4抢险救灾人员应配备硫化氢防毒器具、呼吸保护器和防硫化氢所需的药品。

5.2.3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2.3.1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

风向标设置在井场及周围的点上,一个风向标应挂在被正在工地上的人员以及任何临时安全区的人员都能容易地看得见的地方。

安装风向标的位置是:

钻台、紧急集合点等处。

风向标应挂在有光照的地方。

5.2.3.2在井场入口处设置硫化氢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要求: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H2S”字样的绿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H2S”字样的黄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H2S”字样的红牌。

5.2.3.3应设置紧急撤离路线图、指示标志和紧急集合点位置。

5.2.4通风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钻台上、井架底座等硫化氢可能聚集的地方应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如鼓风机或风扇),以驱散工作场所弥散的硫化氢。

5.2.5气井井场应配备点火装置。

5.3井场布局

5.3.1井场内容易产生引火源的设施及人员集中区域宜部署在容易排出或聚集气体的装置的上风方向。

5.3.2在确定紧急集合点的位置时,应考虑季节风向。

当风向不变时,两边的紧急集合点都能使用。

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则应有一个紧急集合点可以使用。

5.3.3井场值班室、工程室、钻井液室、气防器材室等应设置在井场主要风向的上风方向。

5.4钻井作业

5.4.1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应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5.4.2含硫地区应加强对钻井液中硫化氢浓度的监测,控制硫化氢的溢出。

井场应储备一定量的除硫剂,钻井液密度取上限值、PH值控制在9.5以上直至完井。

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点火燃烧。

5.4.3进入含硫化氢重点检测区作业的人员,应携带硫化氢检测仪并佩戴呼吸保护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5.4.4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至少1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测,在确定大气中硫化氢浓度低于安全临界浓度之前,人员应继续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5.4.5钻入含硫油气层前,对有围布等保温设施的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

5.4.6含硫油气地层不允许进行欠平衡钻井作业。

5.5钻井设备、器具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5.1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5.5.2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5.5.3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5.6受限空间作业

5.6.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办理作业许可。

5.6.2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在受限空间外用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对受限空间内不同部位(上、中、下)的气体进行连续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5.6.3储存的钻井液与某些材料(残余的或添加的)之间的化学反应也会产生硫化氢。

当人员进入任何容纳有或曾经容纳过储存的钻井液的封闭的或通风不畅的地点时,应采取合适的安全预防措施。

被污染的钻井液应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5.7硫化氢防护应急管理

5.7.1在可能含硫化氢施工区域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7.2在钻井作业时,在钻达硫化氢地层前100m进行防硫化氢演习,检查人员的防护装置和有关通风设备。

5.7.3在施工区域监测到空气中含有硫化氢气体时,按以下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5.7.2.1当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阀限值15mg/m3(10ppm)时启动应急程序,现场应:

——立即关井,切断危险区的不防爆电器电源;

——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以便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危险区检查泄漏点;

——开启排风扇,向下风向排风,驱散钻台上下、振动筛、循环罐等人员工作区域弥漫的有毒有害气体;

——非作业人员撤入安全区。

5.7.2.2当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安全临界浓度30mg/m3(20ppm)时,现场应:

——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实施井控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源;

——切断作业现场可能的着火源;

——清点现场人员,撤离现场非应急人员;

——指派专人在下风口距井口100m、500m、1000m处进行硫化氢监测,需要时监测点可适当加密;

——向上级报告;

——通知救援机构

5.7.2.3当井喷失控,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的危险临界浓度时,除按5.7.2.1和5.7.2.2中的相关要求行动外,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总负责人应通知(或安排通知)其他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包括政府有关负责人)。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7.2.4险情控制后,应对井场各岗位和可能积聚硫化氢的地方进行浓度检测。

待硫化氢浓度降至安全临界浓度时,人员方可进入。

5.7.2.5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

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

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5.7.2.6考虑到与相关方应急联系和报告的需要,应准备和保存1份应急通信表。

根据应急通信表的内容制成联络框图,并作为应急预案的一部分:

  ——应急救援服务机构;

  ——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

  ——其他相关单位与承包商。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总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质量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总公司及各单位应把本规范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对本规范组织专项审核。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每3年至少进行1次。

6.5偏离管理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发生的偏离,应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每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

6.6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由总公司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总公司各级HSE管理部门提供支持。

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解释

本规范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安全硫化氢△管理规范通知

分送:

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副总监。

长庆钻井总公司办公室2010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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