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设运营中心项目风险控制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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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

建设运营中心项目安全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SY-WI-CO-23

版本:

A0

第17页共17页

三级文件

建设运营中心项目安全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文件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SY-WI-CO-23

文件所属部门:

文件发行日期:

2016年9月30日

文件实施日期:

2016年9月30日

编制

审核

批准

0.1会签(不需要会签请备注:

“/”)

董事长:

;总经理:

;管理者代表:

董秘办:

;技术研发中心:

项目开发中心:

;建设运营中心:

财务金融中心:

;经营计划中心:

行政中心:

;文管:

0.2发行对象和编号(需分发打■)

□仅在OA发行□非OA发行□纸质版本发行■OA和纸质版本同时发行

□董事长01□总经理02□管理者代表03

□董秘办04□技术研发中心05□项目开发中心06

□建设运营中心07□财务金融中心08□经营计划中心09

□行政中心10□文管11□各区域开发部

0.3存档

■文管 □档案室

0.4、制/修订记录

发放日期

实施日期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版本号

1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项目建设安全风险控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在产品销售、EP、EPC、BOT、PPP等项目的安全风险控制管理。

3定义

3.1安全风险控制管理:

指通过识别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将危险及有害因素按照工序划分为H、S、W三类控制级别点,并对其进行预控、检查、监督,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工作有效、安全、有序实施的相应管理活动。

3.2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3厂区标志:

指根据国家安全标志标准,用于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警示、告知、引导、指令”的标识及标志。

4职责

4.1负责编制项目风险控制要素,重大危险源类别,指导项目公司风险控制。

4.2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检查。

4.2项目公司:

4.2.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控制。

4.2.2督促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4.3监理单位:

4.3.1督促各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4.3.2检查施工承包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3.3负责安全风险过程控制措施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项目公司留档。

4.4施工承包商:

4.4.1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4.4.2负责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记录,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备案。

5工作程序

5.1安全风险控制点划分与控制时段

5.1.1H点(安全待检点,开工安全先决条件预检),控制时段为单位工程开工前20日。

5.1.2W点(安全见证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控制时段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4-24h。

5.1.3S点(安全旁站监督点),控制时段为风险较大的作业过程。

5.2起重机械

5.2.1施工承包商起重机械进厂后,应将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起重机械清单目录》等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相关专业工程师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监理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起重机械资料提交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备案。

5.2.2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拆除、改造”单位以及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相应资质,并将资质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审查备案。

5.2.3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满足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要求。

5.2.4施工承包商现场“新装、拆装、改装、大修”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还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载及动载试验,并经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工程师现场验证后方可使用。

5.2.5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确保“一机一档”。

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应分别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台账》,对起重机械资料进行备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5.2.6施工承包商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现场严格执行。

5.2.7施工承包商起重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应对起重机械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场地及环境满足安全要求。

5.2.8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与安全操作规程。

以下起重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内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验证后方可实施:

5.2.8.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5.2.8.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或单机大小钩抬吊同一物件。

5.2.8.3起吊精密物体,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5.2.8.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5.2.8.5作业环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起重作业。

5.2.9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用色标表明检查状态(红色禁用、绿色合格、黄色待检),并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5.2.10起重机械应保证在工况良好状态下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防火、防雨、防风、防触电、防倾覆等工作。

5.2.11现场不允许进行夜间起重作业,特殊情况下,夜间起重作业须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同意,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夜间起重作业,施工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专工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全程旁站监督。

5.3厂区标志

5.3.1厂区标志包括:

安全警示标识、道路与区域的指引和告知标志、安全施工图牌等。

5.3.2安全警示标识分为:

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四大类;分别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安全色标识。

5.3.3安全施工图牌包括但不限于“三牌一图”、安全宣传图牌等。

5.3.4项目现场道路与区域的指引和告知标志包括道路路牌、通行指引牌、区域标识牌、楼层标示牌等。

5.3.5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对各自厂区标志进行合理、规范设置。

公共区域的厂区标志由项目公司负责,其他区域的标志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合同由责任单位负责。

5.3.6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临边、通道口及有害危险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标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3.7项目现场厂区标识破损或设置不当的,应及时更换和调整。

5.4防火防爆

5.4.1项目现场须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巡视。

5.4.2项目现场应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5.4.3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教育员工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

在建生物质电厂的料场是现场防火安全的核心重点区域,该区域的防火安全是项目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其必须满足“安全封闭隔离与警示到位、消防水到位、消防安全通道到位、料场巡检测温到位”的安全基本条件,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程及公司料场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5.4.4现场消防设施须按照归属,由使用单位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标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

5.4.5项目现场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网络,成立覆盖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各方的消防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活动。

5.4.6项目现场必须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和责任人,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管控。

易燃易爆区域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区域,应严格执行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制度。

5.4.7项目现场及生活区宜设具备独立电源的消防系统。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5.4.8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5.4.9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5.4.10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4.11现场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5.4.12施工承包商下班前要检查各岗位是否还有火星或其他火源。

5.4.1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禁火区内严禁烟火。

现场消防警示标志必须规范、齐全,消防重点部位必须现场明确标识,并做好防火安全警示隔离措施。

5.4.14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机组整套启动前应按照启规要求满足现场消防规定。

5.4.15现场从事“焊接、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清除动火影响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应特别注意对设备、电缆的防火保护。

5.4.16施工承包商采用汽油、煤油清洗工件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工作区域内严禁烟火,废油不得随意倾倒,须妥善处理。

5.4.17电缆通电前,应做好电缆的防火封堵工作。

5.4.18使用喷灯的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5.4.19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5.4.20爆破作业应由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实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5.4.21爆破作业前施工承包商应编制爆破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现场严格执行。

5.4.22未取得资质人员不得参加火工品的运输、保管工作。

现场火工品应由专人看守,严格执行发放及领用制度,并完善、规范建立火工品台账。

剩余火工品必须及时退回,现场不得存放。

5.4.23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5.4.24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5.4.25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5.4.26氧气、乙炔、油类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防火材料,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照明需用防爆灯。

5.4.27氧、乙炔库房的建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做好防火安全警示隔离措施。

5.4.28危险化学物品应单独妥善放置与保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处存放危险化学物品。

5.4.29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防火制度,掌握各类灭火方法,并做好本岗位的防火、防爆工作。

5.4.30挥发性危险化学物品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装过挥发性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并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5.4.31工具间、仓库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电灯泡,现场严禁使用无防护装置的简易碘钨灯。

5.5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5.5.1项目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5.5.1.1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做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现场通勤车租赁应满足国家及公司关于其“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客运资质证、车辆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资质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流程进行通勤车合同评审及相关报批工作,将《项目通勤车备案资料清单》上报建设中心备案,严禁私自违规租赁。

5.5.1.2项目公司负责人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5.1.3项目公司综合部为车辆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综合部长为项目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应对项目公司车辆的租赁、运行和整改工作负主体管理责任。

5.5.1.4项目公司安全专工为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第一责任人,应对车辆的租赁、运行和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组织及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项目公司车辆的租赁、运行和整改工作负主体监督责任。

5.5.1.5项目公司综合部长和安全专工对每班次通勤车车况及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和记录,并规范建立记录台账。

特殊情况,应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和记录。

5.5.1.6项目公司综合部应每周对通勤车和公务车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对存在问题、隐患如实记录和及时整改,由安全专工严格监督执行。

严禁人员违规冒险驾驶与车辆带病运行。

周检查表要求“一车一表”,其签字扫描件随安全周报一并上报建设中心审核备案。

5.5.1.7项目公司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全面加强各级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等违章驾驶现象及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引导、培养、督促员工养成“文明乘车、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和遵规守法的意识,避免因项目公司或员工主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5.5.2项目现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5.5.2.1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拐弯、十字路口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5.2.2项目现场应做好“交通警示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对损坏者应给与严肃考核。

5.5.2.3项目现场道路上的石块、垃圾、杂物应清理,保持道路整洁、畅通。

5.5.2.4项目现场运输土石方、建材的工程车辆应做好防“洒、漏”措施。

5.5.2.5项目现场履带吊、推土机、挖土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应设专门行驶路线,必须要走砼道路时应清除泥土,并采取路面不受损坏的保护措施。

5.5.2.6项目现场混凝土搅拌车应先清理干净再上路行驶,不得将水泥浆散落路上,作业完毕,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5.5.2.7项目现场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和设备,各类车辆严禁停放在主要交通干道上。

5.5.2.8施工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事先须征得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同意,发出相应通知或告示后方可实施,并限期修复。

开挖期间必须铺设过道钢板或采取改道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5.5.2.9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

5.5.2.10施工承包商机动车辆进厂前必须将其车辆资料、驾驶员资质报监理单位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厂使用。

5.5.2.11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维护、检查与保养,并形成车辆交通安全记录,确保车况处于安全状态,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5.5.2.12项目现场各参建单位应做好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交通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准备。

5.6危险化学物品

5.6.1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合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5.6.2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建设施工使用需要,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危险化学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资料,及时将有关安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5.6.3项目现场相关供应商应选择有相应运输资质的运输方提供运输服务。

在转移过程中应小心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泄露、防爆炸等措施。

5.6.4施工承包商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库房与现场临时储存点。

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与仓库必须经过监理单位、项目公司的检查确认后方可投用。

按国家规定需由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审批、验收与备案后方可投用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5.6.5危险化学品应贮存于指定的专用场地或仓库,按其特性及品种分开存放,且标识清楚。

仓库内应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应急措施说明。

库管员要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库管员应清楚地了解所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特点及存储条件,掌握必需的防护知识和应急措施。

5.6.6危险化学品贮存时要整齐堆放,严禁火种、强光照射。

5.6.7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手套等应急防护所需材料,并保持其有效。

5.6.8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对其包(封)装要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时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做到定期核对,使帐物相符。

5.6.9非相关人员禁止使用危险化学品。

5.6.10施工承包商应为使用人员安排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培训,确保其熟悉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因个人操作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火灾、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若《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有使用要求,则严格按照其要求操作使用。

5.6.11施工承包商应指定专人定量领用、管理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将废弃物放入指定地点存放。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有领用台帐,防止失控、便于跟踪。

5.6.12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适当的封闭措施,做好标识,避免磕、碰、倒、溢。

5.6.13危险化学品残液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送指定的废弃点统一放置收集,防止外溢洒出,由有关部门统一处置。

5.6.1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项目公司应严格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5.7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7.1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报建设中心审核、备案后,严格实施。

5.7.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要求,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7.3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规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要求,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工作,并严格实施。

5.7.4项目现场运用5S(清理、清洁、整理、整顿、素养)管理方法,保证施工区域功能合理、场地整洁、设备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排水可靠、安全环保设施完备、标志明确、照明充足、消防设施完整、劳动纪律严明,着装统一。

5.7.5定置化管理

5.7.5.1各施工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规划,根据施工区域实际情况设立材料物品定置点。

5.7.5.2现场各个定置点应有明显标志,定置点内的物件应堆放整齐,排列有序,分类清晰。

5.7.5.3定置点内堆放的物件以设备、设备附件及材料为主,不得堆放废弃材料或垃圾等物。

5.7.5.4施工承包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变更定置点;若确因工作需要,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5.7.5.5定置点外原则上不得堆放任何设备、材料等,确实需要堆放的,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并不得堵塞通道;若需超过三天,必须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堆放。

5.7.5.6临时定置点作为小型设备、材料中转区使用,不宜放置较大设备;临时定置点内堆放的设备不得超过三天,小管道及附件放置宜采用管道堆放架。

5.7.5.7施工承包商应在工作点附近设置必要的废料收集箱,对废料及时分类收集和清理。

5.7.5.8项目现场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其内不得进行任何作业。

5.7.6各施工阶段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要点

5.7.6.1施工准备阶段

a)建立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b)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要求,并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审查。

同时,应建立有关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

c)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施工用地、交通道路、临建布置、设备器材和废料堆放、力能供应等严格按照批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布置。

d)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工作条件。

e)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设施、标志等应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f)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整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

5.7.6.2施工阶段

a)各施工承包商应把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管理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并将其工程供方的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管理纳入其项目部的管理范围。

b)项目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安全可控的良好作业环境。

c)施工承包商的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制定详细的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措施,作业指导书中应有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

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才能开始施工。

d)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同时进行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要求的交底。

e)施工承包商应保证项目的工序安排和工艺流程合理、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先后衔接紧密,做到均衡施工。

f)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不应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前,必须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以保证正常交通。

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g)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沟道、地面的垃圾和施工废料应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应保持通畅,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

h)沟道、孔洞、平台、扶梯等处要有安全可靠的永久或临时栏杆或有防滑条的盖板,应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移动这些临时盖板或围栏需经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事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公共区域的安全文明与环境设施,严禁随意移动,特殊情况时,必须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同意,事后必须及时恢复。

i)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须取得其主管技术人员的认可,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实施。

j)施工现场的动力线、照明线及焊机的一、二次线一般须集中成束布设,并在各层设端子箱,成束布置的电线、焊接线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空隙,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皮带全部收回。

k)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

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设备维护良好。

设备、机具应保持清洁完好,摆放整齐有序,不阻塞通道。

各种车辆、机具应定点停放。

临时断路、断水、断气(氧气、乙炔气、氩气、空气)需按规定申请并经监理单位同意,要有相应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需在限期内修复。

l)项目现场主厂房内不得做设备和材料的堆场,设备、材料应按计划进厂房。

每个作业面都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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